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泮艷

馬泮艷

馬泮艷,女,1988年1月24日(戶籍登記日期)出生於巫山縣雙龍鎮。2002年10月,馬泮艷產下一女。2007年8月,產下一子。2016年6月,馬泮艷與陳學生經法院調解離婚,馬泮艷與陳學生所生兒女由陳學生撫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泮艷
  • 出生日期:1988年1月24日
  • 出生地:巫山縣雙龍鎮
  • 性別:女
  • 母親:方登連
  • 父親:馬正平
人物經歷,事件後續,

人物經歷

1997年5月,馬泮艷母親方登連因精神病發作,將其父親馬正平打死,後離家出走。時年9歲的馬泮艷及其姐馬泮珍、妹馬泮輝生活無法保障,由伯父馬正松代養。
2017年2月24日,在巫山縣委宣傳部在由其主管的網站巫山網上發布的《巫山縣政府新聞發言人就馬泮艷相關情況答記者問》中描述:“因馬正松實在無力代養,在親屬的建議下將馬泮艷送往雙龍鎮烏龍村陳學生家生活。在當地村幹部的見證下雙方協定約定,陳家給馬正松3000元‘代養費’,給馬泮艷1000元‘戀愛金’,馬泮艷在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前由陳家代養,達到結婚年齡後與陳學生結婚。”
到陳家後,馬泮艷與陳學生兩人前往福建打工,因當時馬泮艷仍未成年,未能在福建找到工作,又被陳家人送回到巫山。正是在這次外出中,馬泮艷與陳學生發生性關係,2002年,14歲的她懷了孕。“當時還小,旁人說年紀小懷孕很容易掉,說從田坎跳一下可能會流產”,聽到這種說法,她一次又一次去跳那個可能會讓孩子流產的田坎,“也沒掉啊”馬泮艷神情苦澀。不太想讓孩子出生,也不敢真的去打掉,本該上國中的年紀,馬泮艷卻半推半就地當上了未成年媽媽。2002年10月,馬泮艷產下一女。2007年8月,產下一子。2008年後,馬泮艷大多數時間在廣東等地務工,較少回家。2016年6月,馬泮艷與陳學生經法院調解離婚,馬泮艷與陳學生所生兒女由陳學生撫養。

事件後續

2016年,馬泮艷的遭遇被媒體報導後,引發多方關注。
2016年5月4日,馬泮艷到雙龍派出所報案,控告陳學生在自己未成年時強行發生性關係,強姦幼女;大伯馬正松、姑父羅元道拐賣幼女;雙龍派出所與辦結婚證的工作人員瀆職。
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就不再追訴。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在沒有特別嚴重情節的情況下,強姦罪將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一般情況下,強姦罪的最長追訴期確實是10年。而馬泮艷14歲生子,2016年28歲,中間跨度14年,顯然超過了10年。但是,早在2000年,馬泮艷就在雙龍派出所報過案了,雙龍派出所當時通過醫療檢查也證實了她不是處女的事實,但是當時卻沒有及時立案調查,導致了馬泮艷2016年再次到派出所報案。因此,馬泮艷的情況存在不適用於追訴期超期的可能。馬泮艷可以嘗試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改變派出所不予立案的結果。
2016年6月4日,馬泮艷與陳學生經法院調解離婚,馬泮艷與陳學生所生兒女由陳學生撫養。
2017年初,巫山縣雙龍鎮金花村村民馬泮艷不斷通過網路反映自己的不幸經歷。2017年2月23日,巫山縣政府新聞發言人接受採訪表示:馬泮艷伯父馬正松的行為不屬於拐賣婦女兒童、遺棄罪。現有證據無法認定陳學生及其弟弟陳學龍強姦過馬泮艷。不能證實馬泮艷被非法拘禁。民政辦工作人員劉忠輝(已退休)在馬泮艷、陳學生沒有在場、沒有簽字、未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的情況下,為陳、馬二人辦理了婚姻登記。劉忠輝在雙方沒有在場、沒有簽字的情況下辦理婚姻登記,違反了《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對此,縣紀委已於2016年8月8日給予劉忠輝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017年2月26日,據觀察者網報導,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坦言:這是個悲劇,但是由於案件的時間久遠,基本上已過追訴時效且取證困難,不宜追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馬泮艷為自己討個公道也是無可厚非的,她應該獲得道義的支持和社會的同情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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