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陶縣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館陶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館陶縣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2014〕52號,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現將《館陶縣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館陶縣人民政府,2014年8月29日。

正文
館陶縣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辦法》、《河北省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實施細則》、《邯鄲市公路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館陶縣交通運輸局主管全縣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並委託館陶縣交通運輸局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縣質監站”)具體實施,對工程質量實施強制性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館陶縣轄區內的所有農村公路。包含所有縣、鄉、村公路新改建項目、街道硬化項目等。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縣質監站隸屬於縣交通運輸局,在業務方面,縣質監站受市質監處指導和管理。
第五條 縣質監站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交通部及省市有關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辦法、制度等。
(二)負責全縣農村公路、中小橋樑工程質量鑑定檢測,參加工程竣工驗收,出具工程質量鑑定報告。
(三)負責組織本轄區農村公路工程質量問題、一般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仲裁公路工程質量爭端。
第六條 監督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對工程建設項目行使工程質量監督權,對工程建設質量負責監督管理的工作責任;
(二)對監理單位的履約情況進行檢查,包括人員資質、數量、試驗檢測儀器設備配置、組織機構、工作計畫、工作制度、工作程式;
(三)對施工單位的履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及運行情況,項目、技術、質量安全三項負責人的資質。
第三章 監督檢查內容、方式
第七條 從工程建設開始到工程質量等級鑑定為工程質量監督期。
第八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均應到質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凡未辦理監督手續的項目,工程管理部門不得批准開工報告,施工單位不得開工。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在提出《開工報告》的同時,應填寫《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按照監督管理許可權到監督機構辦理監督手續。辦理監督手續時應提供下列檔案及資料:
(一)基本建設程式執行情況(建設項目審批檔案);
(二)建設項目招標檔案;
(三)施工圖設計批覆檔案(包括批覆的施工圖紙);
(四)施工單位資料:施工契約副本、安全生產契約副本(原件或彩色掃描件),施工單位投標檔案副本(內含施工單位和主要人員資質證書等),已批覆的施工組織設計資料;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全套彩色掃描件),施工單位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掃描件;
(五)監理單位資料:監理契約副本(原件或彩色掃描件),監理單位投標檔案副本(內含監理單位和主要人員資質證書等),監理實施細則;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應按照要求到質監機構申請質量檢測手續。辦理質量檢測申請手續時,項目法人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工程質量檢測申請書;
(二)施工單位出具的工程自檢報告;
(三)監理單位出具的《質量檢驗評定表》。
質監機構在接到質量檢測申請後,組織質量檢測小組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未經質量檢測或經質量檢測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組織交工驗收。
第十一條 參與公路工程建設的試驗檢測機構,必須按管理許可權經質量監督部門備案,未經備案的公路工程試驗檢測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試驗檢測數據無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監督人員對受監督工程承擔監督責任,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由主管部門追究其責任。
(一)不認真執行標準、規範、工作失職,造成質量事故的;
(二)弄虛作假,與從業單位共同隱瞞質量事故的;
(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調離監督崗位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建議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任務的;
(二)不接受質監機構監督的;
(三)未按設計要求和契約規定施工的;
(四)未按契約規定實行質量保修的;
(五)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設備,或在工程施工中不執行工藝要求,粗製濫造,偷工減料,偽造記錄的;
(六)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隱蔽工程缺陷不及時報告的;
(七)經質監機構認定工程質量不合格的。
第五章 管理與經費
第十四條 質監機構依據本辦法對監督項目的法人、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對所監督工程質量進行抽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擾,應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條 縣質監機構的業務經費由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年度計畫中專項安排,由縣質監站統一管理使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館陶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交通部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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