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火工程

內蒙古烏達煤田自燃50年,越滅情況越糟糕。滅火施工所需大量資金,政府並不投入,而是讓滅火者“先滅火,後採煤”,以賺取利潤。有煤老闆為了能以滅火名義挖煤,甚至自己澆汽油把煤點燃一部分。“滅火工程”變為“養火工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養火工程
  • 地點:內蒙古烏達煤田
  • 不良後果:養火工程
  • 開始時間:2003年
背景簡介,煤火縱橫,有利可圖,社會評論,

背景簡介

作為中國最大的煤田火區之一,內蒙古烏達煤田火區因為自燃了50年而世界聞名。從2003年以來,宣布“烏達煤田火區即將被徹底撲滅”的報導,有五六篇之多。
2007年,內蒙古的火區治理工作全面展開。根據規劃,將在2011年達到控制標準,2012年達到熄滅標準。運動式的大規模滅火工程鋪開,並成為地方政府領導班子“落實科學發展觀”考核內容。不過,滅火工程開展中,存在監管問題和管理的相對滯後,而“以采養滅”的滅火體制,滋生出逐利鏈條。一些“滅火工程”真假莫辨,一些企業借“滅火”掠奪煤炭資源。
2010年9月初,“烏達煤田火災近期將被徹底撲滅”的訊息令烏達煤田再次成為關注焦點。
調查發現,煤田依舊煙塵滾滾,2006年至2008年進行的“滅火工程”,非但未能滅火反而加重了火災治理難度,並釀成了巨大環境和生態災難,且迄今無人為此擔責。不僅如此,一些滅火工程以滅火為名,而行露天採煤之實,進一步破壞了原始地貌和採煤環境,“甚至100年都難以復原”。

煤火縱橫

作為中國的煤炭資源大省,內蒙古同時也是我國煤田(煤礦)火災最嚴重的地方之一。最新調查顯示,內蒙古12個盟市中11個有煤火災害,火區達230處,燃燒面積約6381多萬平方米。火災造成每年5000萬噸的煤炭資源白白燒掉。
烏海市海南區煤炭局總工程師王榮國介紹,當時的開採者不願耗成本滅火,一些小煤窯著火了,沒人認真滅火,甚至一封了之。
這些著火小煤窯逐漸形成地下燃燒中心。多個燃燒中心的煤火互相貫通,沿煤層露頭走向,形成眾多燃燒帶。煤火相互連結後,在地表和地下占據巨大空間,形成了煤田火區。
海勃灣礦務局(1998年後併入神華集團)公烏素礦的老職工閆良說,他沒想到煤礦滅火這工作有一天會成為暴利行當。

有利可圖

讓“滅火者”以挖煤來賺取利潤,直接刺激了他們“假滅火真挖煤”的衝動。
目前煤田滅火採用的是“以采養滅”的方式,解決資金問題。
自治區和地方政府投入的資金,主要用於火區勘察,滅火工程規劃設計。具體施工所需大量資金,政府並不投入,而是讓滅火者“先滅火,後採煤”,也就是剝挖著火煤後,採掘下層煤炭,以賺取利潤。
烏海市環保局一名負責人坦承,正是這種滅火體制,客觀上造成了滅火者的逐利衝動。一些工程打著滅火旗號,真正目的是露天採煤。
但他介紹,在鄂爾多斯,滅火工程中挖出的煤被稱作滅火工程煤,當地政府對這種煤銷售有種種優惠政策。這也刺激煤老闆們擴大自己的“滅火”範圍。甚至有的在前期勘察報告上弄虛作假,擴大火區範圍。
烏海市海南區環保局副局長王劍介紹,對於企業來說,露天挖煤相比井工挖掘成本更低,效益更高。但辦下一個合法露天採煤手續,需要40多個支持性檔案,拿到安全生產,煤炭生產,採礦許可等6證,“難度非常大”。但要申請滅火工程,只需要做一個火區勘察報告後,自治區煤炭廳批准即可。
中國礦業大學通風與防滅火研究所所長王德明介紹,煤田滅火選擇合適的滅火方法很重要。他說他們研製了很多不錯的新技術,找到許多地方政府推廣,但“渠道不暢通”。“他們更感興趣的是怎么向上面要到錢。”
神華烏海能源滅火處工程師趙鐵雄認為,煤田(煤礦)滅火本質上是一種公益事業,不應成為追逐暴利的對象。不過現實是,“滅火工程”帶來豐厚收益。
在烏達煤田滅火的銀星公司,年檢顯示,這家公司2004年營業額是0,而經營“滅火工程”的2007年和2008年,分別為3479萬元和5774萬元。新達公司,按趙巨金等7名公烏素礦老職工舉報:王過斌將煤田以3.1億轉包,其公司職工每人年終分紅80多萬元。 暴利也吸引了各方神通人士。

社會評論

從表面看,解決煤田、煤礦的地下煤火現象是一個技術層面的問題,但實際上,地方政府和企業對這一長期性難題態度的前後變化,具體折射出了市場和權力的磨合與交戰。早先,由於缺乏足夠的財力支持和政策壓力,地方政府一直對於滅火工程的審批慎之又慎,因為擔心“一放就亂”。也就是說,地方政府對於放開滅火工程可能引發的尋租行為不是沒有預判,對於滅火工程由真滅火變為假滅火是有警惕的。
但是,將煤田火區治理列入地方政績考核後,滅火工程就大開其門了。由於地方政府不可能完全用財政支付這一積存已久的浩大工程,所以,只能通過權力與市場嫁接的方式加以解決。即地方政府投入的資金用於火區勘察和滅火工程規劃設計。具體施工所需大量資金交由滅火者“先滅火,後採煤”,在剝挖著火煤後,採掘下層煤炭,以賺取利潤。
這一貌似合情合理的應對措施,實際上是將滅火這一公共事務出租。而一旦出租,權力對於滅火者的不端之舉也就無能為力。地方政府對於假滅火寬容的行為選擇,實際上反映出的公益出租後被動的自保理性。
地方政府的被動還在於,由於歷史原因,對於央企背景的企業,地方政府通常無能為力。由於行政區域調整、企業屬性變更等原因,導致目前烏達煤田火區各個滅火點的監管權責極不明晰。有的承包者一會變為私企以自利,一會又掛靠央企以避險。在這種情況下,監管失位不僅是政府考慮成本的主觀問題,也是監管無法有效落地的問題。
對承包滅火的企業來說,滅火工程實際上處於政府設定門檻、市場進行打理的情況,哪一個環節都需要成本付出。得出政府批文申請補貼需要成本,得到承包標的需要成本,由於可以事實上擁有採礦資格而又無需經過嚴密繁瑣的採礦資格申請程式,可以想見,這些明的成本和暗的成本會高得驚人。為沖抵這些成本,承包者先行採礦以謀利潤而置滅火於不顧,幾乎是不可避免的選擇。
煤炭產業引入市場機制已經多年。然而,“市場煤”中“滅火工程”變為“養火工程”的事實,再次證明著制度經濟學的說法:在存在外部效應的情況下,市場不能做到資源最佳化配置。而取消這些不適當的外部效應,必須搞清楚煤到底是什麼商品,它的市場邊界在哪裡。否則,在權力與市場的混亂姻緣中,就總會生出“假滅火”這樣的畸形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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