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延永,男,1972年2月出生,漢族,中共黨員,浙江省玉環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他憑著對審判事業的忠誠熱愛,忘我工作、嚴格執法、秉公辦案、刻苦鑽研、孜孜以求,在平凡的崗位上作出了不平凡的業績。他先後被評為“全省優秀法官”、“全國優秀法官”、“省勞動模範”,“浙江省人民滿意公務員”、“浙江省傑出青年衛士”、“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項延永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72年2月
- 主要成就:項延永多次在上級法院的論文研討會中獲獎,發表論文
- 性別:男
個人簡介,人物事跡,學以致用,一心為民,
個人簡介
項延永具有較強的糾紛解決能力,在審判中也不乏創新。2006年,他帶領民一庭全體法官審結的一批500多起的勞動爭議案件,體現了其辦案的創新精神和對法律理論獨到見解。該案被告企業瀕臨破產,500多位原告為追索經濟補償金情緒激動,多次到市政府門前上訪,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鑒於案件具有共同被告,事實相同,他親自審理了其中的17起,作出判決後作為示範性案件,促成其他原告均與被告達成了調解協定。與此相似的20名村民與村委會的承包經營權糾紛、70名業主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延遲交房和延遲辦證案,他均以這種方式解決,取得了非常好的社會效果。這種用示範訴訟模式處理群體性糾紛的創新方法,引起了省高院的高度重視。2008年3月,他受浙江省法官學院的邀請,四次為全省的預備法官作了《群體性民事糾紛的處理---示範訴訟的分析與借鑑》的講座。
1996年後,項延永多次在上級法院的論文研討會中獲獎,發表論文、案例分析二十多篇,其中在國家級刊物上發表8篇。2001年、2003年、2005年、2006年、2009年分別獲全國法院系統第十三屆、第十五屆、第十七屆、第十八屆、第二十一屆學術討論會二等獎、三等獎、二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並於2006年在全國法院系統的學術討論會上,就《尋求民意與司法裁判間的和諧之路》作了主題發言,受到與會專家學者的一致好評。
人物事跡
1992年,項延永從省糧食學校畢業後進入法院工作,作為代理書記員,他一邊跟著老法官學辦案積累經驗和技巧,一邊從最基本的法律知識著手,完成法學專科、本科以及法律碩士的學習。1998年8月,項延永被破格任命為審判員,正式邁上法官之路。
項延永在審判中充分發揮創新精神,成功處理了多起群體性民事糾紛案件。2006年,針對一批勞動爭議案件,他親自帶頭,選擇了17起具有典型性的案件進行了判決。在判決書中,他詳細地論證了法官判決的理由,而17起案件判決後,其他原告均與被告達成了調解協定。這一示範訴訟的處理方式,大量地節約了訴訟成本,使勞動者的權利及時得到了維護。這項創新引起了浙江省高院的高度重視。2008年3月,他受省法官學院的邀請,4次為全省的預備法官授課。
學以致用
項延永十分注重對法律理論知識的學習和積累,每年訂閱《法學研究》等權威雜誌,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學習平台,經常登入權威法學網站,關注審判理論研究發展趨勢,同時他還勤於動筆,多次在國家級刊物上發表高質量的學術論文。2006年7月,他在“全國法院民事證據實務研修班”中,向來自全國各地的法官講解《論闡明權在民事審判實踐中運用》;2007年,他撰寫的《群體性糾紛解決中示範訴訟制度之構建》一文獲省法院系統第十七屆學術討論會二等獎;2008年12月,他當選為省法學會訴訟法學會理事。
另一方面,作為玉環市“四五”、“五五”普法講師團的成員,項延永經常為基層人民調解員、農村幹部、人大代表、公務員等作普法教育,提高他們對民間糾紛的調解能力。同時,他又當起了市裡的“法律顧問”,一旦市里有涉及到法律問題的重大事件發生,他總會參與分析、處理,為領導決策提供法律支持。
身先士卒的法庭庭長在辦案中,項延永始終堅持自己的良知和品行,踐行著司法公正,維護著法律的尊嚴。2007年12月,項延永在自己的電腦主機上發現了一枚黃金鑽戒,這是一位匿名當事人趁他不注意時放下的。他隨即就將戒指送交給了法院紀檢監察室,還積極協助監察室找出了那位當事人並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面對案子的說情者,他說得最多的一句話是,判決書上籤著我的名字,那么我的判決理由、判決結果就要令人信服,要經得起同行的推敲、社會的評價、歷史的檢驗,這是我自己的司法品牌。
作為民事庭的領頭人,項延永通過自身帶頭示範,使全庭同志始終保持旺盛的工作熱情和求實嚴謹的工作作風。多年的審判經驗讓項延永深刻體會到“欲速則不達”的道理,他尤其強調“注重調解過程甚於調解結果”的辦案理念,這種務實的辦案作風,得到了當事人與同事的一致肯定。
一心為民
民事糾紛具有特殊性,很多民事糾紛沒有現成的法律規則可供裁判,有時會存在法理與情理的衝突,往往會使法官處於左右為難狀態。
2008年,項延永審理的一起“酒友訴訟案”,充分顯示了他的司法藝術和公正為民。本案死者在與三位被告飲酒後駕駛機車發生事故死亡,而三位被告均明知死者酒後駕車卻沒有進行勸阻和提醒,並在死者妻子打聽其去向時撒謊,因此,死者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同類案件在我國許多法院均判決原告敗訴,按此常規,項延永完全不需要太多的斟酌就能以原告敗訴了結此案,而且原告也無法提出過多的異議,但他在受理這起案件時卻非常謹慎。在認真查清案件的事實原委後,他又詳細論證了三位被告在本案中存在的輕微過失,從而做出了三位被告賠償2.4萬元的裁決,這一辨析法理的判決讓原、被告雙方都心悅誠服。最後,該案例還被省高級法院作為指導案例向全省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