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協會宗旨,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綱,第二章 主要會務,第三章 組織架構,第四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職務,第五章 會務經費,第六章 會務會議,第七章 附則,功能委員會,宗旨和任務,教育合作項目,下設執行機構,人員設定,社會公益活動,
協會簡介
協會擔任兩岸四地金融、貿易、物流、文化等橋樑的角色,是唯一最具代表性的在港台商社團,也是亞洲台灣商會、世界台灣商會的重要成員之一,每年多次組團返台或於其它國家參加研討會議,與亞洲及世界各地台商相互聯誼,反應政策、開拓商機,地位顯著,深獲台、港、中三地政府及商界的重視。
協會組織目前設有金融保險委員會、工商經貿委員會、專業服務委員會、文化觀光委員會、對外發展委員會、會員服務委員會及青年委員會等七個功能委員會,每年均會舉辦知識性的講座,如經貿論壇、金融投資、養生保健、法律常識、前進大陸須知、參觀訪問等;軟性休閒類如藝文欣賞、中秋聯歡、周年晚會、郊遊踏青、遊船垂釣等,讓所有會員在忙碌的生活中,有更多的平台相互聯誼,創造生意機會。
協會宗旨
本會是以促進台灣、香港及其它地區之經貿發展與合作交流為宗旨之非營利工商組織。
鼓勵與協助會員發展貿易及投資機會,促進台灣、香港及其它地區之經貿合作交流;
爭取與維護會員權益及福利,促進會員間友好合作與團結;
協助解決或處理商業糾紛;
代表全體會員反映意見支持或建議修訂影響本會會員利益之法案及政府施政方案,共同關注有利工商業之良性發展事項;
提供經貿信息,以利會員業務發展;
出版、印刷、推廣及銷售任何符合本會宗旨或有助促進本會整體利益之刊物及商品;
代表全體會員,增進與台港各界人士、企業、機構、工商協會及政府有關部門之溝通,以利爭取本會整體權益及福利;
舉辦有關促進台灣與香港經貿之研討會、展覽會及相關活動;
建立台灣香港及鄰近地區之經貿信息系統供會員拓展市場之需;支助慈善活動及社會公益事務。
協會章程
本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規定創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香港台灣工商協會』,英文為TAIWAN BUSINESS ASSOCIATION (HONG KONG) LIMITED。
第二條
本會於香港註冊。
第三條
本會是以促進兩岸四地及其它地區之經貿發展與合作交流為宗旨之非營利工商組織。
第二章 主要會務
第四條
本會之主要會務包括:
一、協助會員發展貿易及投資機會,促進兩岸四地及其它地區之經貿合作交流;
二、爭取與維護會員權益及福利,促進會員間友好合作與團結;
三、協助解決或處理商業糾紛;
四、提供經貿信息,以利會員業務發展;
五、出版、印刷、推廣及銷售任何符合本會宗旨或有助促進本會整體利益之刊物及商品;
六、代表全體會員,增進與台港各界人士、企業、機構、工商協會及政府有關部門之溝通,以利爭取本會整體權益及福利;
七、舉辦有關促進兩岸四地及其它地區經貿之研討會、展覽會及相關活動;
八、支助慈善活動及社會公益事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
本會採用會董制,董事由全體會員選舉方式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因故辭職或其它原因缺額,得由候補董事遞補之,如離職董事為公司會員代表,經董事會同意,得由其接任人優先遞補之。
第六條
第七條
本會設常務董事若干人,由董事會成員互選之。
第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任期兩年,最多可連任一屆,其產生方式由董事會成員於常務董事中選出。
第九條 本會設副會長若干人,由會長委任之,副會長必須具有常務董事資格。
第十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必要時設定副秘書長一人,由會長推薦予董事會通過聘用之。秘書由秘書長推薦,經會長同意聘用之。
第十一條
本會設榮譽會長若干人,得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或以上者,由董事二人或以上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敦聘之:
一、對本會會務發展貢獻卓著者;
二、熱心支助本會之發展者;
三、本會歷屆卸任會長;
四、依本章程第五章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捐助本會經費者。
第十二條
本會董事會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研擬及執行會務發展計畫。
三、籌措本會業務經費及基金。
四、處理重大會務事項,例如:
(一) 本會動產與不動產之購置、租賃、交換或其它方式之取得;
(二) 支持或贊助與本會宗旨相同之工商協會,社團或組織進行合作或合併;
(三) 執行本會所屬產業之管理、出售、出租及扺押事項;
(四) 處理本會如因需要與其它機構合併時有關本會擁有之資產業權及債務之轉移;
(五) 承擔與執行有助促進本會會務之任何基金或業務代理;
(六) 代表本會接受會員或其它人士、企業、工商機構之贈予及贊助;
(七) 為促進交流合作,代表本會與本會宗旨相同之工商機構簽訂互惠合作協定;
(八) 處理本會閒置資金之投資孳息事項;
