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拉喀什關於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籌備委員會的決定

馬拉喀什關於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籌備委員會的決定是1994年04月15日簽訂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拉喀什關於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籌備委員會的決定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94年04月1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部長們,
注意到《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以下分別稱“《WTO協定》”和“WTO”),
注意到宜保證向WTO的有序過渡和WTO自建立之日起即有效運轉,
特此協定如下:
1.特此設立WTO籌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任命P.D.薩瑟蘭先生以個人身份擔任委員會主席。
2.委員會成員資格對《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最後檔案》的所有簽署方和依照《WTO協定》第11條有資格成為WTO創始成員的締約方開放。
3.設立預算、財務與行政小組委員會,由GATT締約方全體大會主席兼任主席,同時設立服務小組委員會,負責與GATS有關的籌備工作。委員會可酌情設立其他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的成員資格對委員會所有成員開放。委員會應制定自己的程式和各小組委員會的程式。
4.委員會的所有決定均經協商一致作出。
5.在委員會成員中,只有依照《WTO協定》第11條和第14條有資格成為WTO創始成員的GATT締約方方可參與委員會的決策。
6.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由GATT秘書處提供服務。
7.委員會應自《WTO協定》生效之時終止,屆時委員會將其記錄和建議轉交WTO。
8.委員會應履行可保證WTO自建立之日起即有效運轉所必需的職能,包括下列職能:
(a)行政、預算和財務事項:
制定建議供WTO主管機構審議,或在必要限度內,在WTO建立之前,就以上第3段所指的預算、財政與行政小組委員會主席向其提交的建議,在秘書處建議的協助下,並與GATT預算、財務與行政委員會主席合作,就下列內容作出決定或酌情作出臨時決定:
(i)《WTO協定》第8條第5款規定的總部協定;
(ii)依照《WTO協定》第7條所列標準制定財務條例,包括徵收WTO成員預算分攤額的指導方針;
(iii)WTO運轉第一年的概算;
(iv)包括金融資產在內的ICITO/GATT的財產向WTO的轉讓;
(v)GATT工作人員調任WTO秘書處和調任的條款和條件;以及
(vi)國際貿易中心與WTO的關係。
(b)機構、程式和法律事項:
(i)審查和批准依照《關於接受和加入〈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決定》提交委員會的減讓表,並依照該決定第2段就加入條件提出建議;
(ii)就WTO各機構的職權範圍、特別是根據《WTO協定》第4條設立機構的職權範圍以及就要求這些機構自行制定的議事規則提出建議,同時記住第16條第1款的規定;
(iii)就與《WTO協定》第5條所指的其他組織的關係作出適當安排的問題,向WTO總理事會提出建議;以及
(iv)準備並向WTO提交一份有關委員會活動的報告。
(c)與《WTO協定》生效及WTO在其範圍和職能內活動有關的事項:
(i)召集和準備實施會議;
(ii)開始《最後檔案》中所列烏拉圭回合結果所產生的工作計畫,例如在以上第3段所指的服務小組委員會中監督具體服務部門的談判,並承擔馬拉喀什會議各項決定所產生的工作;
(iii)討論關於在WTO工作計畫議程中增加額外項目的建議;
(iv)依照《紡織品與服裝協定》第8條所列標準,就紡織品監督機構的組成問題提出建議;以及
(v)召集WTO第一屆部長級會議或總理事會第一次會議,以其中先召開者為準,並制定會議的臨時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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