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案件歸類制度

香港案件歸類制度,是指香港法庭分為高等法院包括抗訴訟法院及原訟法院)、地方法院、裁判司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兒童法庭,此外還包括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小額錢僨審裁處審理款項不超過5千元的聲請,審訊程式簡易,訴訟雙方得由律師代表。勞資審裁處以謀求訴訟雙方當事人和解為出發點,審理勞資關係中違反僱傭契約及條例的事件,無金額限制。土地審裁處是1974年成立,它負責處理政府徵用土與某些土地所有權之間糾紛,和涉及差餉、物業估價不服抗訴案。自1982年起,還處理根據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列樓宇所有權及與此有關條件。兒童法庭審裁檢控14歲至16歲少年的案件,但不包括殺人案件。死因裁判法庭對於因意外或暴力,抑或在可疑情況下突然致死的案件,進行調査研究。它有權簽發逮捕令和進行驗屍或解剖。刑事罪惡的訴訟程式,都是從裁判司署開始。過去轉解最高法院原訟庭受審的案件,均須經裁判司作初步偵訊,認為證據充分後再轉原訟庭受審。

1984年以後,經修改條例,被告人可以選擇自動轉原訟庭。地方法院是1953年才成立,在處理民事案件時,只有權審裁60000元以下案件,或年組應課差餉租值在45000元以下訴訟。刑事案件可以審判較嚴重案件,但少數十分嚴重的如謀殺、誤殺、強姦等案,不屬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判刑不得超過7年。最高法院原訟庭的審判裁決權,均無限制。抗訴法庭是香港最高法庭,對各庭提交的案件作出裁決。如不服從,還可以再向倫敦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抗訴,但這種抗訴極難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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