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承魯,男,蘭州市交通運輸局原局長、黨組書記,因涉嫌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1033.8萬元,英鎊2萬元的受賄罪,於2012年5月7日,被蘭州市人民檢察院帶走“協助調查”。5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3日開始,在蘭州中院受審,檢方指控罪名為受賄罪。同年12月25日法院對顏承魯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扣押在案的贓款,依法沒收,收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聽判後,顏承魯聲稱“這是不折不扣的冤案,我要抗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顏承魯
- 國籍:中國
- 職業:原蘭州市交通運輸局原局長、黨組書記
- 性別:男
- 參見工作時間:1971年
工作經歷,審判過程,表示抗訴,案情回放,乾股指控,高額禮金,法院認定,終審裁定,
工作經歷
職務:蘭州市交通運輸局原局長,1971年參加工作,先後在市政府、市紀委工作。
在擔任交通局局長的短短5年時間裡,竟然收受多達15人的賄賂款,受賄金額高達1033萬元人民幣以及2萬元英鎊。顏承魯在擔任市交通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公路施工、項目招發標過程中,在下屬單位用人招聘過程中,為行賄人積極打招呼,要求“下屬照辦”,此舉無疑是利用職權謀取利益的一種行為。而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一些下屬人員或者老闆為了得到顏承魯關照,以“過節拜年”為名,送禮的金額遠遠超出同事朋友間的禮尚往來。顏承魯雖對送禮目的心知肚明,卻仍然接受,依據司法解釋,如此行為仍屬於“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審判過程
2012年12月13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蘭州市交通運輸局原局長、黨組書記顏承魯涉嫌收受千萬元賄賂案。庭審持續進行一整天,中午僅休息1小時。顏承魯受審時認為指控絕大部分不屬實,剩餘小部分也與實際情況有出入。其第一辯護人、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永宏兩提程式疑點調查。截至下午5時30分,非法證據排除程式尚未作出結論,考慮審判進程,以及被告人的身體狀況,法庭休庭短暫合意後宣布停止調查,14日繼續開庭。
2012年12月14日,蘭州中院繼續開庭審理蘭州市交通運輸局原局長顏承魯涉嫌受賄千萬元賄金一案。顏承魯稱,他和先於他受審的副手杜明飛歷來政見不合,由此質疑杜明飛證實其涉罪的證言大有水分。而繼前日庭審要求啟動針對顏承魯口供可能涉及非法取證排除程式後,
顏承魯的兩名辯護人,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王永宏律師,以及甘肅法成律師事務所王亦農律師,共同提請法庭針對偵查機關對多名證人證言的提取可能存在非法取證嫌疑,再次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式的申請,則被法庭當庭駁回。庭審持續一整天,其間兩次休庭累計2小時。王永宏律師至少5次提出辦案人員身份、取證方式非法性存疑觀點。當晚7時,審判長宣布,考慮到被告人身體狀況,決定休庭,15日繼續開庭審理。
2012年12月15日,蘭州中院繼續開庭審理蘭州市交通運輸局原局長顏承魯涉嫌千萬元受賄一案,從上午10時未間斷持續審理到下午3時結束,其間應辯護人提請需仔細研讀補充證據僅休庭10分鐘。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永宏耗時半小時發表逾20點質疑法院、檢察院存在程式違法的觀點時,竟自擺烏龍爆出自己曾有向法院撒謊的行為,導致庭審時間一再延期。顏承魯及其第二辯護人則對絕大部分指控發表了無罪辯護觀點。該案未當庭宣判。法庭宣布該案將於12月25日繼續開庭,並當庭向公訴人和辯護人送達開庭通知。
表示抗訴
2012年12月25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蘭州市交通運輸局原局長、黨組書記顏承魯涉嫌收受千萬元賄賂案依法進行一審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顏承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蘭州市交通運輸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索要、收受他人人民幣1033.8萬元、2萬英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鑒於案發後追回部分贓款,可對顏承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對顏承魯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扣押在案的贓款,依法沒收,收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聽判後,顏承魯聲稱“這是不折不扣的冤案,我要抗訴”。
案情回放
乾股指控
法院審理查明,自2007年4月至2012年4月,顏承魯先後擔任蘭州市交通局黨組書記、局長及蘭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2012年2月被免職。其間,顏承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索取多個計程車公司等單位及個人錢款。其中:
