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輸入內地人才計畫指南

持 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護 照 而 居 於 海 外 的 中 國 公 民 , 如 符 合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所 訂 的 申 請 資 格 及 一 般 入 境 規 定 , 並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可 根 據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申 請 來 港 就 業 ,可獲考慮批准。

申請資格,入境安排,審批時間,申請表格,證明檔案,相關警告,遞交申請,繳付費用,

申請資格

根 據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來 港 就 業 的 申 請 , 如 符 合 下 列 準 則 , 可 獲 考 慮 批 準 :
沒 有 保 安 理 由 拒 絕 申 請 , 而 申 請 人 亦 沒 有 任 何 已 知 的 嚴 重 犯 罪 記 錄 ;
申 請 人 具 有 良 好 教 育 背 景 , 通 常 指 持 有 有 關 范 疇 的 學 士 學 位 , 但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具 備 良 好 的 技 術 資 格 、 經 證 明 的 專 業 能 力 及 ╱ 或 備 有 文 件 證 明 的 有 關 經 驗 和 成 就 , 亦 可 予 接 受 ;
確 實 有 該 職 位 空 缺 ;
申 請 人 須 已 確 實 獲 得 聘 用 , 而 從 事 的 工 作 須 與 其 學 歷 或 工 作 經 驗 有 關 , 並 且 不 能 輕 易 覓 得 本 地 人 擔 任 ; 以 及
薪 酬 福 利 ( 包 括 入 息 、 住 屋 、 醫 療 和 其 他 附 帶 福 利 ) 須 與 當 時 本 港 專 才 的 市 場 薪 酬 福 利 大 致 相 同 。
一 般 而 言 , 除 擁 有 香 港 特 區 居 留 權 或 入 境 權 的 人 士 外 ,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來 港 就 業 , 均 須 申 領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雖 然 入 境 處 會 因 應 每 宗 申 請 的 個 別 情 況 作 出 考 慮 , 惟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規 定 ( 例 如 : 持 有 用 以 返 回 原 居 國 或 所 屬 國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沒 有 刑 事 記 錄 , 且 其 入 境 不 會 對 香 港 特 區 構 成 保 安 或 刑 事 問 題 ; 以 及 不 可 能 成 為 香 港 的 負 擔 等 ) , 並 符 合 上 文 詳 列 的 有 關 資 格 準 則 , 方 可 獲 考 慮 發 給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入 境 處 對 這 些 資 格 準 則 或 會 不 時 作 出修 訂 而 不 作 事 先 通 知 , 希 為 留 意 。

入境安排

根 據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來 港 就 業 的 申 請 人 , 可 按 香 港 特 區 現 行 受 養 人 政 策 申 請 攜 同 其 配 偶 及 18 歲 以 下 未 婚 的 受 養 子 女 來 港 。 根 據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獲 批 準 來 港 或 正 在 申 請 來 港 工 作 的 人 士 , 將 成 為 隨 同 來 港 的 受 養 人 的 保 證 人 。 以 受 養 人 身 份 來 港 居 留 的 申 請 , 如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規 定 及 下 列 條 件 , 可 獲 考 慮 批 準 :
受 養 人 與 保 證 人 能 提 供 合 理 的 關 系 證 明 ;
受 養 人 沒 有 任 何 已 知 的 不 良 記 錄 ; 以 及
保 證 人 有 能 力 為 受 養 人 提 供 在 港 遠 高 於 基 本 水 平 的 生 活 和 合 適 的 居 所 。
這 項 入 境 安 排 並 不 適 用 於 :
以 單 程 通 行 證 計 劃 以 外 途 徑 取 得 澳 門 特 區 居 留 身 份 並 現 居 澳 門 特 區 的 前 內 地 中 國 居 民 ; 以 及
阿 富 汗 及 朝 鮮 的 國 民 。
上 述 類 別 的 受 養 人 的 逗 留 期 限 一 般 會 與 其 保 證 人 的 逗 留 期 限 掛 鉤 。 受 養 人 其 後 可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 而 有 關 的 申 請 只 會 在 申 請 人 仍 然 符 合 以 受 養 人 身 份 來 港 居 留 的 申 請 資 格 , 及 保 證 人 仍 為 真 正 居 港 的 香 港 居 民 的 情 況 下 才 會 獲 得 考 慮 。 按 現 行 政 策 , 上 述 類 別 的 受 養 人 可 以 在 香 港 就 讀 及 就 業 而 不 會 受 到 限 制 。

