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醫科大學章程

首都醫科大學章程》經2010年4月9日首都醫科大學第五屆教職工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2010年4月24日中共首都醫科大學第八次黨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前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學校,第三章治校,第四章治學,第五章人員,第六章資源,第七章程式,第八章附則,

前言

首都醫科大學(以下簡稱學校),曾經的北京第二醫學院和首都醫學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建立,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舉辦,於1960年9月12日舉行第一屆開學典禮。首任校長為吳階平先生。
學校開創迄今,秉承“敬畏生命,珍重健康”的價值取向,奠定“扶傷濟世、敬德修業”的立校之本,確立“愛國奉獻、艱苦奮鬥、救死扶傷、嚴謹求實”的治校原則,凝練“勤學、博思、求精、創新”的治學理念。學校自強不息,精勤以進,歷經50年風雨,形成了穩固的學科基礎,建設了優秀的教師隊伍,培養了成功的醫學人才,提供了出色的臨床服務,獲得了優異的科研成果,積澱了豐厚的學校文化,確立了領先的社會地位,已經成為國家醫藥衛生教育和服務事業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學校立足首都、面向全國、走向世界,以開放的理念和寬廣的胸懷辦學;學校強化學科、教科並重、服務社會,以學術的目標和社會的需要辦學;學校師生為本、教授治學、校長治校,以人本的原則和科學的智慧辦學;學校敬畏生命、珍重健康、救死扶傷,以醫學的文化和天使的職責辦學。
事業發展,任重道遠;民眾健康,責任在肩。首都醫科大學是首醫人的“首醫”,是首都人民的“首醫”,是中華民族的“首醫”。首醫的歷史肯定著“首醫”,首醫的現實推動著“首醫”,首醫的未來激勵著“首醫”,一代代首醫人以開拓創新的百倍努力,追求並實現著學校發展的一個個新的目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傳承學校文化,規範治校治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為學校治校治學的基本制度,指導並規範學校的理念和行為。
第三條本章程的基本要求適用於學校系統整體範圍,包括校本部和臨床醫(學)院;本章程的主要要求適用於學校校本部,也可為臨床醫(學)院參照執行。

第二章學校

第四條學校名稱:首都醫科大學,簡稱“首醫”或“首醫大”;英文名稱:CapitalMedical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CMU。
第五條學校構成:學校由校本部、附屬醫院暨臨床醫學院、臨床教學醫院與專業教學基地構成;學校附屬醫院暨臨床醫學院是學校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學校臨床教學醫院與專業教學基地是學校重要的組成部分。
學校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在虛擬空間構成數字首都醫科大學。
第六條學校位置:學校本部有五個校區,主校區位於北京市豐臺區右安門外西頭條10號,郵政編碼:100069。網路域名;其他校區包括順義校區、萬壽路校區、和平里校區和東四十條校區。學校附屬醫院暨臨床醫學院、臨床教學醫院和專業教學基地分布於北京市。
第七條學校是國家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等學校,學校行政主管部門是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學校衛生行業領導部門是北京市衛生局。
第八條學校依法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學校校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學校的定位是北京市重點研究教學型醫學多科性大學。
第十條學校根據首都以及國家醫藥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履行醫學及醫學相關學科建設、醫學及醫學相關人才全層次多序列培養、醫學及醫學相關項目科學研究及科技成果開發套用、醫學與醫學相關領域社會服務、以及醫學及醫學相關內容國際國內的合作與交流等方面的職責,同時體現著北京市屬醫療衛生資源的學科學術水平。

