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
(英語:Department of Justice,DOJ)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轄下的最新部門,由律政司司長主管,專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律事務,包括提出刑事檢控,草擬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以及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見。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予中國前稱為律政署(Legal Department) 或律政司署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主權移交後改稱為律政司。
歷史沿革
港英時期稱為
律政司(英語:Attorney General),是香港政府首席法律官員,直接向
香港總督負責,亦是
香港立法局當然官守議員(直至1995年)及行政局當然議員,是
香港回歸前仍然由非華人擔任之司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律政署 (英語: Legal Department) (又稱
律政司署 英語: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1997年香港主權交還中國後,此職位改稱為“
律政司司長”,主管部門改稱“律政司”;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行政會議不設當然成員。
2002年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推行
高官問責制,改為政治任命。
部門組織
律政司有六個法律科別,即民事法律科丶刑事檢控科丶法律草擬科丶國際法律科丶維護國家安全檢控科和憲制及政策事務科,司內的律師(通常稱為政府律師)分別在其中一科工作。由律政司政務專員主管的政務及發展科,則負責向這六個法律科別提供一般支援。
每個法律科別均由一位律政專員掌管,律政專員除領導所屬科別的工作外,也協助律政司司長處理部門的整體管理工作。各律政專員分別是民事法律專員、刑事檢控專員、法律草擬專員、國際法律專員、維護國家安全檢控專員和法律政策專員。
各法律科別雖然各司其職,但律政司所處理的事宜或案件當中,有不少都需要由多個科別或由科內多個專家組別合力解決。遇上這種情況,有關組別或科別的律師會緊密合作,確保相關政府部門或決策局得到全面協助。
科別 | 負責人 | 負責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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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訴訟、調解、仲裁和審裁處的事宜 與土地有關的諮詢事宜 與商業契約和商業活動有關的諮詢事宜 提供一般法律意見 仲裁 |
| | 就刑事案件提供意見和做出檢控 在刑事法律、法例常規和效力方面向執法機構提供一般法律 意見 |
| | 草擬所有由政府提出的法例 審閱並非由政府提出的法例擬稿的格式 提供持續更新的香港法例資料庫(“電子版香港法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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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
| | 法律政策事務 《基本法》 中國法律 人權 政制發展及選舉 一般諮詢及投訴 |
| | 一般行政工作 人事管理、財務、會計及物料供應 培訓 資訊科技 法律藏書 與其他政府部門聯絡 |
政治助理
律政司司長政治助理:洪曉敬
部門首長
律政司司長(英語:
Secretary of
Justice;簡稱
SJ),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三位司長級官員之一,主管律政司 (英語: Department of Justice),專門負責香港政府的法律事務,包括提出所有刑事檢控,並負有對香港所有罪案進行檢控的最終責任、草擬政府提出的所有
法律草案、以及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見等;亦負責擔任法律改革委員會主席。現任
律政司司長是
林定國。
律政司司長是三位能於行政長官休假或出缺時署任的政府官員之一,在政務司司長、
財政司司長之後。
律政司司長雖然包括在問責制改革,但由於只負責法律事務,根據香港政府習慣不視作行政官員。
與司法機構及法律界合作,共同實踐、推動和加強法治以及司法效率確保為委託人提供高效率的服務,律政司承諾-維持最高的專業水平和專業道德;儘可能讓委託人清楚知道所擬進行的行動過程有什麼困難、影響和責任;以及恪守法律或專業團體訂定的法律專業標準。
歷任首長
香港英治時期律政司 安斯蒂(Thomas Chisholm Anstey,1855年10月-1859年11月30日)
阿當斯(William Henry Adams,約 1860年-1875年)
費利普(George Phillippo,1876年-1879年)
奧摩利(Edward Louchlin O'Malley,1884年-1889年)
古德曼(W. Meigh Goodman,1890年-1902年)
白加利(Henry Spencer Berkeley,1902年-1906年)
戴維斯(Rees Davies,1907年-1912年)
白加尼(Bucknill,1912年-1914年)
金培源(Sir Joseph H. Kemp,1914年-1930年)
晏禮伯(C. G. Alabaster,1930年-1941年)
史德鄰(署理)(G. E. Strickland,1946年)
祁利芬(John Bowes Griffin,1947年-1951年)
賴德遐(Arthur Ridehalgh,1952年-1961年)
許楠(Maurice Heenan,1962年-1966年)
羅弼時(Denys Tudor Emil Roberts,1966年-1973年)
何伯勵(John William Dixon Hobley,1973年-1979年)
祈理士(John Calvert Griffiths,1979年-1983年)
唐明治(Michael David Thomas,1983年-1988年)
馬富善(Jeremy Fell Mathews,1988年-1997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
梁愛詩 (1997年7月1日-2005年10月20日)
黃仁龍 (2005年10月20日-2012年6月30日)
袁國強 (2012年7月1日-2018年1月6日)
鄭若驊(2018年1月6日-2022年6月30日)
福利與待遇
律政司司長坐駕的專用車牌是“SJ”,是英語“Secretary for Justice”的簡寫。
月薪 HK$322,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