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敏縣林業局於,現有幹部職工,其中:局機關37人,林場職工20人,苗圃職工19人,聘用人員72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額敏縣林業局
- 行政區類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成立時間:1982年成立
- 幹部職工人數:148人
簡介,機構職責,下設機構,
簡介
全系統由漢、哈、維、回、蒙五個民族組成,其中少數民族94人,占職工總數的65%。大中專以上文化程度70人,占職工總數的48%。黨組下設3個黨支部:機關黨支部、林業派出所黨支部、退休老幹部黨支部,共有黨員50人。下設有生態辦、林業工作站、林業公安派出所、森林生態效益管護中心、哈拉葉門林場、中心苗圃六個機構。其中林業工作站內設造林股、林政資源股、森防檢疫站、野生動物保護辦、種苗管理站五個職能部門。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林業局。
機構職責
林業局作為縣政府職能部門,其主要任務是造林綠化、森林生態保護、森林資源管理、林業行政執法、維護生態安全。同時負責全縣各鄉場鎮植樹造林的技術服務與指導,對全縣範圍內人工林、荒漠林及經濟林實施監管,逐年提高綠洲農田森林覆蓋率,恢復林草植被,鞏固全縣生態綠化成果。
下設機構
(一)額敏縣生態環境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1)組織擬定生態縣和環保模範區建設規劃、年度計畫、工作目標,並負責綜合、協調、監督、實施工作;
(2)指導全縣環境統計工作,並組織編制、發布全縣環境狀況和環境統計公報;
(3)負責國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全國文明城市、國家衛生城市測評體系中環境指標考核工作;
(4)組織擬定各級各類考核目標,負責鄉政府、縣級有關部門及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目標考核工作;
(5)負責生態縣建設和環保模範城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額敏縣林業工作站
(1)宣傳、貫徹和執行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各項林業方針、政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代收和協助管理各項林業行政事業性收費;
(2)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制定林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和指導農村集體、個人開展林業生產經營活動;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鄉村護林網路,負責鄉村護林隊伍的管理;
(3)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排,協助管理林木採伐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受委託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物植物資源案件;
(4)開展資源調查、造林檢查驗收、林業統計和森林資源檔案管理工作;管理轄區內的鄉村林場、個體林場;推廣林業科學技術,開展林業技術培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等林業社會化服務;
(5)依法保護、管理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依法保護濕地資源;
(6)承擔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安排或委託的其他事項。
(三)林業派出所
(1)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林業法律、法規。
(2)林業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3)打擊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
(4)負責查處本縣轄區林業行政案件,協助地區森林公安局偵破林業刑事案件。
(四)綠化辦
(1)做好全民義務植樹的執法工作;
(2)協調編制跨地區、跨部門的重點綠化工程規劃,組織指導各地、各部門全民義務植樹規劃的編制並督促實施;
(3)組織開展城鄉綠化和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宣傳發動工作;
(4)指導和檢查全民義務植樹、部門綠化和城鄉綠化工作。
(5)組織開展全縣綠化評比表彰活動。
(6)負責向綠化委員會報告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和國土綠化開展情況。
(五)額敏縣森林生態效益管護中心
(1)組織協調全縣森林資源管護工作,制定森林管護規劃、規章制度、實施方案及考核辦法,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森林管護工作;
(2)嚴格按照各項規章制度考核辦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鄉場林業站、各管護站的內、外業建設進行檢查和考核,並將結果上報局委會;
(3)監督檢查全縣林區碑牌、標樁、圍欄、標準地(監測點)、標記的保護情況,對林區防火、病蟲害防治、野生動植物及林木採伐、毀林開荒事件的預防和調查情況上報局委會;
(4)健全內業檔案、各種規章制度和圖表,使內業管理規範化、信息化;
(5)定期舉辦培訓班,對管護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管護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文化素質。
(六)額敏縣哈拉葉門林場
(1)編制上報本林場的年度木材生產和營林生產計畫,清查上年度木材生產庫存,結合林場實際,計算林場盈虧平衡點,制定下年度木材生產計畫,對上年度營林生產情況進行總結,結合林場營林發展規劃,確定下年度營林生產計畫;
(2)根據局下達的年度計畫對本林場年度限額採伐指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批本林場的伐區作業設計及伐中檢查和伐後驗收以及跡地更新的檢查驗收工作;
