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及理工聯合招生辦法是香港 6 所獲授權頒發學位的院校共同實施的招生辦法。6 所大專院校,即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理工學院、香港城市理工學院及香港浸會學院,都接受“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的資助。此項辦法 1990 年 9 月實施。旨在使香港中學生能用同一表格同時向 6 所大專院校申請入學,並可令學生同時知悉進入各院校的機會,使他們能從容地選擇院校和學位課程。
收生的準則,主要根據申請人的香港中學會考和高級程度會考的成績,中學一年級至六年級的校內表現,校長報告書的意見和面試的情況。辦法包括 7項程式:(1)入學申請;(2)面試和測驗;(3)中學校長報告;(4)第一階段遴選(即在香港高級程度會考成績公布前的遴選);(5)更改課程選擇的先後次序;(6)確認錄取;(7)第二階段遴選(即在香港高級程度會考成績公布後的遴選)。整個運作程式須為時近兩年。由 6 校成立的大學及理工聯合招生處主理。此項辦法實施後,1992年度開始,香港嶺南學院亦參加“聯招”,參加學校增至 7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