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慶縣殯葬改革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規範喪葬活動的補充規定

為了進一步規範我縣喪葬活動,2009年1月8日,縣殯葬改革領導小組召開專題會議,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餘慶縣殯葬改革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規範喪葬活動的補充規定
  • 發布:2007年5月30日
  • 地區:餘慶縣
  • 簡稱:通告
一、在2007年5月30日發布的《餘慶縣人民政府關於推行死亡人員遺體火化和規範喪葬活動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規定的集中治喪範圍內劃定中心城區:北起老化工廠路口沿烏江路經法院到下里鐵橋,鐵橋至下里場口。下里場口直至新大橋,新大橋沿河濱南路至供電大樓正門口,電力大樓正門口經牛場河大橋沿梓桐路至余中校大門(含南面沿街街面住戶),余中校大門沿中華南路至新華書店(含中華南路西面沿街街面住戶)。新華書店經實驗國小到人民會場(含文峰路南面街面住戶),人民會場直至自來水公司宿舍。從自來水公司宿舍沿子營路到桂花路至方竹電廠門口(含西面沿街街面住戶),從方竹電廠門口直至石羊路口,石羊路口直至原化工廠路口。中心城區內的人員死亡後,一律進入殯儀館集中治喪。
二、在《通告》規定集中治喪範圍內中心城區以外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中央省市駐余單位幹部、職工、招聘人員、離退休人員以及五保對象死亡後一律進入殯儀館集中治喪;
三、鼓勵《通告》規定集中治喪範圍內中心城區以外,除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中央省市駐余單位幹部、職工、招聘人員、離退休人員的其他人員死亡後進入殯儀館治喪,並免收悼念廳租用費、接屍費、哀樂費、衛生消毒費。若選擇在家治喪,治喪時間不得超過3天,不得違反“五不準”(不準播放哀樂、不準室外搭設靈堂、不準占用公共路道、不準進行封建迷信活動、不準在煙花爆竹禁放區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四、《通告》規定的集中治喪範圍內中心城區以外的機關院樓、商住樓小區內一律不得進行治喪活動。
五、除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中央省市駐余單位幹部、職工、招聘人員、離退休人員以外的人員死亡後在殯儀館集中治喪免收悼念廳租用費、接屍費、哀樂費、衛生消毒費。
六、在殯儀館集中治喪的可以選擇向殯儀館訂餐或自主辦餐。自主辦餐的,應向殯儀館提出申請,殯儀館按照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七、本規定從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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