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企業禁設最低消費

餐飲企業禁設最低消費是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日前聯合發布《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的一條規定。

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日前聯合發布《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辦法》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定最低消費,餐飲企業若違反規定,將面臨最高3萬元的罰款。餐飲經營者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產品質量及食品安全強制標準的食品,應當建立健全顧客投訴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對機制。該《辦法》從11月1日起生效。
《辦法》規定,對於餐飲經營者違反辦法的行為,商務主管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沒有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中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這意味著以後如果餐飲企業存在設立最低消費的行為,將面臨商務主管部門最高3萬元的處罰。
《辦法》規定,餐飲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促銷內容,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範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
《辦法》還規定,餐飲經營者應引導消費者餐前適量點餐,餐後主動幫助打包,對節約用餐的消費者給予表揚和獎勵。國家鼓勵餐飲經營者發展特色餐飲、快餐、早餐、團膳、送餐等大眾化餐飲,提供標準化菜品,方便消費者自主調味,發展可選套餐,提供小份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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