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經營者責任保險是為餐飲業度身定製的一攬子綜合保險套餐,也是國內首個針對餐飲業的保險產品。該綜合保險又包括餐飲場所責任保險(俗稱食客安心險)、財產損失保險、營業中斷損失保險、僱主責任保險、現金保險、餐飲場所停車場責任保險6個險種。餐飲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購買其中的單個險種。另外,該綜合保險對餐飲業主在經營餐館的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風險,甚至對餐館最擔心的他人投毒和惡意破壞也都在可選的保障之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餐飲業經營者責任保險
- 外文名:Catering business operator liability insurance
- 又稱:食客安心險
- 釋義:餐飲業度身定製的綜合保險套餐
- 適用範圍:餐飲企業
保險條款,總則,保險責任,潛在風險,保險選擇,風險防範,
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保險責任
第二條 在保險期內,被保險人提供的與保險契約載明的營業範圍相符的食品造成第三者的人身損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載明的餐飲經營場所範圍內,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一)起源於經營場所的火災和爆炸;
(二)對經營場所及相關設施維修、維護不當;
(三)經營場所自身的缺陷;
(四)被保險人雇員的過失。
第四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所支付的仲裁費用、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也負責賠償。
(一)起源於經營場所的火災和爆炸;
(二)對經營場所及相關設施維修、維護不當;
(三)經營場所自身的缺陷;
(四)被保險人雇員的過失。
第四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所支付的仲裁費用、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也負責賠償。
潛在風險
餐飲業是指通過即時加工製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手段,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包括飲料)、消費場所和設施的食品生產經營行業。隨著餐飲業的不斷發展,人們在外就餐頻率變得更高,隨之而來的各種責任事故也層出不窮,食客與餐廳之間民事責任賠償糾紛數量越來越多。餐飲經營場所的主要潛在責任風險主要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意外火災、煤氣爆炸事故造成三者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二是由於所提供的食品不衛生引起食客的食物中毒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風險;三是由於餐館設施不完善造成就餐者在餐廳里滑倒摔傷、砸傷、碰傷、割傷、撞傷等風險;四是因為雇員過失行為造成食客燙傷或其他傷害;另外,因餐館管理不到位也容易引起民事糾紛責任。如因僱傭人員患傳染性疾病造成就餐者感染、就餐者停在餐館車位的車輛損壞或丟失等等。
從保險角度來講,餐館行業所特有的這些民事責任風險,是可以向保險公司進行轉移的,最適合的責任險保險產品是“餐飲經營者責任保險”。
保險選擇
為了規避經營風險,餐館購買餐飲業經營者責任保險無疑將是最簡單而且最實用的方法。餐飲經營者責任險是保險公司針對領有工商執照、稅務登記與衛生許可證,從事餐飲經營旅遊飯店、餐廳、自助餐和便當業、冷飲業、酒吧、咖啡屋、茶館、攤販以及非經營性食堂等場所開設的一種較新的責任保險,也是公眾責任險的一種創新形式。
該險種的保險責任主要包括幾方面:
針對因保險人提供的經營範圍內的食品(不含外賣食品)引起的食客的食物中毒、起源於經營場所的火災和爆炸、對經營場所及相關設施維修、維護不當、經營場所自身的缺陷、被保險人雇員的一般過失行為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與財產損失,以及經保險人事先同意的法律費用,由保險人按保險契約約定負責賠償。
當然,與其他所有保險產品一樣,餐飲經營者責任險條款中也明確規定了一些保險除外責任,如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義務造成被監護人的損害、因傳染病造成的人身損害、被保險人雇員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等等。在投保前,投保人應當對相關除外責任也做到心中有數。
餐館責任險的賠償方式,主要是以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依據。而對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責任的認定通常有三種方式:一是被保險人和向其請求賠償的第三者協商並經保險人確認;二是仲裁機構裁決;三是人民法院判決。
以經營面積100-300平方米的餐館來看,若選擇每年的累計賠償限額60萬元,則按標準費率計算,每年應繳納保險費應在3000元左右,相對於動輒幾十萬元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當還是可以承受的。
風險防範
針對餐館場所的潛在風險隱患,雖然選擇保險可以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但卻無法彌補餐館聲譽損失造成客源減少及利潤損失,因此,餐飲經營者以投保後也應當注意風險防範,儘可能避免事故的生。 從事故發生原因來講,應重點以下幾方面做好風險防範:
一是加強食物衛生管理,避免發生食物中毒事件;
二是加強用火管理,對易起火部位——廚房煤氣要經常檢查,防患於未然;
三是配備足夠的消防設備如滅火器等,同時加強雇員滅火技能與逃生技能培訓;
四是對雇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注意工作細節,避免過失造成食客被燙傷事故發生;
五是對餐館設施的安全性檢加強檢查,同時做好相關部位(如玻璃門、洗手間、清洗過的地面等)的安全提示;
六是做好服務人員的上崗前的體檢工作,患有傳染性疾病的人員不能上崗;
另外,對於有停車位的餐館,還應當派專人做好就餐者車輛的看管工作,防止發生車輛損壞或失竊等事件。
目前,該險種市場投保率不高,總體大概在1%左右。造成這種局面固然與保險公司的宣傳不夠到位,而且又缺少強制保險的外部約束機制不無關係;但究其主要原因還是由餐飲經營者購買力不強所致。一則是由於餐飲經營者風險意識相對薄弱、保險意識不強,甚至一些經營者還沒有意識到經營風險可以通過保險方式進行轉移;二則是由於經營規模較小,部分經營者為了降低成本,不願意購買保險。實際上,對於絕大多數的私營餐館來講,有些民事糾紛責任往往是無法承受的,輕者會影響餐館聲譽造成客源減少、生意慘澹;嚴重的則很有可能造成經營者破產,餐館倒閉,經營者還有可能因賠償責任百背負上沉重的債務。因此,餐飲行業經營者不僅應當清楚地認識到餐飲行業潛在的風險,同時更應當懂得利用保險來轉嫁這些風險,以確保餐館生意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