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銀本位是以白銀為本位的貨幣制度。19世紀,香港和中國內地一樣,採用銀本位制,即以各種銀兩、銀元、銅錢作為交易媒介或支付手段。當時中國處於清朝末期,幣制混亂,各種不同機構鑄造的銀元,名稱、式樣、重量、成色等各不相同,但都在流通領域中使用。而外國銀元如墨西哥鷹洋、西班牙本洋等也流入中國,並在沿海各省和香港流通。香港割讓給英國後,首屆港督於1842年3月29日發表公告,規定西班牙本洋、墨西哥鷹洋和中國的銀兩制錢等,均可合法流通,即皆為法定貨幣。
1844年底,英政府為了使香港幣制與英國統一,實現殖民地貨幣制度標準化,宣布英鎊為香港的法償貨幣。香港居民已習慣使用銀元和銅錢,港府不得不於1862年宣布取消英鎊法償貨幣規定,改以銀元為計算單位,並公布銀本位制的規定。1866年港府成立鑄造廠,鑄造面額五仙、五毫及一元的銀元,確立了香港貨幣單位元。鑄幣廠在開業20個月後即告關閉,港元與其他雜幣仍繼續混合流通。1865年英國政府委託印度造幣廠鑄造新的銀元,稱為英國貿易銀元。推出後,在香港逐漸取代了墨西哥鷹洋等其他雜幣,並流通於中國沿海各省及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地。20世紀30年代世界經濟蕭條,導致金本位制的崩潰。英、日、美、法等國相繼宣布放棄金本位制,中國政府也於1935年12月宣布放棄銀本位制,採用管理通貨制。1935年11月香港政府通過 《貨幣條例》(後改稱 《外匯基金條例》),宣布廢除銀本位制,實行港元以英鎊為發行準備的英鎊匯兌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