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刑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刑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刑法的淵源有:①香港原立法機構制定的刑事法律。②適用於香港的原英國刑事判例法。③香港本地的刑事判例法。④適用於香港的國際條例中的刑事法律條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特別行政區刑法
  • 外文名:Criminal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 規定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8條
  • 制定機構:香港原立法機構
  • 實施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
犯罪界定,犯罪分類,刑罰種類,具體犯罪,

犯罪界定

香港刑法中的犯罪定義有法律條例的明確解釋,規定在《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法例第1章)中。條例第3條規定,犯罪是指任何刑事罪和違反、觸犯、不遵守任何條例中有罰則的條文的行為。據此,犯罪概念包括兩個因素:一是違反、觸犯、不遵守有罰則的法律的行為;二是這種行為應受到刑罰處罰。香港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外延比中國內地刑法寬。在內地,犯罪與一般違法是嚴格加以區分的,分別由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加以調整。而在香港,不少中國內地所稱的一般乃至輕微違法行為亦以犯罪論處。

犯罪分類

一般將犯罪作以下分類:
①以淵源為根據,將犯罪分為普通法上的犯罪與成文法上的犯罪。普通法上的犯罪,是指構成要件由判例加以說明的犯罪,亦即由法官創立的犯罪。現今大多數普通法上的犯罪已由法例明文規定而成為成文法上的犯罪,另有一些普通法上的犯罪則已被廢除,如自殺罪。成文法上的犯罪,又稱立法者創立的犯罪,是指由法例明文規定的犯罪。例如,按照普通法,亂倫行為並不構成犯罪,但《刑事罪行條例》卻規定此行為構成犯罪。
②以審判程式為根據,將犯罪分為公訴罪、簡易程式罪和以簡易程式審判的公訴罪。公訴罪又稱應予起訴罪、可被檢控罪、公訴程式審判罪,是指一定要或可能要在香港高等法院審判的犯罪。這類犯罪包括以前所稱的重刑罪和輕刑罪等,性質比較嚴重,如危害國家安全罪、騷亂、搶劫、勒索、海盜、謀殺、非預謀殺人、強姦、溺嬰、重婚罪等。公訴罪認定的依據,既可以是成文法,也可以是普通法。簡易程式罪又稱簡易審決罪、簡易罪、簡易程式審判罪,是較輕微的犯罪,只能由裁判法院審判。凡法例未明確規定應以何種程式處理的,則必須以簡易程式審理。對簡易程式罪,只要有投訴人告發,即可由裁判官審理,並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簡易審判。屬於這類犯罪的有:向人打猥褻性或滋擾性電話、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從建築物掉下物品、不良表演、在住宅或道路附近發射火器、行乞、醉酒時鬧事等。以簡易程式審判的公訴罪又稱混合罪,是既可以在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審判,也可以在裁判署審判的犯罪。屬於這類犯罪的有:普通毆打、意圖犯可逮捕罪而毆打他人、毆打警務人員、意圖抵抗或防止合法逮捕或扣留而毆打他人、企圖或煽惑亂倫、持有來源不明財產以及經營、管理或協助管理賣淫場所、開設煙館等。
③以市民的拘捕權為根據,分為可拘捕罪與非拘捕罪。可拘捕罪,是指謀殺罪,或被告人在被定罪後可以(並不一定)被判處12個月以上監禁的犯罪。犯可逮捕罪的,警察可以無證逮捕,市民有權主動予以拘捕。非拘捕罪,指被告人在被定罪後可以被判處12個月以下監禁的犯罪。

刑罰種類

香港已於1989年廢除笞刑,於1993年廢除死刑。刑罰主要由自由刑、財產刑、資格刑以及其他輔助性刑罰組成,通常將之分為監禁性刑罰和非監禁性刑罰兩類。監禁性刑罰包括終身監禁、有期監禁、入勞役中心、入教導所、入戒毒所、入精神病院。非監禁性刑罰包括社會服務令,罰款,賠償,感化,刑事破產令,褫奪公權,沒收、吊銷駕駛執照等。

具體犯罪

香港沒有統一的刑法典,只是在一些單行刑事法規或附屬刑法條款中對具體犯罪作了規定。香港刑法中的具體犯罪包括侵犯人身罪、侵犯財產罪、性犯罪、妨害風化罪、妨害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務或司法活動罪、毒品犯罪、與入境相關之犯罪、道路交通犯罪等類別,每一類犯罪都包括若干具體罪名。例如侵犯人身罪中包括墮胎罪、殺胎罪。性犯罪中包括亂倫罪、雞姦罪、使用藥物以實施或促使非法性行為罪、與未滿16歲女童發生性交罪、與弱智者非法性交罪等。妨害風化罪主要是賣淫和賭博方面的犯罪。妨害公共秩序罪包括暴動罪,違反合法集會、遊行規定罪,聚眾鬥毆罪,持有攻擊性武器罪,加入黑社會組織以及強拉生意罪,不良表演罪,行乞罪,醉酒罪,遊蕩罪等。妨害公務或司法公正罪中,有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官方雇員擁有來歷不明財產罪、偽證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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