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規範(試行)》,是為規範衛生健康系統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等規定,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制定的規範。
《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規範(試行)》於2019年10月17日發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規範(試行)
- 發布文號:國衛食品發〔2019〕59號
- 發布機構:國家衛生健康委
- 施行時間:2020年1月1日
通知檔案,規範全文,內容解讀,
通知檔案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國衛食品發〔2019〕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
為規範衛生健康系統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等規定,我委組織制定了《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規範(試行)》(可從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19年10月17日
2019年10月17日
規範全文
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規範(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及時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護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開展食源性疾病的報告、監測、通報、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監測報告
第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制度,指定具體部門和人員負責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組織本單位相關醫務人員接受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培訓,做好食源性疾病信息的登記、審核檢查、網路報告等管理工作,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核實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信息。
第五條 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發現《食源性疾病報告名錄》規定的食源性疾病病例,應當在診斷後2個工作日內通過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系統報送信息。
第六條 醫療機構發現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時,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向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對可疑構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按照當地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報告。
第七條 承擔食源性疾病主動監測任務的哨點醫院應當按照國家食源性疾病監測計畫的要求,對特定食源性疾病開展主動監測。
第八條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確定本單位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的部門及人員,建立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管理制度,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進行培訓和指導。
第九條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每個工作日審核、匯總、分析轄區內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對聚集性病例進行核實,經核實認為可能與食品生產經營有關的,應當在核實結束後及時向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地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十條 省、地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每個工作日審核、匯總、分析轄區內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發現跨所轄行政區域的聚集性病例時應當進行核實,經核實認為可能與食品生產經營有關的,應當在核實結束後及時向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上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其中,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向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報告)。
第十一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應當每個工作日對全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進行審核、匯總、分析,發現跨省級行政區域的聚集性病例應當進行核實。經核實認為可能與食品生產經營有關的,應當在核實結束後及時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報告。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後,調查結果為食源性疾病暴發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食源性疾病暴發監測系統報告流行病學調查信息。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調查處理傳染病或者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發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應當將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及時報告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屬於食源性疾病的,按照本規範第十二條規定進行報告。
第十四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和地方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對轄區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向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送監測情況報告。
第三章 信息通報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應當組織研判,認為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轄區食源性疾病發病狀況,向社會公布影響公眾健康的主要食源性疾病及其預防知識,積極開展風險交流。
第十七條 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承擔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的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食源性疾病監測信息。
第四章 組織保障
第十八條 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和公布《食源性疾病報告名錄》,並適時對該名錄進行調整。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本區域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可增加食源性疾病報告病種和監測內容。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完善轄區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體系,明確相關機構職責與工作要求,協調提供相應的條件保障。對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名詞解釋
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具有類似臨床表現,在時間或地點分布上具有關聯,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發病可能與食品有關的食源性疾病病例。
食源性疾病暴發:2例及以上具有類似臨床表現,經流行病學調查確認有共同食品暴露史,且發病與食品有關的食源性疾病病例。
第二十一條 本規範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錄食源性疾病報告名錄
序號 | 食源性疾病名稱 |
細菌性 | |
1 | 非傷寒沙門氏菌病 |
2 | 致瀉性大腸埃希氏菌病 |
3 | 肉毒毒素中毒 |
4 | 葡萄球菌腸毒素中毒 |
5 | 副溶血性弧菌病 |
6 | 米酵菌酸中毒 |
7 | 蠟樣芽胞桿菌病 |
8 | 彎曲菌病 |
9 | 單核細胞增生李斯特菌病 |
10 | 克羅諾桿菌病 |
11 | 志賀氏菌病 |
12 | 產氣莢膜梭菌病 |
病毒性 | |
13 | 諾如病毒病 |
寄生蟲性 | |
14 | 廣州管圓線蟲病 |
15 | 旋毛蟲病 |
16 | 華支睪吸蟲病(肝吸蟲病) |
17 | 並殖吸蟲病(肺吸蟲病) |
18 | 絛蟲病 |
化學性 | |
19 | 農藥中毒(有機磷、氨基甲酸酯) |
20 | 亞硝酸鹽中毒 |
21 | 瘦肉精中毒 |
22 | 甲醇中毒 |
23 | 殺鼠劑中毒(抗凝血性、致驚厥性) |
有毒動植物性 | |
24 | 菜豆中毒 |
25 | 桐油中毒 |
26 | 發芽馬鈴薯中毒 |
27 | 河魨毒素中毒 |
28 | 貝類毒素中毒 |
29 | 組胺中毒 |
30 | 烏頭鹼中毒 |
真菌性 | |
31 | 毒蘑菇中毒 |
32 | 霉變甘蔗中毒 |
33 | 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中毒 |
其他 | |
34 | 醫療機構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食源性疾病 |
35 | 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包括但不限於以上病種) |
內容解讀
10月2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規範(試行)》。《規範》指出,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的組織管理工作。各地按照《食源性疾病報告名錄》如實上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本區域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可增加食源性疾病報告病種和監測內容。
《規範》要求,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制度,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做好食源性疾病信息的登記、審核檢查、網路報告等管理工作,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核實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信息;承擔食源性疾病主動監測任務的哨點醫院應對特定食源性疾病開展主動監測;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確定本單位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的部門及人員,建立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管理制度,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進行培訓和指導,並承擔審核、匯總、分析轄區內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省、地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審核、匯總、分析轄區內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發現跨所轄行政區域的聚集性病例時應當進行核實,若與食品生產經營有關的,應及時向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上級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