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庫什權利要求是化學發明專利申請中的單一性問題涉及到的一個特殊的問題。1920年尤金·馬庫什第一個在美國專利中成功使用這種權利要求的發明人,並根據尤金·馬庫什(Markush的音譯)而得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庫什權利要求
- 範圍:化學發明專利申請中
- 提出時間:1920年
- 提出人:尤金·馬庫什
馬庫什權利要求,馬庫什要素,
馬庫什權利要求
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定:
在實質審查過程中,針對馬庫什權利要求的單一性,通常作為審查原則而被引用的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主要包括:
A、專利法第31條第1款(簡稱原則A);
B、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4條(簡稱原則B);
C、《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第2.1.2節(簡稱原則C);
D、《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8.1.1節規定的馬庫什權利要求單一性的基本原則(簡稱原則D)
具有類似的性質,滿足下列標準,該馬庫什權利要求具有單一性:
(1)所有可選擇化合物具有共同的性能或作用;
(2)所有可選擇化合物具有共同的結構,該共同結構能夠構成它與現有技術的區別特徵,並對通式化合物的共同性能或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或者在不能有共同結構的情況下,所有的可選擇要素應屬於該發明所屬領域中公認的同一化合物類別。
馬庫什要素
如果一項申請在一個權利要求中限定多個並列的可選擇要素,則構成“馬庫什”權利要求。如果一項馬庫什權利要求中的可選擇要素具有相類似的性質,則應當認為這些可選擇要素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具有相同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徵,該權利要求可被認為符合單一性的要求。這種可選擇要素稱為馬庫什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