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三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8條,“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屬檔案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屬檔案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屬檔案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三
  • 實施時間:1997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附屬檔案三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修訂信息

1997年7月1日修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
(1997年7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三中增加下列全國性法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5.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以上全國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或立法實施。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三中刪去下列全國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
1998年11月4日修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1998年11月4日通過)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2005年10月27日修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2005年10月27日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2017年11月4日修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2020年6月30日修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並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