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在契約生效後當事人履行前,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契約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為了及時解決經濟糾紛,不少國家以及一些國際公約組織規定,只要有確鑿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將不履行契約義務,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追究其違約責任。這在法學上稱之為“預期違約責任”。
預期違約是首先在英美法上確立的一種違約理論。它以契約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為界,將契約違約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即違約責任)。其含義是指:在契約有效成立後至契約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契約義務,或者當事人一方的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將不能依約履行契約義務,或者當事人一方的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將不能依約履行契約義務,引而產生的責任即為預期違約責任。依預期違約定義,將其分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預期違約責任
- 釋義:履行期限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 依據:契約法律
- 特點:公正、效率、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