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布利訴麥迪遜案

馬布利訴麥迪遜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確立司法審查權的重要判例,發生於1803年。案情是,美國第二任總統J·亞當斯在屆滿離任前一天深夜,任命馬布利為哥倫比亞特區治安法官。新任國務卿麥迪遜根據新任總統傑斐遜的命令,拒絕簽發任命狀。馬布利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其強迫麥迪遜簽發委任狀。當時以馬歇爾為主席法官的最高法院面臨兩難境地,不滿足原告的請求則有違於1789年《司法法》的規定,如同意原告的請求則勢必與總統發生衝突。最後找到了一個折衷方案,一方面宣布麥迪遜無權撤銷前任總統的任命決定,同時宣布1789年《司法法》中關於授權最高法院發布執行令的規定違憲,因為憲法沒有授予這種權力。這個判決的重要性不在於案件本身,而在於開創了司法機構宣布立法違憲無效的先例,從而創設了司法審查權。這種司法審查權的確立以及後來的發展,對美國乃至世界許多國家的憲政和法治都產生了重要影響,為許多國家所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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