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姚市女企業家協會

餘姚市女企業家協會始建於1999年5月,是經民政局登記,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女企業家組織,是中國、浙江省、寧波市女企業家協會的團體會員,業務主管單位是餘姚市經濟發展局,協會設有日常辦事機構,目前有會員企業125家,她們都是來自於不同所有制企業的工商、金融等行業的經營管理人才和優秀領導者。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餘姚市女企業家協會
  • 成立時間:1999年5月
  • 公司性質:餘姚市
  • 公司口號:創服務品牌、竭誠服務於廣大女企業家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以創服務品牌、竭誠服務於廣大女企業家及其企業為出發點,充分利用組織優勢,為女企業家提供科技、經濟、政治、社會等多方面的信息服務。
並注重搭建六個平台,即“關心會員”的服務平台;“與時俱進”的學習平台;“資源共享”的協作平台;“企業管理”的交流平台;“幫困助學”的愛心平台;“展示風采”的宣傳平台;“資源共享”的協作平台;“企業管理”的交流平台;“幫困助學”的愛心平台;“展示風采”的宣傳平台。給予入會的女性經營者一個寬闊的視野,廣博的信息和企業發展的機會。協會多次組織參加國際、國內各類論壇、培訓、講座,為全面提升女企業家的整體素質作出了不懈的努力。為此二次被中國女企業家協會評為“全國先進集體”,同時,被餘姚市市政府評為“先進(行業)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餘姚市女企業家協會是由余姚市經濟發展局作為業務主管部門,經民政局登記的全市性社會團體。作為婦女聯合會團體會員,接受業務指導。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全市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企業中,多種經濟成份的女性經營者組成,從事研究、傳播、推廣現代企業制度,推進企業改革和發展的全市性女企業家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面向企業和為女企業家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單位餘姚市經濟發展局、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所在地設在餘姚市太平洋國際大廈1207室。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女企業家認真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規等;
(二)把女企業家中深化企業改革和企業管理中的難點、熱點作為主題,開展報告會、研討會、交流會等多種活動,以推動企業的改革和發展;
(三)開展企業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活動,加強地區間的橫向聯繫;
(四)開展多種形式的崗位培訓和商貿培訓,提高女企業家的綜合素質;
(五)推進婦女創業活動,並與社會上多種媒體合作,宣傳女企業家的先進事跡和成功經驗;
(六)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的學術交流和交往活動,促進與中外女企業家的合作與友誼;
(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本人素質較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可由本會會員介紹或有關單位推薦);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會員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本團體的活動,視作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聘請顧問、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與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3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熱心協會工作;
(四)身體健康,有良好的組織協調能力;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會費;
捐贈;
政府資助;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民政部、財政部(民法2003[95]號)檔案有關規定及本會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收費標準為會員600-800元,理事2000-3000元,副會長3000-5000元。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若因工作變動,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團體的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團體決議。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機關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4年2月2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