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念
定 義
預算周轉金是指各級財政為平衡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保證及時用款而設定的周轉資金。各月的預算收入與支出往往是不同步的,月份之間、季度之間總是不平衡的,不是收大於支,就是支大於收。如果沒有一定的周轉金,要完成預算收支任務是難以想像的。各級財政為了平衡季節性收支,必須設定相應的預算周轉金。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預算周轉金是指各級政府為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保證及時用款而設定的周轉資金。各級政府預算周轉金從本級
政府預算的結餘中設定和補充,其額度應當逐步達到本級政府預算支出總額的4%。
來源使用
來 源
(1)從本級財政預算淨結餘中設定和補充的;
(2)由上級財政部門撥入的。一般說來,成立新的一級財政時,由於原來沒有預算周轉金,上級財政在財力許可的範圍內給予若干周轉金。爾後財政收支逐步增大,周轉金需要逐步增加,本級財政應從本級的結餘中逐步補充預算周轉金
使用規範
根據《預算法》的要求設定,不得隨意減少。各級政府預算周轉金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用於
預算執行中的資金周轉,不得挪作他用。
預算周轉金專門用於執行年度預算周轉之用,不能安排支出。也就是說,預算周轉金的
餘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預算周轉金存入
國庫存款之中,不需要單獨設定存款
賬戶。
核 算
核算方法
根據財政部門1997年6月25日印發的《
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規定,各級財政部門預算會計應當設定“預算周轉金”科目,分別核算本級預算周轉金的來源和
餘額。
核算實例
為了正確核算預算周轉金的設定與使用情況,應設定“預算周轉金”
賬戶。該賬戶核算各級財政設定的用於平衡季節性預算收支
差額周轉使用的資金。預算周轉金應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要求設定,並不得隨意減少。設定和補充預算周轉金時,借記“
預算結餘”賬戶,貸記本賬戶。本賬戶
借方一般無
發生額。周轉金動用時,仍直接減少
國庫存款,而不能借記“預算周轉金”。若“國庫存款”
餘額小於“預算周轉金”,即表明“預算周轉金”已經動用。
[例1]經批准,某鄉財政開始建立預算周轉金,縣財政撥來預算周轉金1.8萬元,鄉財政收到時,根據有關憑證編制
會計分錄如下:
借:國庫存款 18 000
貸:預算周轉金 18 000
[例2]某縣級財政用一般
預算結餘增設預算周轉金10萬元,根據有關憑證編制會計分錄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