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自留集團是在概念上與團體專屬保險公司十分類似的一種風險自留機制,但它以特定的方式組織並遵從不同的監管規則。RRG扮演著團體專屬保險公司的角色,並且主要通過自留或風險庫方式參與成員責任風險的分擔。這種形式在美國尤為流行,美國1986年頒布的風險自留法案允許成立“特定責任互助保險公司”,從而使參加公司獲得責任保險。這個過程起始於專業服務及保健行業,並已經擴展到了許多其他的行業。
RRG是“利益共同體”集團組成的有效的豁免型專屬保險公司。這些集團有著類似的經營業務和性質相近的風險敞口。RRG的目的在於分散責任風險。RRG可以通過特定風險的自我融資或合資購買第三方保險來為成員提供保護。它們通常在保險客戶所在的州(美國行政區劃)或其他地區註冊;一旦註冊,它們就可以向其他州或地區提供類似服務。與其他的專屬保險公司不同,RRG不要求使用代出單保險公司。可以這樣說,風險庫類似於公司或保險人之間的風險轉移安排,目的是集聚起足夠的風險容量以覆蓋大額的風險敞口。風險庫可以被看作是一種互助保險,其參與公司或保險公司本身也是保單持有者。風險庫通常以國別為基礎或以風險為基礎建立,並且也可以形成保險庫或再保險庫。例如,美國的員工賠償計畫風險庫、英國的恐怖活動風險庫、日本的汽車風險庫以及德國的核風險庫等。[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風險自留集團
- 類型:風險自留機制
- 起源:專業服務及保健行業
- 缺點:財務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