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養老示範基金是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下二級基金,在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遵從中國老齡基金會工作的宗旨、章程和規章制度,按時繳納管理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養老示範基金
- 類型:基金
- 資金來源:事業單位及個人的捐贈
- 類別:養老
基金簡介,管理辦法,
基金簡介
基金的宗旨:支持推廣養老示範項目,致力於關注國民一生養老規劃,開展養老示範標準和規劃的研究和評價,真正實現 “幫天下兒女盡孝,替世上父母解難,為黨和政府解憂”。基金的資金來源為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捐贈和資金的保值增值。
管理辦法
養老示範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基金全稱: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養老示範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第二條 本基金髮起單位:北京來博社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300萬元。
第四條 本基金的宗旨:支持推廣養老示範項目,致力於關注國民一生養老規劃,開展養老示範標準和規劃的研究和評價,真正實現 “幫天下兒女盡孝,替世上父母解難,為黨和政府解憂”。
第五條 本基金的資金來源為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捐贈和資金的保值增值。
第六條 本基金住所: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同址。
第二章 工作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工作範圍:
1、關注、支持、資助、開發、推廣促進養老示範性項目;
2、推動開展養老工作的研究和交流,營造有利於促進養老敬老的社會氛圍;
3、與關心和有志於為中國養老事業做出貢獻的政府、企業、機構和個人開展合作;
4、開展促進養老工作各類服務和活動的諮詢;
5、廣泛募集公益資金,增加基金來源,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本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成立管理委員會作為基金的組織機構,由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委員若干組成,主任副主任及委員人選由中國老齡基金會和北京民政部門、主要捐贈人擔任。
第九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是基金的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養老示範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三)決定管理機構人員的調整和罷免;
(四)聽取執行主任的工作報告,檢查執行主任的工作;
(五)審批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由執行主任提名的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1次會議。由管理委員會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管理委員會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本辦法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執行主任;
(三)本辦法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的變更。
第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者審閱、簽名。管理委員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主任委員應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十三條 管理委員會設副主任、執行主任和秘書長,由主任任命。
第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成員及執行主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5周歲,執行主任為專職人員;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沒有法律規定的限制行為能力的。
基金管理委員會在任職期間,因失職導致基金髮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決策人失職,導致基金髮生違法行為或基金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管理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簽署重要檔案;
(四)審查基金工作計畫並督促執行;
(五)本辦法和管理委員會賦予的其他權力。
執行主任在主任及管理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執行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
(二)組織制定、實施基金制度工作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並掌控使用用途的合法性;
(四)擬訂基金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管理委員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秘書長以及各機構負責人,提請管理委員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本辦法和管理委員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條 本基金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撥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投資收益。
第十七條 本基金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十八條 本基金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損贈,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本基金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十九條 本基金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條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用途時,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財產主要用於:
(一)中國養老示範工程的資助;
(二)中國養老福利事業的資助;
(三)中國養老研究的資助。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畫;
(二)1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超過3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每年用於從事本辦法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10%。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二十五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時,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不能完成本辦法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髮生變更的。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終止,應在管理委員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條 本基金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與本基金宗旨或按照捐贈人意願相關的事業。
(一)資助興辦的公益事業;
(二)資助養老福利事業;
(三)資助中國養老研究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處理並公告。
第六章 管理辦法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的修改,須經管理委員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經2010年9月30日第一屆一次管理委員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基金管理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