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849號公布 《飼料生產企業許可條件》。該《許可條件》分總則,機構與人員,廠區、布局與設施,工藝與設備,質量檢驗和質量管理制度,附則6章24條,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規簡介,法規名稱,法規信息,法規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法規簡介
法規名稱
《飼料生產企業許可條件》。
法規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1849號
《飼料生產企業許可條件》和《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許可條件》已經2012年10月9日農業部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農業部
2012年10月22日
飼料生產企業許可條件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飼料生產許可管理,保障飼料質量安全,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設立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生產企業,應當符合本條件。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三條 企業應當設立技術、生產、質量、銷售、採購等管理機構。技術、生產、質量機構應當配備專職負責人,並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條 技術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畜牧、獸醫、水產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飼料法規、動物營養、產品配方設計等專業知識,並通過現場考核。
第五條 生產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畜牧、獸醫、水產、食品、機械、化工與製藥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飼料法規、飼料加工技術與設備、生產過程控制、生產管理等專業知識,並通過現場考核。
第六條 質量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畜牧、獸醫、水產、食品、化工與製藥、生物科學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飼料法規、原料與產品質量控制、原料與產品檢驗、產品質量管理等專業知識,並通過現場考核。
第七條 銷售和採購機構負責人應當熟悉飼料法規,並通過現場考核。
第八條 企業應當配備2名以上專職飼料檢驗化驗員。飼料檢驗化驗員應當取得農業部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並通過現場操作技能考核。
企業的飼料廠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飼料加工設備維修工應當取得農業部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廠區、布局與設施
第九條 企業應當獨立設定廠區,廠區周圍沒有影響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的污染源。
廠區應當布局合理,生產區與生活、辦公等區域分開。廠區整潔衛生,道路和作業場所應當採用混凝土或瀝青硬化,生活、辦公等區域有密閉式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條 生產區應當按照生產工序合理布局,固態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有相對獨立的、與生產規模相匹配的生產車間、原料庫、配料間和成品庫。
液態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有與生產規模相匹配的前處理間、配料間、生產車間、罐裝間、外包裝間、原料庫、成品庫。
固態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區總使用面積不低於500平方米;液態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區總使用面積不低於350平方米;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生產區總使用面積不低於1000平方米。
第十一條 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線應當單獨設立,生產設備不得與配合飼料、濃縮飼料、精料補充料生產線共用。
同時生產固態和液態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生產車間應當分別設立。
同時生產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的,生產車間應當分別設立,且生產設備不得共用。
第十二條 生產區建築物通風和採光良好,自然採光設施應當有防雨功能,人工採光燈具應當有防爆功能。
第十三條 廠區內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或設備。
第十四條 廠區內應當有完善的排水系統,排水系統入口處有防堵塞裝置,出口處有防止動物侵入裝置。
第十五條 存在安全風險的設備和設施,應當設定警示標識和防護設施:
(一)配電櫃、配電箱有警示標識,生產區電源開關有防爆功能;
(二)高溫設備和設施有隔熱層和警示標識;
(三)壓力容器有安全防護裝置;
(四)設備傳動裝置有防護罩;
(五)投料地坑入口處有完整的柵欄,車間內吊物孔有堅固的蓋板或四周有防護欄,所有設備維修平台、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護欄。
企業應當為生產區作業人員配備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企業倉儲設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滿足原料、成品、包裝材料、備品備件貯存要求,並具有防霉、防潮、防鳥、防鼠等功能;
(二)存放維生素、微生物添加劑和酶製劑等熱敏物質的貯存間密閉性能良好,並配備空調;
(三)亞硒酸鈉等按危險化學品管理的飼料添加劑應當有獨立的貯存間或貯存櫃;
(四)藥物飼料添加劑應當有獨立的貯存間;
(五)具有立筒倉的生產企業,立筒倉應當配備通風系統和溫度監測裝置。
第四章
工藝與設備
第十七條 固態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複合預混合飼料和微量元素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的設計生產能力不小於2.5噸/小時,混合機容積不小於0.5立方米;維生素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的設計生產能力不小於1噸/小時,混合機容積不小於0.25立方米;
(二)配備成套加工機組(包括原料提升、混合和自動包裝等設備),並具有完整的除塵系統和電控系統;