第三章治校

第十一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醫學院校的辦學規律,實施國家高等醫學教育標準。
第十二條學校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籌學校建設發展,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醫學學科與教育規律,以國家和社會需求為導向,依法推動學校改革建設,保證學校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十三條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黨委會及其常委會為學校決策機構。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院務會議為學院決策組織形式。
第十四條學校堅持依法辦學。學校校長履行事業單位法人代表職責,校長辦公會議為學校實行行政集體領導和法人決定的基本形式。校長依法具有管理學校的權力並履行相關義務,依據法律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學校的改革建設發展和日常管理運行工作。
第十五條學校實行學校、學院、學系三級建制,實行學校和學院兩級管理。在學校統籌協調管理的基礎上,強調管理重心下移,充分發揮學院和學系作為學科載體在學校改革建設發展中的作用。
第十六條學校實行民主管理、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制度,其基本形式是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學校提倡利益相關方多方參與學校事務。社會與學校相關各方面參與學校事務的基本形式是學校校務委員會。
第十八條學校依據醫學或醫學相關一級學科或學科群設定學院,依據醫學或醫學相關二級學科或學科群設定學系,學科與教育發展需要時可設定教研室或教學中心。學校依據醫學或醫學相關學科研究領域設定研究所、研究室或研究中心。學校依據臨床學科建設發展的需要建立臨床專科學院或專科學系。
第十九條學校依據行政職能事務的需要建立各級行政職能部門。學校依據學科建設和教育發展的需要,建立專業技術支持部門和後勤服務保障部門。學校建立各有關委員會、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完成相關工作的決定、協調和落實。
第二十條學校依法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體系並有效發揮作用;學校依法建立教育工會基層組織和共青團基層組織並有效發揮作用。學校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活動要遵守國家法律和各黨派協商確定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學校強調以人為本、依法治校理念。學校以本章程為基礎,建設完善學校政策體系,實現學校和諧管理;建設完善學校規章制度體系,實現學校規範管理;建設完善學校信息統計制度體系,實現學校科學管理。通過管理並有效使用學校各類資源支持學科及各方面建設發展。學校堅持以改革精神和創新意識推動學科及各方面的發展,不斷提高學校辦學水平、質量、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二條學校依據國家法律與相關政策,履行依法辦學、推動學校發展與學科建設、培養合格人才、努力服務社會、保障師生員工及醫務人員合法權益、保證各類資源合理運用、接受依法監督等方面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學校依據國家法律與相關政策,具有爭取各項改革建設發展資源、聘用和解聘教職員工、考核並獎勵與處罰教職員工、管理教育過程和準予學生畢業並授予學位、錄取學生和解除學生學籍、獎勵和處理處分學生、管理和運用辦學資源、推動學校建設發展和保證學校安全穩定環境等方面的各項權利。
第二十四條學校堅持依據發展戰略規劃及其各項建設發展規劃實施學校的改革建設發展。學校發展戰略規劃及其各項建設發展規劃要具有前瞻性、全面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持續性。
第二十五條學校的建設目標是建設一所立足首都、面向全國、走向世界,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醫科大學。形成學科結構合理、學術水平一流、教育規模適度、培養質量高、創新能力強、社會影響大,並具有較強核心競爭力的辦學優勢。成為具有國內一流水平和特色的醫藥衛生人才培養基地、科學研究與科技成果開發基地、臨床醫療預防康復保健服務基地、衛生政策研究與諮詢基地。

第四章治學

第二十六條學校弘揚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強調實事求是和勇於創新的理念,堅持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社會主義價值導向,傳承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建設以“首醫精神”為核心的學校文化。
第二十七條學校堅持學科建設是學校各項改革建設發展的基礎,並且以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為學校的兩個工作重心。學校明確學科的定位和分類,以學科建設為基礎,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堅持教科並重,全面推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內部管理體制改革與其它各項建設不斷進步。學校堅持學科建設意識是學校發展的基礎理念,學科建設的關鍵是人才隊伍的建設,要把人才隊伍建設提到學校可持續發展戰略高度來認識,並切實落實在建設過程中。
第二十八條學校在學科活動中始終追求學術目標,追求學術是學校行為的最高境界,表達著學校發展事業的願望。對學術的追求體現科學與人文的態度,體現實事求是和勇於創新的精神,體現學校事業建設發展的責任。學校建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學科建設工作委員會、人才建設工作委員會、教育教學委員會、繼續教育委員會等專門機構,以保證追求學術的氛圍和強化追求學術的機制。
第二十九條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明確人才培養為學校兩個重心之一。學校人才培養包括本專科學歷教育、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畢業後與繼續教育和博士後人員培訓,人才培養涉及範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會教育和海外教育。學校堅持在人才培養中,以本專科教育為基礎、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為提高、畢業後與繼續教育為保障和責任。學校以醫藥衛生事業發展需求為依據,保證人才培養滿足社會和學科的需要,在人才培養過程中實行學科帶頭人負責制、課程負責人制和導師制,以保障教育教學的水平和質量。
第三十條學校以科學研究求發展,明確科學研究為學校兩個重心之一。學校科學研究包括:基礎性科學研究、套用性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及新技術引進。學校科學研究涉及到基礎學科和臨床學科的全部範圍,學校科學研究應遵循科學規律、堅持誠信原則、強化創新意識、建設學科梯隊、追求學術目標、實現學術業績。學校明確科學研究由學科統籌規劃,在確定學科方向的基礎上實行科研項目課題負責人制,以提高科學研究的水平、效率和效益。
第三十一條學校以服務回報社會為義不容辭的責任。作為醫學院校,社會服務首先是高質量的臨床醫療衛生康復保健服務;同時學校強調科技成果開發套用,以推動醫藥科技進步與發展;強調政策研究與諮詢,以促進醫療衛生改革與建設。
第三十二條學校始終堅持強化學術道德、教師道德和醫務道德建設。學術道德建設的核心是學術誠信品質,以學術誠信保證崇高的學術追求。教師道德建設的核心是育人天職意識,在關愛學生的基礎上,堅持認真履行傳道、授業、解惑的職責。醫務道德建設的核心是對病人的愛心,在以病人為本的基礎上,以高超的醫術和深度的關心解除病人的痛苦。學校以切實的規定、政策和措施推動學術道德、教師道德和醫務道德的建設,讓教師更可敬。
第三十三條學校特別注重學生的思想政治與道德品質教育。學校強調全面提升學生綜合素質,加強學生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秉持科學與人文的精神,強化社會責任價值理念,培養“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職業責任,確立“敬畏生命、珍重健康”的醫學終極價值觀,使學生懂得做人、做事、做學問的道理,增強學生為社會服務和自主學習的能力,讓學生更可愛。
學校鼓勵並支持學校內合法學生社團活動。學校不允許在校園內和學生中傳教或開展宗教活動。
第三十四條學校注重學校的文化建設,強調文化建設具有戰略意義,文化應在學校建設發展中發揮核心動力的作用。學校文化以“首醫精神”為核心,“首醫精神”集中凝練在學校文化標識和釋義中:
建校日:1960年9月12日;
慶典日:每年10月份第四周的星期六;
校訓:“扶傷濟世敬德修業”;
校風:“愛國奉獻艱苦奮鬥救死扶傷嚴謹求實”;
學風:“勤學博思求精創新”;
校歌:“首醫之歌”;
校標:中心故宮華表雙圓形圖案;
校旗:以校色為基準色,近側上角為校標,校名為彭真體字樣;
校色:寶石藍色。
學校要求在組織或參與各項重大活動過程中,應該認真凝練有特色的“首醫精神”,形成學校文化的積澱,推進首醫文化在不斷演進和傳承中發展。

