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公益基金會是台灣頂新國際集團成立的,由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為其業務主管單位,在國家民政部註冊的非公募的公益慈善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頂新公益基金會
- 正常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
- 登記證號:1078
- 社會信用代碼:53100000500021940Y
- 組織狀態:正常
主要職能,組織結構,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頂新遵循“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回饋社會,永續經營”的經營之道,歷年來投入助學、抗洪、抗震、扶貧、支持體育活動等社會公益事業的費用已達6億元人民幣。同時,頂新於2010年11月30日,獲準正式成立“頂新公益基金會”。
頂新願意也有能力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通過頂新人的愛心為社會奉獻更多。正如“頂新公益基金會”在申請時所承諾的責任和工作方向,基金會將匯聚集團的力量,持續在教育工程事業、促進兩岸文化教育交流以及扶貧賑災等三個方面善盡頂新的社會責任。
1.教育工程:
· 扶助貧窮落後地區教育事業,捐資建校。
· 資助成績優異、品德良好、家境清貧的大學生完成學業。
· 宣揚倡導青少年品格、道德教育,以促進文化素質教育之提升。
2.兩岸文化:
· 積極促進兩岸文化教育交流;
3.扶貧賑災:
· 給予弱勢人群之救助。
立志為中華公益事業、創建美好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組織結構
組織框架見圖
理事會
幾乎在任何國家裡,法律要求非營利組織要有一個理事會,理事會對組織、政府和社會承擔著法律和道德上的具體責任。理事會有責任決定組織的使命,保證非營利組織的項目合理有效地支持這個使命,保證組織履行其法律和道德的責任,對自身的一切行為負責並保持透明度。理事會是一個組織中最高的權力機構,具有絕對的決策權。——美國麥克利蘭基金會和北京NPO信息諮詢中心:《治理的價值》
理事會在與秘書處充分對話的基礎上決定大政方針,秘書處在得到理事會信任的情況下將這些大政方針付諸實施。理事會與秘書處之間的良好溝通為保持和更新這一信任關係所必須。
頂新公益基金會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由來自頂新國際集團、國台辦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組成。監事會由財務專家以及社會知名人士擔任,監督理事會及秘書處工作情況。頂新公益基金會秘書處是基金會的執行機構,認真執行理事會通過的有關決議與工作計畫。
頂新公益基金會理事會名單:
滕鴻年(理事長)
魏應行(副理事長)
柯元達
劉乾宗
黃國書
曹生麟
陳坤金
王雅鈴
薛東都
吳國禎
張百清
張建利
頂新公益基金會監事名單:
趙慧敬
吳文聰
林清棠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頂新公益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教育工程;兩岸文化;扶貧賑災。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來源於頂新(開曼島)控股有限公司。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7號,光華長安大廈1座71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扶助貧窮落後地區教育事業,資助成績優異、品德良好、家境清貧的大學生完成學業,宣揚倡導青少年品格、道德教育,以促進文化教育之提升;
(二)促進兩岸文化教育交流;
(三)提供扶貧賑災,給予弱勢人群之救助。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12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贊同本基金會宗旨之海內外傑出人士或組織代表;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參加工作。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能同時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業務計畫之決策;
(二)基金管理與運用之決策;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基金會重大事件決策之參與權;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之其它權利。
義務:
(一)履行本基金會章程;
(二)執行本基金會決議;
(三)維護本基金會形象;
(四)符合本基金會章程之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五)其他對本基金會有重大影響的決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共同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代表基金會出席公眾與媒體活動;
(五)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六)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副理事長在理事長或理事會授權下行使以下職權:
(一)可代理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三)提議聘任或解聘各下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四)代表基金會出席公眾與媒體活動;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二)擬定本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三)擬定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頂新(開曼島)控股有限公司下屬公司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合法收入自願捐贈。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推廣執行基金會年度公益項目;
(二)捐贈外部特定公益項目;
(三)採購與捐贈公益物資;
(四)支付外部服務與活動執行費用;
(五)支付行政管理與人力資源;
(六)基金會運作所需固定、無形資產。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使用註冊原始基金10%及以上的投資活動;
(二)購置基金會自用之固定、無形資產;
(三)於安全可靠原則下,國家政策允許並經理事會同意,將基金運籌於有助保值、增值的其它投資;
(四)其它理事會認為重大的捐贈、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理事會決定終止的。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轉讓給其它以教育發展為宗旨的公益組織;
(二)轉讓給專責機構作為自然災害公共事件援助基金;
(三)轉讓給社會福利機構用於:捐資助學、扶危濟困、賑災扶貧、醫療救濟;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10年12月1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