(三)有兩台以上混合機,混合機(含混合機緩衝倉)與物料接觸部分使用不鏽鋼製造,混合機的混合均勻度變異係數不大於5%;
(四)生產線除塵系統使用脈衝式除塵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塵設備,採用集中除塵和單點除塵相結合的方式,投料口和打包口採用單點除塵方式;
(五)小料配製和覆核分別配置電子秤;
(六)粉碎機、空氣壓縮機採用隔音或消音裝置;
(七)反芻動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線與其他含有動物源性成分的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線應當分別設立。
第十八條 液態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生產線由包括原料前處理、稱量、配液、過濾、灌裝等工序的成套設備組成;
(二)生產設備、輸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鏽鋼或性能更好的材料製造;
(三)有均質工序的,高壓均質機的工作壓力不小於50兆帕,並具有高壓報警裝置;
(四)配液罐具有加熱保溫功能和溫度顯示裝置;
(五)有獨立的灌裝間。
第十九條 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設計生產能力不小於10噸/小時,專業加工幼畜禽飼料、種畜禽飼料、水產育苗料、特種飼料、寵物飼料的企業設計生產能力不小於2.5噸/小時;
(二)配備成套加工機組(包括原料清理、粉碎、提升、配料、混合、自動包裝等設備),並具有完整的除塵系統和電控系統;生產顆粒飼料產品的,還應當配備制粒或膨化、冷卻、破碎、分級、乾燥等後處理設備;
(三)配料、混合工段採用計算機自動化控制系統,配料動態精度不大於3‰,靜態精度不大於1‰;
(四)反芻動物飼料的生產線應當單獨設立,生產設備不得與其他非反芻動物飼料生產線共用;
(五)混合機的混合均勻度變異係數不大於7%;
(六)粉碎機、空氣壓縮機、高壓風機採用隔音或消音裝置,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噪音控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七)生產線除塵系統使用脈衝式除塵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塵設備,採用集中除塵和單點除塵相結合的方式,投料口採用單點除塵方式;作業區的粉塵濃度和排放濃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八)小料配製和覆核分別配置電子秤;
(九)有添加劑預混合工藝的,應當單獨配備至少一台混合機,混合機(含混合機緩衝倉)與物料接觸部分使用不鏽鋼製造,混合機的混合均勻度變異係數不大於5%。
第五章
質量檢驗和質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在廠區內獨立設定檢驗化驗室,並與生產車間和倉儲區域分離。
第二十一條 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檢驗化驗室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除配備常規檢驗儀器外,還應當配備下列專用檢驗儀器:
1.固態維生素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配備萬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譜儀(配備紫外檢測器)、恆溫乾燥箱、樣品粉碎機、標準篩;
2.液態維生素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配備萬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譜儀(配備紫外檢測器)、酸度計;
3.微量元素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配備萬分之一分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配備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測項目的元素燈)、恆溫乾燥箱、樣品粉碎機、標準篩;
4.複合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配備萬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譜儀(配備紫外檢測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配備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測項目的元素燈)、恆溫乾燥箱、高溫爐、樣品粉碎機、標準篩。
(二)檢驗化驗室應當包括天平室、前處理室、儀器室和留樣觀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積應當滿足儀器、設備、設施布局和檢驗化驗工作需要:
1.天平室有滿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前處理室有能夠滿足樣品前處理和檢驗要求的通風櫃、實驗台、器皿櫃、試劑櫃、氣瓶櫃或氣瓶固定裝置以及避光、空調等設備設施;同時開展高溫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試劑操作的,應當分別設立獨立的操作區和通風櫃;
3.儀器室滿足高效液相色譜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等儀器的使用要求,高效液相色譜儀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應當分室存放;
4.留樣觀察室有滿足原料和產品貯存要求的樣品櫃。
第二十二條 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生產企業檢驗化驗室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除配備常規檢驗儀器外,還應當配備萬分之一分析天平、可見光分光光度計、恆溫乾燥箱、高溫爐、定氮裝置或定氮儀、粗脂肪提取裝置或粗脂肪測定儀、真空泵及抽濾裝置或粗纖維測定儀、樣品粉碎機、標準篩;
(二)檢驗化驗室應當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儀器室和留樣觀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積應當滿足儀器、設備、設施布局和檢驗化驗工作需要:
1.天平室有滿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理化分析室有能夠滿足樣品理化分析和檢驗要求的通風櫃、實驗台、器皿櫃、試劑櫃;
3.儀器室滿足分光光度計等儀器的使用要求;
4.留樣觀察室有滿足原料和產品貯存要求的樣品櫃。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範》的要求制定質量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件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