第五章人員

第三十五條學校人員包括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教職員工隊伍即學校系統內的專業教師、醫務人員、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後勤服務保障人員;學生隊伍即各級各類在校就學的學生。學校全體人員共同構成了“首醫人”群體。全體“首醫人”是學校的共同主人,共同負有建設發展學校的責任和義務,共同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和要求,同時依法依規合理享有學校相關資源和相關待遇。
第三十六條教職員工隊伍是學校人員隊伍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教職員工隊伍建設是學校最重要的建設任務。學校建立多種編制條件下的全員契約聘用制和全員崗位聘任制的人力資源管理體制,建立以合理分配製度為基礎的崗位待遇與激勵機制,建立有效的人員崗位考核監督管理制度,調動和激發學校教職員工的主人翁精神。
第三十七條教師(包括醫務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學生構成學校主體,是學校學科功能的主要承載者,是教育過程的最活躍因素,要認真關心、支持和建設主體隊伍,並充分發揮其主體作用。
第三十八條以教授為核心的學科學術帶頭人和以部門負責人為領導的管理團隊,是學校改革建設發展的骨幹力量。骨幹力量的水平、素質和責任意識直接關係到學校發展的狀態,要不斷地加強骨幹隊伍的建設並充分發揮骨幹隊伍的作用。
第三十九條教授治學是學校學科發展的根本保證,也是學校治學的最優境界。教授享有治學的權利,同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教授治學的重要內涵是,以教授的修養帶出學校的風格,以教授的學識推動學科的建設,以教授的責任實現學校的發展。
第四十條學校作為事業法人,在人力資源管理中,依據法律政策和規章制度,對學校本部教職員工實行全員契約聘用和全員崗位聘任;對學校臨床教師實行教學崗位聘任。
第四十一條根據國家法律政策和學校規章制度,學校教職員工享有應有的權利,同時履行相應的義務。
教職員工享有的權利:
(一)具有相應資格、必要條件和相應崗位時申請聘用和聘任;
(二)依法根據自身意願放棄或拒絕聘用和聘任;
(三)在崗工作時得到相應條件和資源支持;
(四)在崗工作時享受相應待遇和福利,創造業績和申請獎勵;
(五)在崗工作時要求學習培訓提高;
(六)了解學校相關事務、提出建議並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七)受到學校處罰時提出申訴。
教職員工應履行的義務:
(一)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政策要求;
(二)根據工作需要和自身意願履行聘用和聘任的應聘責任;
(三)在崗工作時盡最大可能有效履行自身的崗位職責;
(四)以實事求是和勇於創新精神主動推進崗位工作的建設;
(五)認真履行教書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務育人的責任;
(六)在崗工作中主動學習不斷提高自身履職水平和能力;
(七)切實遵守學術道德、師德、醫德和崗位職業道德的要求;
(八)接受學校考核評價監督及合理的獎勵和處理處罰。
第四十二條學生隊伍是學校人員構成中最生動活潑的組成部分,也是學校主體中最具有生命力的部分。學校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學生隊伍的建設,要穩步提高生源質量,不斷提升人才培養水平,加強學生骨幹隊伍建設,提高學生隊伍整體素質,在學校事務中體現學生的參與性,在校園環境中展示學生的青春活力。
要指導學生積極適應社會並爭取充分就業。
第四十三條學校作為教育事業單位,在學生就學管理中,依據法律政策和規章制度,實行考核錄取、過程教育管理和畢業與學位資格核准制度。
第四十四條根據國家法律政策和學校規章制度,學生在就學過程中依法享有應有的權利,同時履行相應的義務。
學生享有的權利:
(一)參與相關學習培養活動和獲取相關學習培養機會;
(二)在校學習時充分使用學校用於學習生活的相關條件;
(三)在校學習時依照相關政策規定獲取學校的助學支持;
(四)經過學習努力達到規定要求並申請畢業與學位;
(五)在校學習過程中獲取公正公平待遇和評價及申請獎勵;
(六)對學校事務提出建議並參與學校事務管理;
(七)參加校內合法學生社團並在其中發揮作用;
(八)對於學校依據法律和規定進行的處理處分提出申訴。
學生應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與學校規章制度政策;
(二)在校期間努力學習認真實踐爭取優良的成績;
(三)遵守醫學生誓言在學習實踐中不辱醫務工作者的天職;
(四)遵守學生守則培養優秀道德品質和行為作風;
(五)尊重教師、醫務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按時交納培養費用和依法應繳納的相關費用;
(七)接受學校教育、管理、獎勵和處理處分。