(九) 入會申請者資格之審查;
(十) 執行其它有助增進本會會務發展之事項;
(十一) 會長之選舉與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設定會務顧問若干人,由會長洽邀著名學者專家、社會賢達、工商俊彥,送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二年。
第十四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定若干工作委員會推動會務。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第四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職務
第十六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下列法團與個人,由會員二人推薦,經董事會審查同意後,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一、任何台灣工商企業在香港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代表辦事處;
二、擁有台灣資金之香港工商企業;
三、在香港居住經商或受僱於香港公司之台灣人士;
四、與台灣工商界有密切商業關係之香港工商企業及個人;
五、其它贊同本會宗旨之台灣或香港工商界人士。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類:
一、榮譽會長,享有永久性會藉及權利;
二、創會會員,為永久性會藉,享有永久性會藉及權利;
三、永久會員,包括公司永久會員及個人永久會員,享有永久性會藉及權利;
四、長期會員,享有自入會日起十年期之會藉及權利,包括公司長期會員及個人長期會員;
五、普通會員,享有自入會日起一年期會藉及權利,包括公司會員及個人會員。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但未繳當年年費者,將喪失此項權利;
二、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會務相關活動;
三、提供建議促進會務革新;
四、本會及其姊妹機構之各項優惠服務;
五、可獲本會編印之相關刊物;六、諮詢有關貿易及投資之信息。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應負擔下列義務:
一、恪遵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決議;
三、依會章規定繳納會費;
四、爭取及維護本會名譽及權益。
第廿條
本會會員若有觸犯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董事會決議終止其會藉:
一、經營不正當業務而觸犯法律或政府政令者;
二、行為及言論妨害本會名譽者;
三、違反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事項者;
四、因刑事罪而被判刑或監禁者。
第五章 會務經費
第廿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下列各款:
一、會員入會費及年費:
二、會員、各界人士及機構之捐款;
三、舉辦相關活動募集之款項;
四、銷售刊物或提供服務之收入;
五、基金之孳息;
六、其它業務收入。
第廿二條
本會會員繳納會費之標準,由每屆董事會訂定之。
第廿三條
本會會員無論自願退會或因故喪失會藉時,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一概不予退還。
第六章 會務會議
第廿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年會與特別會議,均由董事會召開之。
第廿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別會議視下列情況召開:
一、董事會確認有必要時;
二、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聯名以書面向董事會要求召開時。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應獲得全體出席會員超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成立;惟董事之解職事項,應獲得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解散本會或與其它工商協會合併事項,除遵照政府法令辦理之外,應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第廿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開會,由本會會長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第廿八條
董事會每兩個月應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之一召開之。
第廿九條
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獲得出席董事超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成立。
