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審筆錄】公安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將當時的訊問情況如實加以記載的文字材料。它是供述和訊問內容的真實反映,又可作為證據加以使用。由三部分組成:一、首部。又稱筆錄頭,寫明標題;訊問時間、地點、訊問人、記錄人;案由、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家庭狀況和簡歷。二、筆錄內容。這是重點部分、方式是問答式、記錄時要做到:全面。即記清審問一方實質性問題的提問,記清其交待政策、講解法律的過程,還要記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具體。即記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活動的七要素,還要記清其心理活動和神態表示(用括弧註明);準確。即按原話記清犯罪嫌疑人對關鍵性問題的回答,一些方言、土語、行話都要實錄,可用括弧加以注釋;精煉。既要記錄全面,又要抓住重點,力求避免重複、累贅。三、尾部。又稱筆錄尾,記錄交犯罪嫌疑人閱(或念給他聽)後,由其簽名、捺手印,註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