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杭區消防安全責任實施辦法

《餘杭區消防安全責任實施辦法》是餘杭區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餘杭區消防安全責任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餘杭區
  • 落實單位:餘杭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餘杭區消防安全責任實施辦法
為認真貫徹“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以及“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實施辦法的通知》(杭政辦函〔2018〕10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要求,建立消防安全函告、約談、督查和問責等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的責任落實和追究。
一、 函告制度
(一)由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建立消防安全函告制度,由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落實。函告對象為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及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單位)。函告形式包括建議函和督辦函。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照本辦法向屬地政府(管委會)及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單位)發出建議函。
1.根據階段性火災數據分析研判,轄區或行業發生火災頻率較高的;
2.根據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數據分析研判,轄區或行業消防安全隱患突出的;
3.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等需要部署消防安全工作的;
4.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要加強跟蹤問效,對函告對象未採取措施加強消防工作的,適時形成專題報告,提請區政府實施專項消防安全整治或掛牌督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辦法向屬地政府(管委會)及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單位)送達督辦函。
1.上級消防工作部署或重要會議、重要檔案明確需要貫徹落實的事項未落實的;
2.上級領導重要批示和指示需要查辦落實的;
3.對重大火災隱患督改不力,逾期未整改的;
4.發生人員傷亡、經濟損失較大或社會影響較大的火災事故,未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火災防控的;
5.對督查過程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未立即整改或處理的;
6.轄區或行業連續發生火災事故,未採取有效措施遏制的;
7.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四)函告對象應當自接到督辦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反饋辦理情況;對有特殊要求,需特事特辦的,要及時反饋辦理結果;對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要及時向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說明原因和辦理進展情況。
二、約談制度
(一)由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建立約談制度,成立約談小組。約談小組由區消防安全委員會主任擔任組長,區公安分局、區消防大隊、區安全監管局等相關單位組成。約談對象為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各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單位)負責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約談一般採取召開談話會的形式。約談後,約談對象要將約談要求落實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辦法實施約談:
1.轄區或行業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
2.轄區或行業發生2次及以上有人員傷亡或較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
3.突破區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考核控制指標的;
4.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三)被約談人員應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託他人。無故不參加約談的,由區消防安全委員會予以通報批評,並在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中扣分。
三、督查制度
(一)區政府對消防安全實施督查制度,由區政府辦公室會同區消防安全委員會組成督查組具體實施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單位)消防工作的督查。督查組由區政府辦公室、區公安分局、區消防大隊、區安全監管局等相關單位人員組成。
督查組開展督查每半年不少於1次,具體時間視情而定。
(二)督查內容主要包括:
1.是否按照政府屬地管理、行業部門依法監管、社會單位自主負責的責任體系要求,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2.是否按要求落實基層消防安全管理責任,開展格線化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3.是否開展常態化、體驗式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4.是否落實上級有關要求,全力抓好火災隱患整治工作;
5.對區域性、行業性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是否實施掛牌督辦,採取有效措施,按時推進整改工作;
6.是否建立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嚴肅查處消防違法違章行為;
7.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三)督查結果在全區範圍內通報。對工作成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可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表揚;對敷衍塞責、弄虛作假、落實不力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並督促整改。
四、責任追究
(一)對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因消防安全工作崗位職責落實不到位造成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社會影響較大的一般火災事故,由區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其中生產經營場所發生火災事故的,由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牽頭負責事故責任調查;非生產經營場所發生火災事故的,由區消防安全委員會牽頭負責事故責任調查。
(四)上述第三項情形以外的火災事故,由鎮街(開發區)負責查明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落實情況,並在一個月內上報處理結果。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正式施行,由區消防大隊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單位)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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