第三十條
董事會開會時得邀請榮譽會長及會務顧問列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簡則由董事會提案並送請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功能委員會
第十屆功能委員會
本會設有功能委員會,為有關會務推廣,經常舉辦研討會及座談會,以期吸收專業信息並增進會員間之交流與互動:
本會第十屆臨時董事會提案重組會務功能委員會之主席、副主席名單如下:
(一)金融保險委員會
主席——劉大貝先生;副主席——葉志釗先生
(銀行、證券、保險、財務、基金、投資……)
(二)工商經貿委員會
主席——邱文潛先生;副主席——林華琴女士
(生產、貿易、科技、電子、紡織、製造、電器、零售、信息、網路、航空、海運、交通、物流、船務、汽車……)
(三)專業服務委員會
主席——梁學濂先生;副主席——陳棠先生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設計師、醫師、公關顧問、管理顧問、模特、發展商、廣告、傳播、珠寶、議員……)
(四)文化觀光委員會
主席——江素惠女士;副主席——孫鴻文先生
(文化事業、圖書出版、藝術傳作、旅遊、人文推廣、旅行社……)
(五)對外發展委員會
主席——劉錫威先生;副主席——許世憑先生
(與各國及地區之聯誼、經貿交流…)
(六)會員服務委員會
主席——劉保羅先生;副主席——潘杏元女士
(全體會員朋友)
各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均將致力於會務活動之推廣,舉辦之活動由秘書處協助辦理。歡迎各會員朋友共同參與會務之推廣並提供意見或建議,只要是您希望秘書處能配合舉辦的活動或講座,甚至是行業新知,均請提出以便交各功能委員會研究討論。
宗旨和任務
國際交流、培訓與考察服務:組織、安排、接待各類出國培訓及赴美國、歐洲、澳洲和亞洲各國經貿洽談、商展、考察等商務活動。
組織國內的民營企業進行國際間的友好訪問、文化交流、商務考察,辦理在國外註冊企業登記和企業家所需的省外居留手續等。
通過舉辦國際間的展銷會、建立國際友好城市等拓展市場、尋求合作。
引進外資、新產品和新技術,並為國外廠商、集團、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提供諮詢和幫助。
為企業上市、資本動作、金融管理、合併收購諮詢、託管等服務,為企業代辦項目評估、市場預測、可行性分析等。
成立了“民營企業中西部開發辦公室”,負責有關中西部開發的事宜。
教育合作項目
與中共中央黨校對外培訓中心聯合舉辦“民營企業黨建與經濟發展培訓班”。結業後頒發中共中央黨校對外培訓中心結業證書。
與中國科技經營管理大學聯合辦學,為廠礦企業經理們舉辦外語、財務、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綜合培訓。結業後頒發國家承認的證書。
與美國太平洋大學及台灣數所大學合作在中國成立了國際工商管理研究中心提供碩士和博士的專業課程。
與英國倫敦城市行業協會在北京合作成立了 C&G 國際職業證書考試辦公室。
成立企業家聯誼會 , 為全國的企業家提供一個集信息、商務交流、會議、商務談判為一體的綜合場所。
成立神州大地畫院,為喜愛書法的企業家們提供一個陶冶情操、提高文化修養和休息的場所。
在“中國昆朋網城”中建立我國民營企業信息庫“中國經濟市場信息庫”。
建立了中促會刊物《中國與世界》畫報和《民營企業論壇》雜誌。
設立了法律諮詢服務:代辦處理國內外企業在國內外的各種商業糾紛、買賣契約、股權轉讓、著作權、商標註冊等事務。
下設執行機構
國際合作部、科教培訓部、會議展覽部、會員發展部、中西部開發辦公室、《中國與世界》畫報、根蓮根藝術團、神州大地畫院、維權委員會、北京中民聯企業管理中心等組成。
人員設定
民促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等職務,並特請萬里、薄一波、李嵐清、谷牧、王光英、吳階平、錢偉長、錢其琛、布赫、霍英東、陳履安等領導人出任榮譽會長,俞曉松、陳昊蘇、劉劍鋒、王治國、陳香梅、李嘉誠等領導和社會各界知名人士擔任本會名譽顧問,厲以寧、吳敬璉、肖灼基、保育鈞、高尚全等著名經濟學家擔任理事會顧問。民促會設立理事會機構,由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副理事長組成,常年發展優秀企業家及從事民營經濟工作的成功人士等入會。
社會公益活動
協辦世界和平祈禱大會
此次大會展現三個主題,分別是「和平、博愛、希望」,展現人類追求和平、博愛和充滿希望,活動獲香港政府、中央政府、中聯辦領導及多個部門、機構全力支持。在香港政府大力支持下,於
維多利亞公園四個球場,舉行慈善大型
嘉年華活動,15餘萬人參與。大會主題為<博愛、和平、希望>,舉辦了世界和平頒獎大典,免費派發12萬斤「世界和平吉祥米」予老人、婦女及弱勢群體。舉行多場大型「千人
盆菜宴」,宴請2000多位老人。
此次大會是首次在香港舉行的最大型宣傳世界和平的活動,『和平大會』將依照聯合國的「千年宣言」,宣傳和發表「千年發展目標」,致力推廣和維護聯合國宣導21世紀國際關係的基本價值:自由、平等、團結、包容、尊重大自然、共同承擔責任。「和平大會」至今已收到由中國政府高級官員、美國國會、美國加州州政府財務長及各市市長、社會名人等發出的賀函。2000年9月聯合國首腦會議上由189個國家簽署《
聯合國千年宣言》,正式做出此項承諾,中國亦積極回應聯合國的倡議,為實現千年發展目標做了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