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細則介紹,
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批轉《餘杭區弱電管網經營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 2010-4-22 |
實施日期:2010-4-22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 |
正文:杭府法備告[2010]10號 餘杭區人民政府: 你區上報的規範性檔案《關於批轉<餘杭區弱電管網經營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余政辦[2010]29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特此答覆。 但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十四)“市縣政府發布規範性檔案後,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上一級政府備案”的規定,你區已超過報備案期限。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余政辦〔2010〕29號 關於批轉《餘杭區弱電管網經營實施 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區建設局擬訂的《餘杭區弱電管網經營實施細則(試行)》已經第三十二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批轉,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一0年二月十一日 |
細則介紹
為進一步抓好我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合理有序地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規範城市地下弱電管網的建設管理,按照統一規劃、合理開發、有償使用的原則,根據《餘杭區城市弱電管線“上改下”工程實施意見》(余政辦〔2008〕146號)精神,特制定本細則。
一、本細則適用於臨平副城範圍,餘杭組團、良渚組團可參照執行。
二、本細則所稱弱電管網,是指電信、移動、聯通、華數電視(網通)等通訊管線及廣播電視管線,按照國家電信技術規範統一設計、統一敷設的弱電地下管網。
三、地下弱電管網建設與管理遵循統一政策、統一產權、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施工、統一管理、管線入地一次到位的原則。
四、由區城市弱電管線“上改下”項目推進領導小組負責本區城市地下弱電管網建設與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五、區建設局會同區發改、財政、交通、城管執法等部門及各弱電管線單位,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及各用戶的長遠需求,組織相關單位編制臨平副城地下弱電管網專項規劃。同時,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道路交通規劃、城市通信網路設計規範,按專項規劃確定的發展規模和城市信息網路使用的中長期需求,合理組織、有效監督城市地下弱電管網的實施和建設,避免重複開挖城市道路。已完成改造的項目在經營期限內,原則上不再增加城市地下弱電管網,未經改造區域新增立桿或地下管網,須經區建設局(規劃分局)審批同意後實施。
六、地下弱電管網建設由區城建集團下屬的杭州餘杭基礎設施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礎公司)進行統一建設和經營管理,經營期限為30年。因城市建設需要,新建、改建的主、次乾管根據各單位的需求進行統一建設,管道鋪設原則上採用同溝同井的方式。
七、弱電上改下改造工程應結合舊城改造建設分步實施;城市新區、開發區、工業集聚區、新建住宅區地下管網建設與其他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一次性實施到位。
八、地下弱電管網建設應充分利用已有的管線存量資源,使新建、改建的地下管網與存量管線實行互聯互通,最大限度地發揮地下管線資源的使用效益。
九、城市地下弱電管網建設應使用新的管材和鋪設工藝,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規範。
十、弱電管線上改下的借地、征地拆遷等相關前期工作由各屬地鎮鄉、街道、開發區負責實施,區城建集團協助配合,經費列入工程成本。
十一、地下弱電管網工程建設完成後,必須按照國家相應行業標準組織驗收,國家相關行業標準、規範條文有差異的,以要求嚴格的條文為依據。各專業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積極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區城建集團聯繫,協同抓好市區城市地下弱電管網集約化建設與管理,在管道建設過程中,可派員參加工程建設的協調和質量監督及竣工驗收等工作。
十二、地下弱電管網的建設費由各弱電管道使用單位採取一次性租用使用權,向基礎公司支付費用的方式租用,租期與基礎公司經營期同步,費用由基礎公司按照審計核定的建設成本(包括工程借款利息)、地下管線資源利用、項目建設管理等綜合後報區物價部門審批後收取。在弱電管網單項工程物價審批後一個月內,基礎公司與相關弱電業主簽定管道租用、維護協定,並一次性收取所有費用;弱電業主單位不能在一個月內簽定租用、維護協定,基礎公司還應向弱電業主單位計取必要的借款利息。管網收費的標準按單孔計價,具體孔數以各管道使用單位在建設前所上報的數量為準。
