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補助書館計畫是指1873 年獲香港立法局通過施行。內容有:(1)受補助學校要具備條件:管理上是一公眾的初級學校,不作私人圖利的經營,校舍及衛生設備良好,教師能勝任,學生平均出席人數不低於20 人,教授語文、數學等科目每日不少於 4 小時;(2)政府不干預教授宗教科目,教授原定科目的前後,均可進行宗教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補助書館計畫
- 施行時間:1873 年
(3)隨時接受“監督學院”皇家書館視察,如有違例,即減少應得全部補助費的 5%;(4)政府將書館補助費的 1/4直接交與教師作為個人薪酬;(5)書館管理人每年須將其餘 3/4輔助費的支銷情況呈報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