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胙

祭祀的一個階段,俗語謂之散全碗,例應與祭禮生所飲。昔年老人飲胙另有桌位菜儀,不在與祭飲胙之列。兵後屆近丁稀,凡公謹幹辦老人與非禮生老人,或屬族分長,或品行端方、才識高超之人,入祠議論祠事,可資以維持者理契約飲。若平常派裔,祠事毫不關心,入祠徒博一醉飽,概行不準。其供給之貲亦無所出,倘日後闔族盛旺、衣頂林立、賢能眾多,又當另議。

據光緒績溪《梁安高氏宗譜》記載,頒胙(即發放祭品)規定如下:主祭、陪祭之宗子、族長照例給胙,例載祠簿;年六十歲者照例給胙;年七十歲者照六十加倍;年八十歲者照七十加倍,準其子孫代領;年九十歲者照八十加倍;年百歲者照九十加倍;參加考試的童生照例給胙,不參加祭祀的不給;生監照例給胙;貢生照生監例加倍;舉人照貢生例加倍;進士照舉人例加倍;翰林照進士例加倍。捐職議敘人員照七十老人例,鄉飲、考職、縣左以下之員照監生例,七品以上之員照例倍給。若是捐職必先捐錢入祠方許頒胙。以上可見,祭祀中的頒胙這一程式為宗族所重視,被宗族用來作為教化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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