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德軍

顏德軍,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中國勞動爭議網勞動法顧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顏德軍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職業:勞動法顧問
  • 性別:男
個人簡介,主講課程,著作節選,

個人簡介

中國勞動爭議網勞動法顧問,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具有多年企業人力資源實操經驗,對勞動法特別是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有獨到的研究,擅長為企業提供勞動法與員工關係管理顧問服務及人力資源規章制度的撰寫、審核與修改。
現已出版的書籍有:《人力資源操作與風險規避指引手冊》(第二版)、《人力資源風險點提示與規避指引》、《勞動爭議仲裁標準與操作指南》(北京版)。

主講課程

1、勞動爭議仲裁標準與操作指引
2、勞動契約撰寫、簽訂、變更、解除、終止風險分析與勞動爭議預防
3、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設計、日常管理與風險控制
4、現代企業人力資源法律實務
5、員工關係管理
6、人力資源管理風險預防與控制
7、企業規章制度常見誤區與基於風險規避的人力資源制度設計

著作節選

節選於 《勞動爭議仲裁標準與依據指南》(北京版)一書第六章第一節第四單元 第四單元 工傷待遇 工傷待遇是指職工因工發生暫時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損害的一種補救和補償,其作用是使傷殘者的醫療、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遺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傷保險待遇的高低,項目的多少,取決於國家或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們的社會生活水平。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以下幾種:
一.停工留薪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因連續計算,在停工留薪期內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北京市(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這一待遇的內容是:
1、就醫待遇
就醫待遇包括以下內容:
(1) 治療費用。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 治療補助。根據新的《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北京市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一伙食補助費標準暫定為每人每天30元;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中的“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暫定為每人每天150元,在開支標準上限以內的憑據報銷;“一伙食費”實行定額包乾,暫定為每人每天50元;其所發生的交通費用由工傷職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合的交通工具,憑據報銷。
(3) 康復性治療費用。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傷殘輔助工具待遇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3、生活護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為30%。北京市從2010年7月1日起,對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的護理費標準進行調整,調整的標準具體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於2018.5元的,調整到2018.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於1614.8元的,調整到1614.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於1211.1元的,調整到1211.1元。
三.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勞動能力障礙等級的,按照傷殘等級的不同,享受不同的傷殘待遇。
1、一級至四級的傷殘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享受以下待遇:
(1) 一次性傷殘補助。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 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從2011年1月1日起北京市對2010年12月領取傷殘津貼待遇的工傷職工(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工傷人員)增加傷殘津貼,具體標準為:一級傷殘增加350元,二級傷殘增加330元,三級傷殘增加310元,四級傷殘增加290元,增加的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 基本養老保險。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五級、六級傷殘的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並享受以下待遇: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 安排適當工作或發放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北京市從2011年1月1日起對企業未安排工作,在2010年12月領取傷殘津貼待遇的五、六級工傷職工,增加傷殘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200元,增加的部分由企業支付。
(3)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中五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18個月上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的為15個月上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分別為:五級的為12個月上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的為10個月上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3、七級至十級的傷殘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期滿終止、在非試用期因勞動者過錯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的,應該以上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分別為:七級12個月、八級9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3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分別為:七級8個月、八級6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
四.工亡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5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照新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放。因2010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尚未公布,從2011年1月1日起,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職工因工死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48個月北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核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並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國家統計局公布標準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對差額部分予以補支。
【特別說明】
1、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處理。
2、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傷保險待遇達成的協定中,雙方約定的給付標準低於法定標準,且已實際履行的,如果勞動者在仲裁時效內要求用人單位按法定標準補足差額部分,勞動仲裁委是支持勞動者的申請的。
3、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醫療等待遇。包括治療待遇、傷殘輔助工具、停工留薪和生活護理等待遇。憑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休假,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職工休假時間超過3個月且用人單位提出異議的,可參照停工留薪期爭議處理辦法辦理,休假期間應當照發工資;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應當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的,工傷評殘時應首先對新工傷傷害部位評定等級,而後再綜合考慮原有工傷致殘程度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新傷害部位的勞動能力鑑定等級作為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的依據,多次傷殘綜合評定的等級作為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持有因戰、因公負傷致殘革命傷殘軍人證的復轉軍人,在企業已辦理退休手續後舊傷復發的,可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辦理申請工傷認定手續時應持《革命傷殘軍人證》和《退休證》及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自勞動保障部門核發《工傷證》之日起,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 傷殘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五年(含五年)的,應當支付全額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扣除全額的20%,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全額的90%。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5、 已經認定工傷的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勞動能力鑑定之前,由治療的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診斷為因工傷傷害導致死亡的,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6、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依法註銷、被關閉、被撤銷以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其傷殘等級為5-10級的工傷職工,未核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其核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7、 己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依法註銷、被關閉、被撤銷以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其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傷殘等級為1-4級傷殘職工應當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市政府2007年第183號令)及相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基本養老金時,工傷職工基本養老金低於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並由其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未居住在本市的,由原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手續。
8、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3)拒絕治療的;(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9、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10、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11、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經外埠醫院搶救脫離危險,傷情穩定後,應及時轉到本市工傷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屬於常駐外省市的,工傷職工可以在當地選擇一家鄉級(含)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本市一家工傷醫療服務機構作為本人工傷就醫的醫療機構。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費用的範圍按北京市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不中止,但職工被派到國外或者到港、澳、台工作期間,發生工傷後在國外或者港、澳、台搶救治療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回國後需要繼續治療的,應到本人選定的工傷醫療機構就醫,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2、 1至4級的工傷職工,複查鑑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傷殘津貼進行調整,傷殘等級每變化一級,在其複查鑑定前領取傷殘津貼的基礎上,增加或減少本人原工資的5%。複查鑑定後傷殘等級由1至4級變化為5-10級的,從鑑定結論次月起停發傷殘津貼; 5至10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後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補發,傷殘等級達到1至4級的,應退出生產崗位,從鑑定結論的次月起開始享受傷殘津貼待遇。核定傷殘津貼應以本人複查鑑定結論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基數,本人工資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進行核定,高於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進行核定。
13、 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基數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時,若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尚未公布,可暫按上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和計發,待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後再重新核定,多退少補。
14、 因第三人侵權而發生的工傷,如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或直系親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侵權的第三人已全額給付勞動者(或直系親屬)醫療費、交通費、殘疾用具費等需憑相關票據給予一次賠償的費用,用人單位不必再重複給付。
【依據指引】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令第375號頒布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號令)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2009年8月17日)
《關於印發<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工發【2003】195號)(略)
《關於新<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後有關工傷保險待遇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工發【2010】314號 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關於北京市2011年調整工傷職工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京人社工發【2010】307號 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關於北京市2010年調整工傷人員護理費的通知》(京人社工發【2010】185號 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關於工傷保險工作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京勞社工發[2008]86號)
《關於印發〈北京市工傷職工就醫和醫療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工發[2003]1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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