2008年底,蘭州市政府為支持吉利汽車蘭州生產基地的發展,成立2008年出租汽車報廢更新工作領導小組,顏承魯擔任副組長。同年12月,該小組決定,由蘭州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籌建以吉利車型為主的出租汽車公司,車輛規模為350輛。時任蘭州市交通局局長職務的顏承魯,與該局原副局長杜明飛(另案處理)以及兩家民營計程車企業負責人商量後決定,由這兩家公司出資成立東方公司,顏承魯則指定其妹夫袁某作為東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並將51%(折合車輛180輛)的股份登記在袁某名下。2009年1月,東方公司登記註冊成立運營。
2011年7月,甘肅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人解某因資金短缺,通過其兄向顏承魯提出借款請求。面對對方承諾15%的高額年息,顏承魯與某出租公司負責人商議,決定將其在東方公司的全部股份以每輛車4萬元的價格作價720萬元轉讓給該公司。同年8月,該公司便將其中300萬元作為顏承魯的出借款,匯入上述房地產公司並出具借條。另有420萬元,其中120萬分別抵頂了顏承魯及其友人此前的借款,剩餘300萬元直接由該公司向顏承魯出具了年息6%的借條。
另據查明,2008年至2012年春節期間,顏承魯利用職務便利,在公路施工項目招標、發包,下屬單位用人招聘等過程中,打招呼、搞協調。因幫助沒有公路建設和招投標代理資質的民營老闆徐某,先後拿下榆中縣金崖至夏官營公路改建工程和省道301海石灣至崗子溝項目的招標代理契約,顏承魯先後以各種名義收下徐某送的總計124.5萬元現金。此外,顏承魯還收受過曾承攬國道309線某段改建工程、七里河區華林坪至阿乾鎮某段村路改建工程的兩名建築企業負責人多年累積相送的新年紅包及所謂“為兒購房借款”總計95萬元。
顏承魯還幫助奔騰廣告公司承租交通局樓頂廣告位收取好處費30萬元;在人事安排上也曾先後收受他人的感謝費13萬元;另有10萬元還是以接待外省市同行以及向上級領導拜年名義向其下屬單位相關負責人索要的“辦公經費”。顏承魯逢年過節接受的“人情往來”也高達23萬餘元,其中包括2萬英鎊。
直到今年4月,檢察機關對顏承魯開始調查時,其為了掩蓋事實,針對其持有“東方汽租”公司乾股的行為,顏承魯安排袁某與對方補簽了一系列“自願墊資”、“借款”等虛假協定,並將借條全部撕毀。同樣,針對以“購房借款”名義收受的100萬元,特意讓其子與之重新簽訂虛假的借款契約及抵押協定等,退還了其中34萬餘元。此外,顏承魯還向奔騰廣告公司老闆退還20萬元。法院還查明,案發後偵查機關共追回贓款804萬餘元。
顏承魯首先提出“我對指控有意見,我是清白的” 。尤其針對其持有某計程車公司絕對份額乾股的指控,顏承魯反覆強調自己“一片真心,出於工作考慮,且為扶持民營企業著想”。
高額禮金
針對指控其收受某民營老闆徐某等3人總計160萬元的現金,法院查明,顏承魯以購房借款為名收受上述行賄人提供的所謂“借款”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給相關負責人打招呼等方式幫對方承攬到公路工程及廣告牌製造工程。但借款後有的根本沒有歸還的意思表示和行為,其行為實質上是變相索賄,有的歸還部分後剩餘款項作為感謝費予以收受。但顏承魯全部予以否認,提出自己退了銀行卡,拒收了20萬元現金,對其主動提出的100萬元購房借款也書寫了欠條。而曾經充分信任的多年老友不過是自己看走了眼,“人未走茶先涼”,自己尚未調整,對方就催促還款。於是應其要求,補簽還款契約並按照對方要求,將現價近80萬元的一套自購房產折價60餘萬抵押給對方。另有與兒子兄弟相稱的某市政公司經理王某指控行賄55萬元,分明是其為償還當年自己曾動用50萬元私房錢出手相助其拖欠農民工工資之困,連本帶息支付55萬元的還款行為。
對此,公訴人發問證實,顏承魯自稱書寫的欠條沒寫明還款時間,自己一邊將閒錢借給別人一邊又向他人借款買房,既然自稱對方還款卻又讓兒子給其打欠條,此辯解不符合現實邏輯、難圓其說。顏承魯一筆一筆詳列私房錢來源時曾一度哽咽不語。
顏承魯還否認了自己曾經所言逢年過節多次收受過多人數萬元不等巨額紅包的供述,稱在接受反貪調查時,精神處於極度崩潰的情形下,信口胡謅只想儘快為也被調查的兒子進行開脫。針對其後的10餘起指控,顏承魯部分予以承認,但認為數額不符。提出有的用於公務支出,有的則當即進行了等值回贈。
法院認定
庭審時,顏承魯及其委託的兩名辯護人所提顏承魯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屬於非法證據應予排除,以及偵查機關在偵查程式方面存在違法問題等辯護意見,法院依據庭審調查時,公訴機關當庭提供的顏承魯入看守所時的體檢表以及辦案單位出具的有辦案人員簽名的辦案說明等關於偵查階段取證合法的證據確實、充分,目前能夠排除顏承魯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嫌疑。法院認可公訴人當庭宣讀的顏承魯於偵查階段的供述,並結合其他證據作為定案依據使用。至於偵查程式等是否存在違法問題,法院認為公訴機關已經當庭進行了合法性說明。
對於顏承魯轉讓乾股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法院查明,顏承魯身為蘭州市交通局局長兼蘭州市2008年出租汽車報廢更新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在負責組建成立吉利出租汽車公司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擅自決定註冊成立了東方公司,並將該公司交由實際出資的民營計程車企業經營管理。顏承魯在沒有實際出資的情況下向實際出資的民營企業索取51%乾股,後又將該股份作價720萬元轉讓於對方,法院認為其行為當以受賄論處。
終審裁定
2014年3月17日,因涉嫌受賄逾千萬元、一審被判無期的蘭州市交通運輸局原局長顏承魯,由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