馬達加斯加共和國憲法

馬達加斯加共和國憲法是現行憲法。1992年8月19日通過“第三共和國憲法”,經1995年9月、1998年3月和2007年4月三次修訂。憲法賦予總統直接任命總理、解散議會的權力,任期5年,可連任兩屆,由直接選舉產生;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均需三分之二的多數方可中止總統權力;地方政權實行自治。

2007年修憲取消了自治省,設立擁有行政和財政自治權的地區和鄉鎮。2010年11月馬過渡政權推動全民公投通過新憲法,宣布正式成立第四共和國。新憲法主要內容包括將總統任職年齡由40歲降為35歲,並將總統最高連續任職期限由三屆改為兩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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