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風險社會背景下,社會風險的預防與規制已成為現代侵權法應對的重要任務。本書圍繞“現代侵權法在風險社會的危機和挑戰下不斷提升和擴張危險責任的地位與範圍,危險責任如何從制度層面有效應對和規制現代社會風險”這一核心議題,重點證成了危險責任的生成與擴張是侵權法應對風險社會的必然結果,從多學科視角論述了危險責任的正當性基礎,重點分析了危險責任構成的新變化與責任承擔的新發展,在域外危險責任立法模式比較考察和我國現行危險責任立法現狀評析的基礎上,提出了應從內部立法完善與外部多部門法協調並進的發展進路。
作者簡介
岳紅強,男,1979年生,河南林州人,法學博士,現為河南大學法學院教師,兼任河南省法學會民商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和副秘書長,
河南省智慧財產權研究會、河南省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河南省社會綜合治理研究會理事。其參加工作以來,在《
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河南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武漢體育學院學報》等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學術論文近20篇,參編著作2部,主持和參加國家ji、省部級、地廳級項目10餘項。曾榮獲河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開封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等多項榮譽。
圖書目錄
導論
一、問題的提出
二、研究價值
三、國內外研究動態及評析
四、本書的主要研究方法
第一章風險社會對侵權法的挑戰與制度回應
第一節風險社會的基本理論
一、從工業文明到風險社會的變遷
二、風險社會的內涵與特徵
三、中國現代社會轉型期的風險特點
第二節風險社會對侵權法的危機挑戰與應對發展
一、風險社會對傳統侵權法的危機與挑戰
二、現代侵權法對風險社會的應對與發展
三、風險社會下侵權法歸責原則的歷史演進
第三節危險責任制度對風險社會的回應
一、危險責任概念之厘定
二、國外危險責任制度的發展
三、我國危險責任制度的生成
第二章風險社會下危險責任的地位提升與功能強化
第一節風險社會提升了危險責任的法律地位
一、風險社會推動現代侵權法重心的轉移
二、風險社會中危險責任法律地位的提升
三、我國現行侵權法中危險責任地位的提升
第二節風險社會背景下危險責任功能的發揮與強化
一、達成行為自由與權益保護的平衡
二、充分發揮權利救濟和填補損害功能
三、強化預防與遏制風險功能
第三章危險歸責正當性的多學科理論基礎
第一節危險責任植根的理論基礎
一、危險責任的哲學基礎
二、危險責任的社會學基礎
三、危險責任的倫理學基礎
四、危險責任的經濟學基礎
第二節危險歸責正當性的法理依據
一、危險製造理論
二、損益一致理論
三、危險控制理論
四、損失分擔理論和長臂理論
五、社會安全利益理論
第四章風險社會下危險責任構成與承擔的新發展
第一節風險社會下危險責任構成要件的新變化
一、以特定危險為歸責基礎
二、損害事實不以實際損失為限
三、以相當因果關係為判斷依據
四、危險類型的複雜性決定了抗辯事由的多元化與法定性
第二節風險社會下危險責任承擔的新態勢
一、危險責任主體的組織化與多元化
二、危險責任限額賠償的合理性探討
第五章風險社會下危險責任的立法模式比較考察與選擇
第一節危險責任立法模式的比較考察
一、域外主要國家危險責任立法模式概述
二、危險責任立法模式比較分析
三、危險責任立法模式的發展趨勢——一般條款+類型化
四、我國危險責任立法模式評析
第二節風險社會下危險責任一般條款的價值功能
一、社會安全閥功能
二、確立危險責任請求權的基礎
三、填補危險責任類型化的漏洞
四、強化社會的危險意識
第三節危險責任類型化規範的理性選擇
一、危險責任類型化的意義
二、危險責任類型化的標準和依據
三、危險責任的學理分類
四、我國《侵權責任法》中危險責任的具體適用類型
第六章風險社會下危險責任制度的立法完善與外部協調
第一節風險社會下我國危險責任制度的制度缺陷與現實困境
一、我國危險責任制度應對風險社會的制度缺陷
二、我國危險責任制度規制現代風險的現實困境
第二節風險社會下我國危險責任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在未來民法典中構建危險責任一般條款+類型化的立法模式
二、採用統一的危險責任概念,確定危險的標準或要素
三、釐清危險責任中的過錯責任,賦予受害人歸責原則適用選擇權
四、適度擴張
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強化危險責任預防功能
五、提升限額賠償規範的立法層級,適度調整限額賠償額度
第三節我國危險損害賠償多元化預防與救濟機制互動與協調
一、我國危險損害多元化預防機制互動與協作
二、我國危險責任制度多元化救濟機制的協調與互補
結論
一、風險社會提升與擴張了危險責任的法律地位與適用範圍
二、風險社會強化了危險責任的預防功能與救濟功能
三、危險歸責有利於明確責任基礎和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一般條款+類型化模式是危險責任應對風險社會的最佳模式
五、危險責任制度應加強內部的立法完善與外部的互動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