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該書以馬克思主義土地產權理論為指導,系統考察了中國土地產權制度的變遷,闡述了馬克思主義土地產權理論的內涵並揭示了馬克思主義土地產權理論的變遷規律。該書還結合中國土地產權改革的實際,分析了當代土地產權面臨的困境及原因,提出了中國土地產權改革的現實路徑和公有產權完全的界定與有效行使,以及建立在理論回歸馬克思主義與實踐回歸法治與倫理正義基礎上的土地產權現實困境的解決對策,並提出了建立在法律意義上產權歸國家、經濟意義上所有權歸屬民眾的中國未來土地產權制度。
作品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第二章 馬克思主義土地產權理論概述 | 第三章 新中國成立前土地產權的歷史變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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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第三節 國內外相關研究綜述 第四節 理論的架構 第五節 基本範疇的界定及相互關係解讀 | 第一節 馬克思主義產權理論 第二節 馬克思主義土地產權理論 第三節 本章述評 | 第一節 中國古代社會土地產權制度的歷史變遷及其啟示 第二節 土地革命時期國共兩黨土地產權政策的比較 第三節 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國共兩黨土地產權政策的比較 第四節 本章述評 |
第四章 新中國成立后土地產權的改革與探索 | 第五章 當前我國土地產權面臨的困境及其破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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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改革開放前我國的土地產權制度 第二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市土地產權的改革與實踐 第三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土地產權的改革與實踐 第四節 本章述評 | 第一節 當前我國土地產權制度面臨的困境 第二節 我國土地產權面臨困境的原因 第三節 我國土地產權困境的解決思路 第四節 我國土地產權現實問題的破解——一種現實的解決方案 第五節 本章述評 |
第六章 構建中國特色的現代土地產權制度 | 第七章 結論與展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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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堅持馬克思主義土地產權理論對我國土地產權制度構建的指導 第二節 構建我國土地產權制度應堅持的基本原則和價值取向 第三節 構建中國特色的現代土地產權制度 第四節 土地產權制度未來的走向——統一的土地產權制度的建立 | |
創作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伴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土地產權一直都是學術界關注的熱點。然而中國土地產權制度遭遇的現實困境,主要體現在圍繞土地房屋拆遷問題上的矛盾激烈,以致極端事件如自殺、自焚等悲劇現象時有發生,而問題的關鍵主要在於集體土地的產權虛有、農民無法維權。顯然,這有悖於馬克思的基本論斷即人民是社會主義國家的主人。由此可見,如果不理順中國的土地產權問題,則其對中國未來的發展不利。馬克思主義土地產權理論與實踐在中國被邊緣化等問題,需要研究者科學對待和正確處理,畢竟產權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基礎,受保護的清晰產權和強有力的法律制度是經濟成長的核心。基於此,《馬克思主義土地產權理論及其在中國的實踐研究》對這一主題展開了研究。
作品思想
該書指出,實踐中的馬克思主義土地產權理論需要繼承,更需要發展,社會主義土地革命和土地產權改革建設的成功與偏差不是否定馬克思主義土地產權理論的理由,人們更應回到馬克思主義土地產權理論本身,圍繞效率與公平,加強對土地產權本質和土地產權歷史變遷、演變規律,以及解決現實土地產權問題的探究。馬克思主義土地產權理論的精髓,主要體現在現階段的實現共同富裕和未來實現人的全面自由發展上,體現在土地產權正義社會的最終實現上。
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土地改革和土地產權改革正是實踐和發展馬克思土地產權理論的明證。馬克思主義的土地產權理論指導著初級階段的土地產權制度建設和發展,深刻地影響著土地功能效率的發揮和產權人對土地產權的自由支配。當代土地產權非正義問題激發了諸多社會矛盾,作者認為在土地產權法規不可能大面積地快速修訂、土地產權改革需要穩步推進的前提下,比較務實的目標是加強土地產權執行力的法治回歸,儘可能實現局部和個體土地產權正義。中期做法是農村土地產權需要物權化和資本化等,城市土地產權要建立以地役權為中心的城市土地產權體系。土地產權制度的設計要體現土地產權正義併兼顧公平,原有的土地生存保障功能不應該由農民土地使用權人自我承擔,這種社會責任應該由國家承擔並予以解決,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將會被弱化乃至取消,土地將成為一種資源來使用。應儘可能貫徹《
物權法》的“物盡其用”原則,原來城鄉二元土地產權制度由於初始設定土地產權的非正義性,也將逐步取消進而變成統一的土地產權體系,農民將是一種職業而非依附土地的身份,從而最終建立起在馬克思主義土地產權理論指導下的、借鑑西方產權理論的合理成分、延續中國產權改革歷史經驗和基本國情的、體現公平正義同時兼顧效率的、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土地產權制度。更遠期的土地產權正義的實現是無產權的社會個體全面自由發展,作者認為這是從共同富裕走向全面發展的最大產權正義的歸宿,也是馬克思主義土地產權理論倡導的社會發展方向。
出版信息
作者簡介
詹王鎮,1973年出生,安徽太湖人,河海大學法學博士,國土資源部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與南京農業大學聯合培養博士後,曾任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