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頻率指配
- 外文名:Frequencv Assignment
- 技術依據:電磁兼容性分析
- 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技術依據
法規依據
申請頻率細則
權力名稱 | 無線電頻率指配 |
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責任主體 | 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 |
設定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弟二十二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設台(站)審批許可權對無線電頻率進行指配。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2、審查責任:對書面行政許可申請書、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擬用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核准證複印件、簡單組網設計方案、工程路由圖、無線電台技術資料申報表、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入關審批、《機電產品進口證明》進口契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頻率使用方案等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提交部門領導決定。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對涉及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聽證的,在作出決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責任。 4、送達責任:按時辦結,製作並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申請人獲證信息檔案,並將相關可以公開的信息在入口網站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對被許可任的證後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提出行政許可證延續、撤銷、註銷等處理決定。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無線電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線電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國家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對無線電頻率進行指配的; (二)未依法審批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的; (三)未依法對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檢測的; (四)未依法履行無線電監督檢查職責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