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過敏原標籤
- 所屬行業:食品生產
國外規定,中國規定,
國外規定
2004年8月,美國通過了《食品過敏原標識和消費者保護法規》,該法規要求2006年1月1日以後食品生產商用最簡單的語言標示食物的構成成分,對於含有主要致過敏物質的食品,必須在其標籤中標註致過敏物質的來源。食品過敏源應標註在成分表之後或附近,標準的大小與成分表相同;或者在成分表的相關食品過敏源處用括弧標出
歐盟於2002年11月14日通過一項法規修正案,更新了歐盟的《協調成員國關於食品標籤、標註和廣告的法律趨於一致的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2000/13/EC指令),嚴格了對含過敏成分的食品的標籤要求。於2003年後期發布了對2000/13/EC的修正案,並於2005年11月25日生效。
日本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比較完善,非常注重食品衛生與安全的國家,對食品過敏原進行研究起步也比較早。日本對標籤的要求非常嚴格,在2001年修訂的《食品衛生法》中明確提出對於導致食物過敏的成分必須明示。
中國規定
中國在過敏原標籤的法規和標準建設上起步較晚,中國之前在食品標籤的相關標準中並沒有制訂關於食品過敏原的要求,這個現象一直持續到2008年。在第29屆北京奧運會上,北京市出台了地方標準DB 11/Z 521-2008 奧運會食品安全 食品過敏原標識標註,規定供應第29屆奧運會食品過敏原標識標準的原則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