響水縣義工協會

響水縣義工協會

響水縣義工協會,簡稱“響水義工”。英文名稱為XIANGSHUI VOLUNTEER ASSOCIATION,縮寫為XSVA.是由志願、無償為社會提供義工服務的各界人士組成並經響水縣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宗旨是“服務社會,傳播文明”,倡導“參與、互助、奉獻、進步”的義工精神。響水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為響水縣義工協會業務指導單位。響水縣義工協會的主要活動地域為響水縣及周邊地區。

響水縣義工協會是一家民間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致力於推動響水公益事業的發展和地區志願服務工作的開展,自成立以來,整合慈善資源、組織義工隊伍,自願為社會及社區慈善事業貢獻力量。通過舉辦各類活動弘揚志願者精神,強化奉獻意識,我們關注的領域有青少年成長教育、生態環境保護、殘疾人社會融入,婦女兒童保護、關愛老人等。通過開展豐富多彩的公益活動,為響水的公益事業奉獻了一份力量,特別是“愛進百村.衣舊情深”志願服務項目的開展,累計獲得捐贈衣物1萬多件,擁有了縣城,鎮區多面愛心牆,受益地區覆蓋響水各個鄉鎮,受益民眾一萬多人次,同時幫助留守兒童,空巢老人弱勢群體1000多人,普及了家庭環保理念,倡導了低碳生活方式,讓舊衣物環保再利用,為志願服務工作在廣大農村地區的推廣與拓展提供了便利。

響水縣義工協會多次獲得“響水優秀社會組織獎”、“鹽城市優秀項目獎”、“志願江蘇嘉年華展示獎”“江蘇省殘聯優秀志願服務組織”等榮譽稱號,是響水極具知名度和影響力的民間公益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響水縣義工協會
  • 外文名:XIANGSHUI VOLUNTEER ASSOCIATION
  • 機構負責人:張萬
  • 機構代碼:33882124-4
  • 地址:響水縣雙園路12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響水縣義工協會,簡稱縣義工協會。本會的英文名稱為XIANSHUI VOLUNTEER ASSOCIATION,縮寫為XSV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志願、無償為社會提供義工服務的各界人士組成並經響水縣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服務社會,傳播文明”,本會倡導“參與、互助、奉獻、進步”的義工精神。
第四條 響水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是本會的主管單位,並對本會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為:響水縣雙園路128號(農工商東側巷子三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包括:
(一) 協助政府統籌開發和整合最佳化全縣義工工作資源;
(二) 統一制定義工工作發展規劃、規章制度;
(三) 招募、培訓和表彰義工;
(四) 組織、推廣義工工作;
(五) 拓展義工服務領域,加強義工工作研究;
(六) 開展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的義工工作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管理制度。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是指承認本會章程,提出入會申請,並經本會審查通過,履行入會程式者;團體會員是指20人以上從事義工服務的團體,承認本會章程,提出入會申請,經所屬單位同意,提出入會申請,並經本會審查通過,履行入會程式者,團體會員經授權可自行組織公益活動,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八條 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自願從事義工服務;
(二) 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
(三) 年滿18周歲,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四) 符合從事的義工服務所要求的身體條件、服務技能或者服務資格。
第九條 會員入會須經如下程式:
(一) 申請人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 本會進行資料審核;
(三) 雙方簽訂義工免責協定;
(四) 本會進行入會培訓後發給義工服務證件及標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自願加入或者退出本會;
(二) 參加本會開展的義工服務活動;
(三) 要求獲得義工服務必需的條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 請求本會幫助解決在義工服務期間遇到的實際困難;
(五) 對本會提出建議、批評與監督;
(六) 有困難時優先得到義工服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不得向服務對象收取報酬、接受捐贈和謀取任何其它利益;
(三) 對服務對象的隱私予以保密;
(四)不得以義工或者本會的名義組織或者參與違反義工服務原則的活動;
(五)宣傳本會宗旨,維護本會聲譽,以實際行動擴大本會的社會影響。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中的個人與個人會員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義工服務證及標誌,本會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會員連續兩年不參加義工服務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其義工證作廢,義工編號凍結,再次加入需重新申請。
第十四條 會員有違法行為,或者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公告,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加入。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義工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義工代表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六條 義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和候補理事;
(四) 決定本會終止事項;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義工代表大會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秘書處、監事會三個機構。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義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本會的秘書長;
(三) 決定召開義工代表大會;
(四) 向義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 決定本會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六) 義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本會重大事務;
(七) 決定本會會員資格的取消;
(八) 決定本會的內設機構和管理制度;
(九) 行使義工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由理事會人員負責會議紀要。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每屆任期為兩年,可以連選連任。團體會員的單位法人,可以委託一人任負責人並分管所在團體會員。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和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顧問及主要活動組長組成,是理事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擔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的職權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工作;
(二)檢查義工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本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經理事長授權,可以行使理事長職權。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經選舉可連任,最長連任期不超過3屆。法人不兼任理事長,但可兼任副理事長。
第二十六條秘書長的職權是:
(一) 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二) 向理事會提名副秘書長人選;
(三) 向理事會提出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的問題
(四)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是由全體監事組成的,對協會的業務活動及會計事務等進行監督的機構。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協會財務狀況,可在必要時以協會的名義另行委託會計事務所獨立審查協會財務
(二)對協會的理事理事長、秘書長、理事會與秘書處執行協會工作時違反法律,法規或《響水縣聯合會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指正。
(三)當協會的理事、理事長、秘書長等理事會與秘書處成員的行為損害本會的利益時,要求前述人員予以糾正。
(四)可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
(五)代表協會與觸犯法律的理事會或秘書處人員進行交涉,可提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對有觸犯法律行為的理事會和秘書處人員開除出本會,並保留起訴法律的權利。
(六)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的職責:
(一)選取和更換監事
(二)監督理事會的執行狀況和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三)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四)對協會合併、分立、解散等事項作出建議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議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與管理:
(一) 會員會費收入
(二) 政府扶持、政府購買服務收入
(三) 社會捐贈和資助
(四) 其它合法收入
(五) 經費的籌集、使用、管理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並以適當的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會依法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如下程式:
(一)理事會表決通過;
(二)義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三)義工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分立、合併等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停止除清算外的一切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4年11月24日響水縣義工協會第一次義工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訂並審議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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