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發動機折舊費

飛機、發動機折舊費(Depreciation ex-penses of airplane and engine)指飛機、發動機(包括融資租入飛機發動機)按一定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按期計提的計入當期運輸成本的費用。

飛機、發動機折舊費分為按實際飛行小時和每小時折舊標準計提以及按規定折舊年限計提兩種。何種機型按何種方法計提,由民航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各型飛機、發動機大修理費可按財政部批准同意由民航局規定的大修理費率以提取大修理基金的形式計入成本。飛機、發動機折舊費按下列規定計提:(1)凡是老機型(指B-707,三叉載,IL-18,AN一24,IL-14,立二,Y-5,AN-30,雲雀,拉瑪,m-8,雙水獺,Bo-105等)採取以飛行小時計提折舊。即根據統計部門當月各機型的實際生產小時和非生產小時,按照規定的每小時折舊定額,計提飛機、發動機折舊費,列入當月成本。(2)凡是採用使用年限計是折舊的機型,應按每架飛機分別計提折舊.飛機的價值除機身的價值外,還應包括安裝在飛機上的發動機價值和備份發動機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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