(3)根據局下達的年度計畫對本林場營林生產計畫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包括項目造林規劃設計的審批及檢查驗收及中幼林撫育、低效林改造、封山育林項目的規劃設計審批及檢查驗收,對營林生產安全過程進行質量把關,提供技術服務和技術支持;
(4)對本林場基本建設規劃設計進行初審,對林場基本建設項目做總體調查、綜合評價,為局領導決策提供參考。
(七)額敏縣林業局苗圃
(1)承擔全縣林木良種基地建設、良種繁育推廣規劃的制訂及組織實施,負責良種基地建設、良種繁育科技項目的計畫管理、實施監督;
(2)負責擬定全縣林木引種計畫,承擔林木引種區域性試驗的計畫管理、技術指導和服務;
(3)負責組織開展全縣特色種苗和無危險性病蟲害繁育基礎建設;
(4)負責組織實施全縣林木種質資源的清查、收集、保存和開發利用。
(1)組織擬定生態縣和環保模範區建設規劃、年度計畫、工作目標,並負責綜合、協調、監督、實施工作;
(2)指導全縣環境統計工作,並組織編制、發布全縣環境狀況和環境統計公報;
(3)負責國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全國文明城市、國家衛生城市測評體系中環境指標考核工作;
(4)組織擬定各級各類考核目標,負責鄉政府、縣級有關部門及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目標考核工作;
(5)負責生態縣建設和環保模範城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額敏縣林業工作站
(1)宣傳、貫徹和執行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各項林業方針、政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代收和協助管理各項林業行政事業性收費;
(2)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制定林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和指導農村集體、個人開展林業生產經營活動;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鄉村護林網路,負責鄉村護林隊伍的管理;
(3)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排,協助管理林木採伐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受委託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物植物資源案件;
(4)開展資源調查、造林檢查驗收、林業統計和森林資源檔案管理工作;管理轄區內的鄉村林場、個體林場;推廣林業科學技術,開展林業技術培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等林業社會化服務;
(5)依法保護、管理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依法保護濕地資源;
(6)承擔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安排或委託的其他事項。
(三)林業派出所
(1)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林業法律、法規。
(2)林業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3)打擊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
(4)負責查處本縣轄區林業行政案件,協助地區森林公安局偵破林業刑事案件。
(四)綠化辦
(1)做好全民義務植樹的執法工作;
(2)協調編制跨地區、跨部門的重點綠化工程規劃,組織指導各地、各部門全民義務植樹規劃的編制並督促實施;
(3)組織開展城鄉綠化和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宣傳發動工作;
(4)指導和檢查全民義務植樹、部門綠化和城鄉綠化工作。
(5)組織開展全縣綠化評比表彰活動。
(6)負責向綠化委員會報告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和國土綠化開展情況。
(五)額敏縣森林生態效益管護中心
(1)組織協調全縣森林資源管護工作,制定森林管護規劃、規章制度、實施方案及考核辦法,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森林管護工作;
(2)嚴格按照各項規章制度考核辦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鄉場林業站、各管護站的內、外業建設進行檢查和考核,並將結果上報局委會;
(3)監督檢查全縣林區碑牌、標樁、圍欄、標準地(監測點)、標記的保護情況,對林區防火、病蟲害防治、野生動植物及林木採伐、毀林開荒事件的預防和調查情況上報局委會;
(4)健全內業檔案、各種規章制度和圖表,使內業管理規範化、信息化;
(5)定期舉辦培訓班,對管護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管護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文化素質。
(六)額敏縣哈拉葉門林場
(1)編制上報本林場的年度木材生產和營林生產計畫,清查上年度木材生產庫存,結合林場實際,計算林場盈虧平衡點,制定下年度木材生產計畫,對上年度營林生產情況進行總結,結合林場營林發展規劃,確定下年度營林生產計畫;
(2)根據局下達的年度計畫對本林場年度限額採伐指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批本林場的伐區作業設計及伐中檢查和伐後驗收以及跡地更新的檢查驗收工作;
(3)根據局下達的年度計畫對本林場營林生產計畫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包括項目造林規劃設計的審批及檢查驗收及中幼林撫育、低效林改造、封山育林項目的規劃設計審批及檢查驗收,對營林生產安全過程進行質量把關,提供技術服務和技術支持;
(4)對本林場基本建設規劃設計進行初審,對林場基本建設項目做總體調查、綜合評價,為局領導決策提供參考。
(七)額敏縣林業局苗圃
(1)承擔全縣林木良種基地建設、良種繁育推廣規劃的制訂及組織實施,負責良種基地建設、良種繁育科技項目的計畫管理、實施監督;
(2)負責擬定全縣林木引種計畫,承擔林木引種區域性試驗的計畫管理、技術指導和服務;
(3)負責組織開展全縣特色種苗和無危險性病蟲害繁育基礎建設;
(4)負責組織實施全縣林木種質資源的清查、收集、保存和開發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