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宇春誤傷劉士鰲身死案,發生於清朝道光三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項宇春誤傷劉士鰲身死案
- 發生地點:江蘇
- 發生時期:清朝道光三年
- 涉及人物:陸氏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在清朝道光三年(公元1823年)。江蘇省民項宇春之母陸氏令其上街去購物,項宇春答應過一會再去。陸氏聞言生氣斥罵,項宇春往外跑出,陸氏從後趕上將其髮辮揪住,要動手教訓。項宇春髮辮被扯,站立不穩,猛地向後仰面倒跌,右腳向上舉起,致傷前來拉勸的劉士鰲肚腹。第二天劉士鰲因傷死亡。案發後,經江蘇巡撫審理,據《大清律例》規定:“因鬥毆而誤殺旁人者以斗殺論,斗殺者絞監候。”若子毆父母者,按律當斬。該巡撫將項宇春依照“鬥毆而誤殺旁人律”判處絞監候。案結上報刑部,經覆核,刑部認為此案項宇春被母親揪住時,該犯並未還手,亦未與人鬥毆,而前來拉勸之人劉士鰲突如其來,未及經見,系屬耳目不及,故應照過失殺人依律收贖,不應授引因爭鬥而誤殺旁人律定擬。刑部駁令該省另行審理。訊明“該犯既被伊母扭住,即使站立不穩,身往後跌,亦只隨勢倒地,何至腳往上揚且劉士鰲迎面攏勸,該犯系屬仰跌,時非黑暗,可以目擊,該犯何至收腳不住?劉士鰲何至不能走避?”等關鍵問題,然後根據確鑿案情,按律審判,具題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