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利共和國憲法

馬利共和國憲法是現行憲法由馬里全國解放軍事委員會制定,1974年6月2日經公民投票通過,是馬里第二部憲法。1979年5月、1982年3月和1985年5月進行三次重要修改。共13章75條。憲法規定,馬利共和國是一個“民主的、非宗教的、社會的和不可分割的”國家。最高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其代表或通過公民投票行使權力。馬里實行一黨制。黨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共和國總統候選人必須是黨的第一負責人,由黨的全國委員會提名,經普選產生。總統每屆任期6年,可連選連任。國民議會是立法機構,實行一院制,議員由黨提名經普選產生,每屆任期3年。

總統同國民議會均具有法律創製權,各部部長由總統任免,直接對總統負責。最高法院成員、軍隊高級將領、駐外使節均由總統任命。司法獨立。最高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當局。負責監督普選和宣布選舉結果,審査法律和條約是否符合憲法規定。憲法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享冇勞動就業、罷工、接受社會資助和教育的權利,並有義務遵守憲法和法律。憲法規定,為實現非洲統一,馬利共和國可放棄部分或全部主權同任何非洲國家締結實現合併或組成共同體的協定。共和國總統和國民議會可提議修改憲法。憲法修正案需經公民投票或4/5以上的多數議員投票通過,有損領土完整的修正案不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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