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質量控制覆核

項目質量控制覆核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挑選不參與該業務的人員,在出具報告前,對項目組做出的重大判斷和在準備報告時形成的結論做出客觀評價的過程。

基本介紹

對象,方式,時間,內容,

對象

1)對所有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
2)規定適當的標準,據此評價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以外的歷史財務信息審計和審閱、其他鑑證業務及相關服務業務,以確定是否應當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
3)對符合適當標準的所有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
4)在實務中,還可以自行建立判斷標準,確定對那些涉及公眾利益的範圍較大,或已識別出存在重大異常情況或較高風險特定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
5)法律法規明確要求對特定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其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

方式

1)與項目負責人進行討論;
2)覆核財務報表或其他業務對象信息及報告,尤其考慮報告是否適當;
3)選取與項目組做出重大判斷及形成結論有關的工作底稿進行覆核。
4)覆核有關處理和解決重大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形成的工作底稿,覆核重大事項概要等。

時間

在業務過程中的適當階段及時實施覆核,以使重大事項在出具報告前得到滿意解決。如果項目負責人不接受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的建議,並且重大事項未得到滿意解決,項目負責人不應當出具報告。只有在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處理意見分歧的程式解決重大事項後,項目負責人才能出具報告。

內容

覆核人員應當考慮:
1)項目組就具體業務對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做出的評價;
2)在審計過程中識別的特別風險以及採取的應對措施;
3)做出的判斷,尤其是關於重要性和特別風險的判斷;
4)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見分歧、其他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進行適當諮詢,以及諮詢得出的結論;
5)在審計中識別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錯報的重要程度及處理情況;
6)擬與管理層、治理層以及其他方面溝通的事項;
7)所覆核的審計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針對重大判斷執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結論;
8)擬出具的審計報告的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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