十三、地下弱電管道(包括窨井、井蓋)的維護由基礎公司負責,並向各使用單位收取維護費用。維護費用由基礎公司提出收費方案報區城市弱電管線“上改下”項目推進領導小組審批後執行,費用每兩年按物價指數調整一次(以物價部門頒布的為準)。弱電電纜的維護、維修、搶修及相關費用由各管線單位自行負責。
十四、新建、改建道路的地下弱電管網,在道路設計階段需綜合各地下管網一併予以設計,並納入該項目的投資概算一併建設實施,不再單獨立項。道路建設單位須在設計階段及時聯繫區城建集團,做好弱電管線項目前期的各項銜接工作。
十五、原分屬各弱電管線單位的地下管道,應遵循“充分利用、合理補償”的原則,由區城建集團按地下弱電管網專項規劃,在改、擴建中對涉及的原有管道根據材質、數量、已建年限進行評估後,進行逐步收購,對未涉及改、擴建的原有管道暫不收購。
十六、弱電管網建設完成後,區城建集團須及時通知各管線使用單位,由各管線使用單位根據相關要求自行組織上改下工作,上改下費用由各弱電單位自行承擔。
十七、本細則由區城市弱電管線“上改下”項目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一、本細則適用於臨平副城範圍,餘杭組團、良渚組團可參照執行。
二、本細則所稱弱電管網,是指電信、移動、聯通、華數電視(網通)等通訊管線及廣播電視管線,按照國家電信技術規範統一設計、統一敷設的弱電地下管網。
三、地下弱電管網建設與管理遵循統一政策、統一產權、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施工、統一管理、管線入地一次到位的原則。
四、由區城市弱電管線“上改下”項目推進領導小組負責本區城市地下弱電管網建設與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五、區建設局會同區發改、財政、交通、城管執法等部門及各弱電管線單位,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及各用戶的長遠需求,組織相關單位編制臨平副城地下弱電管網專項規劃。同時,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道路交通規劃、城市通信網路設計規範,按專項規劃確定的發展規模和城市信息網路使用的中長期需求,合理組織、有效監督城市地下弱電管網的實施和建設,避免重複開挖城市道路。已完成改造的項目在經營期限內,原則上不再增加城市地下弱電管網,未經改造區域新增立桿或地下管網,須經區建設局(規劃分局)審批同意後實施。
六、地下弱電管網建設由區城建集團下屬的杭州餘杭基礎設施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礎公司)進行統一建設和經營管理,經營期限為30年。因城市建設需要,新建、改建的主、次乾管根據各單位的需求進行統一建設,管道鋪設原則上採用同溝同井的方式。
七、弱電上改下改造工程應結合舊城改造建設分步實施;城市新區、開發區、工業集聚區、新建住宅區地下管網建設與其他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一次性實施到位。
八、地下弱電管網建設應充分利用已有的管線存量資源,使新建、改建的地下管網與存量管線實行互聯互通,最大限度地發揮地下管線資源的使用效益。
九、城市地下弱電管網建設應使用新的管材和鋪設工藝,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規範。
十、弱電管線上改下的借地、征地拆遷等相關前期工作由各屬地鎮鄉、街道、開發區負責實施,區城建集團協助配合,經費列入工程成本。
十一、地下弱電管網工程建設完成後,必須按照國家相應行業標準組織驗收,國家相關行業標準、規範條文有差異的,以要求嚴格的條文為依據。各專業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積極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區城建集團聯繫,協同抓好市區城市地下弱電管網集約化建設與管理,在管道建設過程中,可派員參加工程建設的協調和質量監督及竣工驗收等工作。
十二、地下弱電管網的建設費由各弱電管道使用單位採取一次性租用使用權,向基礎公司支付費用的方式租用,租期與基礎公司經營期同步,費用由基礎公司按照審計核定的建設成本(包括工程借款利息)、地下管線資源利用、項目建設管理等綜合後報區物價部門審批後收取。在弱電管網單項工程物價審批後一個月內,基礎公司與相關弱電業主簽定管道租用、維護協定,並一次性收取所有費用;弱電業主單位不能在一個月內簽定租用、維護協定,基礎公司還應向弱電業主單位計取必要的借款利息。管網收費的標準按單孔計價,具體孔數以各管道使用單位在建設前所上報的數量為準。
十三、地下弱電管道(包括窨井、井蓋)的維護由基礎公司負責,並向各使用單位收取維護費用。維護費用由基礎公司提出收費方案報區城市弱電管線“上改下”項目推進領導小組審批後執行,費用每兩年按物價指數調整一次(以物價部門頒布的為準)。弱電電纜的維護、維修、搶修及相關費用由各管線單位自行負責。
十四、新建、改建道路的地下弱電管網,在道路設計階段需綜合各地下管網一併予以設計,並納入該項目的投資概算一併建設實施,不再單獨立項。道路建設單位須在設計階段及時聯繫區城建集團,做好弱電管線項目前期的各項銜接工作。
十五、原分屬各弱電管線單位的地下管道,應遵循“充分利用、合理補償”的原則,由區城建集團按地下弱電管網專項規劃,在改、擴建中對涉及的原有管道根據材質、數量、已建年限進行評估後,進行逐步收購,對未涉及改、擴建的原有管道暫不收購。
十六、弱電管網建設完成後,區城建集團須及時通知各管線使用單位,由各管線使用單位根據相關要求自行組織上改下工作,上改下費用由各弱電單位自行承擔。
十七、本細則由區城市弱電管線“上改下”項目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