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城鄉居民收入調查統計方面的相關職責。
(三)加強對全區域內各單位、各部門統計工作的指導和綜合協調,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發布的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方法制度,擬訂統計工作規劃和調查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組織和協調全區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實施,指導全區統計工作。
二、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區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區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區情區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區情區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城鄉居民收入等統計調查;綜合整理對外經濟、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區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 六、組織全區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區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區委、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八、依法審批或者備案全區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
九、組織全區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認定工作和統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十、建立管理全區統計信息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指導區各鎮、街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的實施工作,指導全區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一、承辦區委、區人民政府和省、市統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統計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和法制股。
處理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人事管理、機構編制、計生、後勤、黨群和紀檢、監察等工作;督促檢查局工作制度的執行;負責全區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認定和統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組織重大的國家普查、省及市區情、區力調查。
負責全區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和檢查監督工作;負責組織全區統計執法檢查工作,依法查處統計違法案件;辦理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
(二)綜合核算和計算機股。
組織實施本地區GDP核算,組織全區投入產業調查;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進行統計監測、預測和綜合分析研究;管理和提供經濟社會綜合性統計數據;負責統計數據的發布和統計新聞宣傳工作;負責民營經濟發展統計監測工作;組織彙編《統計公報》,組織《統計年鑑》編印。
擬訂全區統計信息化建設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區統計信息網站、資料庫、郵件系統、網路直報、計算機輔助電話調查等套用系統管理;負責計算機網路的安全和相關培訓工作;負責普查數據的處理。
(三)工業、交通、能源、科技股
組織實施全區工業、交通、能源、科學技術套用等專業的統計調查;對重點工業企業和園區工業進行統計監測;組織實施對全區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做好全區GDP能耗的測算和上報工作;配合節能主管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配合科技主管部門開展科技目標考核;對相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評估、分析。
(四)社會投資、建築與房地產、勞動工資、農村農業、貿易股。
組織實施全區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勞動工資、人口、勞動力等統計調查;負責區級婦女兒童發展規劃的統計監測;負責社會發展綜合評價的組織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相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相關統計分析。
組織實施全區農村基本情況、農林牧漁業統計調查和農民收入調查;指導區農村統計網路和基礎建設;組織實施批發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相關統計分析。
人員編制
區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長(主任)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