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高官問責制研究》是2008年,中山大學鄧木佳所著的博士論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特區高官問責制研究
- 導師:蔡立輝指導
- 論文作者:鄧木佳著
- 館藏號:D676.58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鄧木佳著
導師
蔡立輝指導
學科專業
行政管理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山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行政管理 領導 責任制 香港
館藏號
D676.58
館藏目錄
2010\D676.58\1
內容簡介
政府高官問責是公共行政民主化發展的產物,推行政府問責是當代世界各國行政改革與行政發展的重要內容。綜觀世界各國的情況,雖然政府問責制構建的具體過程各不相同,但所依據的內在邏輯卻是一致的,都沿著“對誰負責”、“對何事負責”、“由誰負責”、“如何負責”的邏輯主線來構架政府問責的不同模式。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官問責製作為政府問責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進一步豐富完善和發展了行政責任體系。 香港回歸祖國後,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管轄下的一個地方政府,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原則,原來的政治體制維持基本不變、行政架構從高官到一般公務員全部留任,改變的只是由港人間接選舉產生的特區行政長官取代英國政府派來的港督、特首委任行政會議取代了港督委任行政局。這種變化,進一步加劇了原本存在的立法與行政的矛盾;同時,也激起了行政架構內部的矛盾,導致行政架構內部關係的變化,使原本高效率的政府變成了低效率的政府。正是在這樣的社會背景條件下,2002年7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香港高官問責制。實行高官問責的範圍,包括三位司級局長和合併後的政策局局長。他們各自負責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指定的政策範疇,制定、解釋政策,爭取立法會和市民支特,並會為其政策成敗向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需要時可終止他們的契約。 本文研究以“一國兩制”為原則、以政府責任理論為指導,以經濟學分析和實證分析為主要研究方法,以香港高官問責制度的演變與發展過程及其適用效果為線索,對香港高官問責制度施行所面臨的問題以及未來發展趨勢進行了深入的研究。論文先從制度建立的背景做說明,探討問責制度的基本概念與原則,再分析問責制度的內容與特質,對有別於一般民主國家的問責制度有更清楚的了解。文章還闡述了問責制度與行政效率的互動關係,研究分析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目前問責制度實施的成效、存在的問題及其影響因素。 本文的目的在於通過理論和實踐的論證,探討問責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和誤區。通過運用比較研究方法來比較分析不同行政體制下的行政機關(英、美和法國)體制改革的經驗與借鑑,特別是通過不同制度中有關規定的比較,提出了改革和完善香港問責制度的原則與建議。經由以上的研究分析,了解問責制度實施之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效率提升的作用,並以此了解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務員制度的演變與發展及實施所受的影響。在此論述的基礎上,文章就目前實施問責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進行了分析,並提出了解決問題的對策方案,包括使各問責制局長們執行審計職務時具有完整依據、確定評審準則、完善監察機制和管理制度以提升這些被問責高級行政官員的敬業水準和施政績效。最後,對香港問責制度未來發展的趨勢進行了展望。在香港問責制度得以完善的制度條件下,可以預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運行機制更加協調、暢順,並發揮更大的社會效果,更快捷地回響社會訴求。 本研究成果具有較好的實際套用價值,可以在政府績效行政相關領域上做出學術貢獻;同時,也可以對政府決策者提供若干政策啟示。問責制在推行的過程中,仍然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必須針對在推行問責指過程中的困難因素,積極籌劃改善方案,屬於制度層面部分,應該配合制度改革方向,研究相應改善措施。筆者希望藉助香港問責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以順應香港社會長期以來對政府的訴求,實現首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董建華先生所提出的提高公務員的工作效率、精簡組織架構、善用公共行政資源等治港目標。 從第一章導論開始,先說明研究的動機、目的、範圍、方法和限制;第二章則是探討殖民地時代至今的問責文化孕育,將以1997年做分界點,討論在進行改革後制度的變化。第三章將會討論問責制的形成及其內容。從制度建立的背景先做說明,再探討問責制度的基本概念與原則,最後分析香港政府問責制度的內容與特質,對有別於一般民主國家的問責制度有更清楚的了解。最後對於問責制度與行政效率的關係做探討。第四章為探討香港特別行政區目前問責制度的概況,討論的內容包含目前實施的情況,問責制度實施的成效受哪些因素影響,以及到目前為止問責制度在實施上所存在的問題和原因進行透視。第五章則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官問責制度的完善範疇,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官問責制的社會需求與條件,借鑑英美公務員責任追究的經驗啟示,論述西方當前改革的經驗與教訓,從而提出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官問責制的對策建議。 經過以上的研究分析,了解問責制度實施之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效率提升的作用,並以此了解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經濟與社會因素及制度實施所受的影響。這項研究成果可以在政府績效行政相關領域上做出學術貢獻,同時也期望對政府決策者提供若干政策啟示。具體而言,本文在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揭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官問責制及其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局限性主要有: 一是問責制推行的過程中,仍然有很大的改善空間,必須針對困難因素,積極籌劃改善,屬於制度層面部分,應該配合制度改革方向,研究相應改革措施。二是問責制及其施行細則及各項規定,對問責制的規範,仍有不盡完備的地方,有待積極修訂;同時,為了增進各界對這項制度意見的信賴程度,並使部長們執行審計職務時具有完整依據,制訂評審準則也是很有必要的。 為此,論文提出了如下建議:一是建立完善的監察機制管理制度是提升施政績效的必要條件,以提升部長們領導專業水準;二是善用原有公務員體制的完整性;三是重新思考人民的角色,進一步明確問責標準;四是持續與深化改革,理順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係,健全政府內部上下協調機制,通過調整職能和職能重組來發展和最佳化行政組織;五是建立共同價值及遠景。 論文從香港公共行政管理的歷史和現實進行回顧和分析,尤其對某些通過比較是行之有效的、值得保留的制度措施部分,結合公共行政的理論,提出一些觀點和看法,希望有助於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推行公共行政改革時能更有效,尤其能保特“香港特色”,改革成為具有特色的香港公共行政制度;那么,香港社會各方面的良好發展就會更加樂觀。“一國兩制”精神的貫徹也可以更為徹底。 良好的問責制,需要有良好的制度作為其基礎。問責制的完善,關鍵是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例如,對政治家來說,問責首先是普選的問責,其次是選舉產生的代議機構問責,然後是面臨司法機關的問責,當然作為政治家也會面臨其黨內的問責,乃至是輿論的問責。對政治家的問責,關鍵是要完善民主選舉程式、代議制、獨立的司法制度,以及相關的黨內民主制度,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制度等。對於行政官員來說,高層官員往往是政治家,一般的公務員,則承擔相關的行政責任,法律責任,以及在有些情況下可能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往往是公務員制度的範圍,法律責任則往往是行政訴訟的責任,刑事責任,則意味著官員可能瀆職,行賄受賄以及存在其他相關的犯罪行為。在技術上明確了責任的不同標準,就可以在相互關係上確定不同方面之間的關係,進而在制度上奠定責任政府的制度基礎,再通過慢慢的實踐,積累經驗,給責任制度奠定社會資本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