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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印發
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規範養老服務市場秩序,加快養老服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促進養老服務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等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民政部
2019年10月25日
2019年10月25日
辦法全文
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範養老服務市場秩序,推進養老服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促進養老服務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簡稱“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是指民政部門將嚴重違法失信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等措施的統稱。
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認定、發布、使用、移出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的養老服務機構包括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包括上述養老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養老護理員等相關人員。
第三條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地方民政部門開展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依託“金民工程”建立全國統一的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系統。
地方民政部門按照“誰監管、誰列入”的原則,負責本轄區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向社會公布本轄區懲戒對象名單。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被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懲處的同時,地方民政部門應當將其列入本轄區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並書面抄報相關主管部門:
(一)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二)因養老服務行為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
(三)以非法集資或者欺騙手段銷售“保健”產品等方式詐欺老年人財物的;
(四)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無故拖延,逾期不改的;
(五)對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
(六)存在採取虛報冒領等方式騙取政府補貼資金等涉及財政資金違法行為的;
(七)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八)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九)其他違反養老服務管理有關規定的嚴重違法失信情形。
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應當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第六條地方民政部門應當及時通過人民法院網站、政府信息共享機制等多種渠道獲取人民法院、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金融、稅務、市場監管、醫療保障和消防救援機構等對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相關司法裁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處理結果的信息。
第七條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方民政部門應當將其列入本轄區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並將有關情況書面抄報相關主管部門。
(一)在辦理備案時承諾不屬實,或者違反承諾的;
(二)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但尚未被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三)其他存在失信行為,但嚴重程度尚未達到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情形。
重點關注對象名單有效期為6個月。重點關注期內,民政部門應當對重點關注名單對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增加抽查檢查頻次。
第八條將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前,民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約束措施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無法取得聯繫書面告知的,應當公告告知。
當事人對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有異議的,有權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民政部門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通過公告方式告知的,當事人自公告告知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陳述、申辯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書面答覆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被採納的,不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陳述、申辯理由不予以採納的,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第九條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包括以下信息:
(一)養老服務機構的名稱(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包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
(二)從業人員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
(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
(四)聯合懲戒、退出信息等其他信息。
第十條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聯合懲戒對象在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期間,再次出現應當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情形的,列入時限重新計算。
第十一條聯合懲戒對象自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之日起滿2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移出:
(一)未再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
(二)按照要求履行相應義務、完成整改的。
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收到移出申請後,應當進行核查,經核查,聯合懲戒對象未再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或者已經履行相應義務、整改到位的,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移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並書面告知。
經核查,發現有效期屆滿前再次發生了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或者未履行相應義務、整改不到位的,民政部門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聯合懲戒對象不允許移出,並依法對養老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從業人員進行約談,督促其履行相關義務、消除不良影響。約談記錄記入養老服務機構信用記錄,統一歸集後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三條因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而列入懲戒對象名單的,在人民法院將其失信信息刪除後,列入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其移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列入懲戒對象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的,列入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信息移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第十四條地方民政部門應當通過入口網站、地方政府信用網站、全國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網站等渠道發布本轄區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實現信息共享。
信息發布前,對公民身份號碼(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應當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隱去部分欄位。
第十五條地方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採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對參與評比表彰、等級評定、政府採購、財政資金扶持、政策試點等予以限制;
(二)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大監管力度,發現再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期間,不得被提名擔任其他養老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已擔任相關職務的,要求養老服務機構按照規定程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
(四)對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處罰決定、屢犯不改、造成重大損失的養老服務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堅決依法依規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直至永遠逐出養老服務市場;
(五)將其嚴重違法失信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六條社會公眾發現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公布的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向列入的民政部門舉報反映,列入的民政部門應當於接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核心實並在公告平台發布更正信息。
第十七條支持行業協會對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會員採取警告、通報批評等行業自律措施。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主體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記錄檔案,將與列入、移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有關的證據、文書等資料整理歸檔、妥善保存。
第二十條省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背景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推進誠信建設,要不斷採取各類措施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李克強總理在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要講話時強調,“在推進有效監管、公正公平監管的過程中,要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已經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治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今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中,明確提出要“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養老服務機構及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進一步規範養老服務市場秩序,促進養老服務業持續健康發展,民政部印發了《辦法》。
加強養老服務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體制,是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最佳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加強對養老服務領域市場主體的信用監管,發揮信用在經濟運行中的基礎性作用,對創新監管理念,完善監管機制,提升監管效能具有重要意義。《辦法》通過建立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和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制度,對養老服務領域違法失信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實施與失信行為相當的懲戒措施,讓失信者寸步難行,實現“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格局,進而達到使市場主體不能失信、不敢失信、不想失信的懲戒目的。
辦法要點
《辦法》共21條,結構上分為三個部分。第一條至第四條是《辦法》的總則部分,主要包括《辦法》制定的目的與依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和民政部門職責等規定;第五條至第十六條是《辦法》的主體部分,主要包括列入情形、信息共享、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列入程式、信息內容、動態管理、移出情形、移出核查、特殊情形、信息公開、懲戒措施、信息更正等規定;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是《辦法》的實施保障部分,主要包括行業自律、行政責任、檔案管理、地方執行、施行時間等規定。
主要內容
一是建立了聯合懲戒制度。《辦法》根據失信行為程度的不同,建立了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和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兩項制度,對應採取與之失信行為相當的懲戒措施。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制度,以司法裁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處理結果為依據,將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違法失信行為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對其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等措施。同時,《辦法》還建立了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制度,將養老服務機構備案時承諾不屬實,或者違反承諾的,以及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但尚未被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等這一類存在失信行為,但嚴重程度尚未達到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情形的養老服務機構納入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並在重點關注期內,對其實施嚴格監管等措施。
二是明確了聯合懲戒措施。對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辦法》本著重約束、重限制、重提高違法失信成本的原則,明確了5個方面的懲戒措施:一是對聯合懲戒對象享受優惠政策或者獲得榮譽的限制措施;二是對聯合懲戒對象加大監管力度,提高其違法失信成本;三是對聯合懲戒對象擔任重要職務的限制措施;四是對聯合懲戒對象行業準入的限制措施;五是通過向有關部門推送信息,對聯合懲戒對象實施懲戒措施。這些懲戒措施既有對養老服務機構的約束,也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的限制,增加了機構和從業人員的違法失信成本,釋放了“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號,形成了有效地震懾。
三是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辦法》建立了申辯保障機制,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利。在將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前,民政部門要履行告知程式,當事人有異議的,有權提交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民政部門應當進行核查,並作出維持、修改或者撤銷的決定。同時,《辦法》在加強懲戒與保障隱私權之間做了有效銜接。對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可以公開的信息,如工作單位、聯繫方式等內容,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公開的信息;對依法可以公開的信息,在公開的時候,也應當採取一些技術處理,隱去公民身份號碼(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信息上部分欄位,儘可能保護公民的隱私權。
下一步,民政部將依託“金民工程”建立全國統一的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系統,並督促指導地方民政部門認真抓好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