第六章資源

第四十五條學校資源包括無形資源、人力資源、財力資源、物力資源、空間資源、政策資源和社會資源。學校資源是學校改革建設發展的重要支撐,要強化努力獲取資源、最佳化配置資源、合理管理資源、有效利用資源的意識。
第四十六條學校無形資產系指學校名稱與標識、學校學術地位、學校社會地位和學校影響力,要形成對學校無形資產的法律保護和有效套用。
第四十七條學校實行積極穩妥的財務政策。學校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充分爭取政府對學校的財力支持,依法充分利用學校資源創造經濟效益,努力爭取社會與校友的捐助,共同形成學校財力支撐。
第四十八條學校實行嚴格的預決算管理制度。學校預算管轄範圍包括:基本經費、項目經費、基建經費、科研經費和經營費用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學校建立兩級預算一級管理的體制,實施全面財務代理制,建立系統的審計制度,形成有效的財力資源套用、管理和監督體制。
第四十九條學校預算管理資金投資建設和購置的一切建築、設施、設備和物資均屬學校國有資產,學校國有資產受法律保護。學校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併合理有效節約使用國有資產來支持學校的改革建設發展。
第五十條學校要努力建設能源和物源節約型學校。通過有效的宣傳教育形成能源和物源節約意識,通過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實現對水、電、氣、油等能源物源的節約和有效使用。
第五十一條學校校園空間和建築空間均為學校的國有資產,任何群體和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學校校園空間和建築空間是學校不可再生的財富,應確保校園空間的科學規劃與建設,合理、安全有效利用,保障校園功能區的合理劃分,要充分利用可能的機會爭取擴大校園空間。要盡全力做好校園基本建設工作,使建築空間滿足學校發展的需要,確保各項建築功能合理和安全。要認真做好學校校園基本建設規劃,包括建築布局規劃、地下管線規劃、地面道路規劃、校園綠化美化規劃,並確保規劃的落實,實現校園更美麗。
第五十二條學校獲取的各項政策使學校改革建設發展能夠具有所需要的拓展空間。要強化利用一切機遇充分爭取政策資源的意識和勇氣,為學校發展獲取必需的政策支撐。
第五十三條學校校友和各類社會關係是學校重要的社會資源,社會資源是學校改革建設發展的重要支持力量,應該有意識地充分發揮學校社會資源在學校發展中的作用。

第七章程式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草案由校長辦公會議制定,經法律論證後,由校黨委會或黨委常委會討論同意,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經學校黨員代表大會審議批准,並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由校長簽字頒布生效。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由學校校長辦公會負責監督執行。本章程作為學校基本制度具有高於本校其它一切規章制度的效力。
第五十六條遇有以下情形之一時章程應當修改:
(一)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修改或廢止時;
(二)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形勢必須時;
(三)學校文化建設進程要求時。
章程修改不實行補充修改案形式,無論修改內容多少均形成新版章程。
第五十七條為保障章程的穩定性,章程修改必須履行以下程式:
(一)由校長辦公會議提出章程修改稿及說明報告;
(二)經法律論證後提交學校黨委會或黨委常委會討論同意;
(三)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四)經學校黨員代表大會審議並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批准;
(五)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六)由校長簽字頒布新版章程並執行。
第五十八條學校不存續時本章程自行廢止。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學校章程由校長辦公會議負責解釋。學校對學校章程的釋義與學校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條本章程於頒布之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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