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天府鄉試案

順天府鄉試案,發生於1859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順天府鄉試案
  • 發生時間:1859年
  • 發生時期:鹹豐九年
  • 涉及人物:鹹豐帝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鹹豐九年(公元1859年)。御史孟傅金奏報“戍午本科順天鄉試中試舉人平齡殊墨不符”,要求對其複試。鹹豐帝接奏極為重視,降旨令載垣、端華、全慶查勘,並將涉及此案的官員柏俊革職、朱鳳標、程庭桂解任。經載垣等查,平齡系廂白旗包衣,同考官編修鄒應齡以其卷面有錯,疑為謄錄所致,便誤用殊墨,“率為更正”。另查出兵部主事李鴻齡為刑部主事羅鴻繹打通關節,並送條給同考官浦安,通過柏俊家人靳祥,將試卷改換,即以“恭字十二號羅鴻繹卷補中”。事後,浦安得銀三百兩,李鴻齡得二百兩。此外,因程庭桂接收賄賂打通關節的人證未齊,請求暫緩處理。鹹豐皇帝旨交王大臣核議,稟報。根據王大臣集議,鹹豐帝作出裁決:為維持考場秩序與“士林風氣”,判柏俊“即行處斬”;浦安、羅鴻繹、李鴻齡照例斬決;朱鳳標、鄒應齡革職、永不敘用。其後,鹹豐帝又以程庭桂子在家接收字條,並將封套送入,程庭桂將條當即燒毀為據,交臣下集議。刑部主張減等處刑,王大臣載垣等則要從嚴論處,“以張國憲,而禁場弊”。最後,鹹豐帝作出裁決:依考試官及應試舉子有交通囑託,賄買關節等弊問實斬決定例,不論事成與未成,依法判處程炳采斬決,其父程庭桂因“情殊可憫”,“加恩發往軍台效力贖罪”。其餘的十名舉人也因考場舞弊受到嚴厲查處。鹹豐帝在判決執行後,特別聲明:這是法外施仁,並非寬待死罪。對載垣等“未能(最後)究出冒名之人”而延誤審判,決定交“宗人府”吏部照例議處。最後,鹹豐帝宣布:“前後所降諭旨,即補入禮刑二部則例,永遠遵行”,使這項判決成為皇帝規定的通行全國的典型判例。(參見“戊午科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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