審批時間

入 境 處 在 收 到 所 有 所 需 文 件 後 , 一 般 需 時 四 星 期 處 理 根 據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來 港 就 業 的 進 入 許 可 的 申 請 。 倘 若 未 能 收 到 所 有 所 需 文 件 及 資 料 , 入 境 處 將 無 法 開 始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
所 有 申 請 均 由 入 境 處 負 責 處 理 及 審 批 。 申 請 審 批 完 全 由 入 境 處 處 長 根 據 當 時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的 政 策 酌 情 處 理 。 即 使 申 請 已 符 合 所 有 申 請 資 格 , 入 境 處 處 長 仍 保 留 拒 絕 個 別 申 請 的 絕 對 決 定 權 。

申請表格

申 請 人 應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ID 990A) 。 雇 主 則 應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ID 990B) 。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ID 990A及ID 990B) 可 向 下 列 辦 事 處 免 費 索 取 :
入 境 處 總 部 ;
入 境 處 各 分 處 ;
中 國 駐 海 外 大 使 館 及 領 事 館 ; 及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外 辦 事 處 。
申 請 表 格 亦 可 於此下 載 。

證明檔案

申 請 人 須 遞 交 的 入 境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雇 主 須 遞 交 的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 如 雇 主 在 緊 接 遞 交 申 請 前 的 1 8 個 月 內 有 一 名 非 本 地 雇 員 曾 成 功 獲 批 予 就 業 或 培 訓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便 無 須 提 交 這 些 文 件 。
每 名 隨 同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申 請 人 來 港 的 受 養 人 所 須 遞 交 的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申 請 人 、 隨 行 受 養 人 和 雇 主 即 使 已 經 提 供 所 需 的 文 件 和 資 料 , 但 入 境 處 仍 可 能 在 有 需 要 時 要 求 再 遞 交 更 多 與 申 請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和 資 料 。
若 提 交 的 文 件 並 非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書 寫 , 必 須 附 上 經 由 宣 誓 翻 譯 員 、 法 庭 翻 譯 員 、 認 可 翻 譯 員 、 注 冊 翻 譯 員 、 專 家 翻 譯 員 或 官 方 翻 譯 員 核 證 為 真 實 譯 本 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相關警告

如 向 入 境 處 人 員 作 出 虛 假 陳 述 或 申 述 , 即 屬 犯 罪 。 根 據 本 港 法 例 , 任 何 人 士 如 明 知 而 故 意 申 報 失 實 或 填 報 明 知 其 為 虛 假 或 不 相 信 為 真 實 的 資 料 , 即 屬 犯 罪 , 而 任 何 獲 發 的 相 關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或 獲 準 入 境 香 港 特 區 或 在 港 逗 留 的 許 可 , 即 告 無 效 。

遞交申請

所 有 經 填 妥 的 表 格 必 須 妥 為 簽 署 。 倘 若 有 隨 行 受 養 人 , 每 名 受 養 人 須 填 妥 及 簽 署 申 請 表ID 990A的 乙 部 。 如 受 養 人 為 16 歲 以 下 , 表 格 須 由 其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簽 署 。 雇 主 應 把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ID 990A及ID 990B) 連 同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郵 寄 或 親 身 送 交 到 以 下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 樓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收 發 分 組
正 以 訪 客 身 份 在 港 逗 留 的 內 地 的 中 國 居 民 , 不 能 以 遞 交 了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申 請 為 理 由 , 要 求 延 長 在 港 的 逗 留 期 限 。

繳付費用

有 關 費 用 應 在 領 取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時 以 現 金 、 易 辦 事 或 支 票 繳 付 。 支 票 必 須 劃 線 , 注 明 抬 頭 人 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並 填 妥 日 期 及 簽 署 妥 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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