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實施《廣東省丹霞山保護管理規定》辦法

仁化縣人民政府、湞江區人民政府、市直各職能部門應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認真執行市政府關於丹霞山保護管理的決策,配合丹霞山管理機構做好具體保護管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韶關市實施《廣東省丹霞山保護管理規定》辦法
  • 通過時間:2009年8月27日 
  • 頒布時間:二○○九年九月七日
  • 執行時間:二○○九年九月七日
韶關市人民政府令
第63號
《韶關市實施<廣東省丹霞山保護管理規定>辦法》已經2009年8月27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屆3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二○○九年九月七日
韶關市實施《廣東省丹霞山保護管理規定》辦法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丹霞山保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丹霞山管理機構根據《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在“三定”方案確定的職能和市政府授權範圍內負責丹霞山的具體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政府按照《規定》第六條要求將丹霞山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落實保護管理經費。配合省政府制定關於丹霞山保護管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內容,安排好省政府按財政體制下撥的丹霞山保護管理經費。
丹霞山管理機構會同市財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經貿部門研究擬定丹霞山發展方針和經費籌措方式,為市政府提供政策參考。
市政府及各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上級政策和管理許可權,對向丹霞山的多渠道、多形式投資給予稅收、收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丹霞山管理機構負責建立和管理丹霞山保護專項資金。市審計機關對丹霞山保護管理經費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對丹霞山保護管理工作有貢獻:
(一)積極宣傳和模範遵守《規定》及省、市關於丹霞山保護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成績顯著者;其事跡經由市級以上媒體正面報導的,視為突出貢獻;
(二)保護丹霞山內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文物古蹟、動植物資源卓有成效者;其中,使一級以上保護動植物、二級以上文物或一定數量的二級保護動植物、三級以上文物免受損失的,視為突出貢獻;
(三)勇於揭發及阻止在丹霞山內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密切配合公安機關偵破案件者;其中,防範阻止了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嚴重刑事犯罪的,視為突出貢獻;
(四)積極參加撲救山火、救治災害、救助遇險遊客,使丹霞山內人員或公共財產免於或減少損失者;其中,挽救公共財產損失折合人民幣3萬元以上或挽救一名以上遊客生命的,視為突出貢獻;
(五)對丹霞山保護管理工作提供資金支持卓有成效的;其中,無償捐資10萬元以上,視為突出貢獻;
(六)協助化解群體事件,維護丹霞山內管理和社會秩序和諧穩定,成績突出的。
對丹霞山管理保護工作有貢獻的,由丹霞山管理機構予以表彰獎勵。有突出貢獻的,經丹霞山管理機構或有關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推薦,由市政府予以表彰獎勵。事跡特別感人,創造的經濟社會效益特別巨大的,由市政府按照《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要求報請省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 丹霞山管理機構應將經批准生效的丹霞山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宣傳學習。
第六條 市政府制定並嚴格執行指引,強化丹霞山規劃建設管理。
第七條 市規劃建設部門嚴格執行《規定》第十條、第十七條關於建設審批和各保護區內禁止建設的要求,按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委託審批建設項目,查處違規建設行為。
丹霞山管理機構對《規定》第十七條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規行為應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對行政主管部門不作為或違法作為的,應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景區內建設項目和村民建房,應當經過丹霞山管理機構審核後,報市城鄉規劃部門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景區內建設項目和村民建房由市建設部門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市規劃、建設部門和丹霞山管理機構在規劃審批丹霞山內建設項目時,應綜合考慮當地的地理歷史、人文景觀、自然景觀, 使有關建築物、構築物的形式、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等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丹霞山管理機構會同市規劃、建設部門對丹霞山內既有設施組織排查。對與周圍環境和景觀不協調的設施應當制訂計畫,在條件合適時予以拆除、改造或美化。
第九條 丹霞山管理機構、市建設部門、環保部門應建立協同機制,對丹霞山內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執行《規定》第十二條關於制定資源保護方案、防止污染、施工後恢復環境原貌情況進行監督。對不按要求制定方案或保護措施不得力的,不允許開工建設。對造成污染和不及時恢復環境原貌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查處。
第十條 丹霞山管理機構應嚴格履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要求,最大限度限制特級保護區內的人類活動,除經依法批准開展的活動外,不得安排或允許視察、遊覽、攝影及其他影響景觀和生態環境的活動。
第十一條 《規定》第二十一條所稱的“基礎設施”是指對保護《規定》第十八條列舉的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有無可替代作用的丹霞山內設施。營利性設施和用於觀光、生活的輔助性設施不視為該條所稱的基礎設施。
確需挖砂取土的情形是指:
(一)只有從丹霞山內挖砂取土才能及時消除前款所稱的基礎設施正面臨的危險;
(二)從丹霞山內挖砂取土不影響對當地人文和自然景觀的保護,且從丹霞山外挖砂取土的成本畸高;
(三)用於維修前款所稱的基礎設施的砂土材料只有在丹霞山內才能獲得。
丹霞山管理機構及各相關職能部門應將在丹霞山內挖砂取土量控制在最低需要範圍內,並及時組織和監督植被恢復工作。
第十二條 凡在丹霞山採集野生動植物標本和採伐森林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規定》、《韶關市林木採伐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申報工作。林業部門嚴格查處非法採集野生動植物標本和採伐林木行為。
第十三條 林業部門應依法對計畫引進丹霞山的外來物種進行嚴密的論證和實驗,並應充分徵求丹霞山管理機構、環境部門、農業部門的意見。
丹霞山管理機構應積極配合林業部門、檢驗檢疫部門阻止未經審核批准的外來物種進入丹霞山,配合查處運輸攜帶有病蟲害或有污染的動植物及其包裝材料進入丹霞山的行為。
第十四條 丹霞山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丹霞山的古樹名木、名勝古蹟、古文物等進行調查鑑定、登記造冊,建立檔案,設立保護標誌,落實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丹霞山管理機構應定期會同市直有關部門、湞江區人民政府、仁化縣人民政府針對丹霞山內居民、商戶和遊客組織森林保護、文物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野外用火、農村建設規劃等方面法律知識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在丹霞山內經營旅遊、飲食、交通運輸等活動應具有旅遊、工商、交通、質檢等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照,在丹霞山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和登記營業範圍內經營。有關經營活動應接受丹霞山管理機構開展的環境衛生、飲食安全和服務質量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丹霞山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第二十七條要求,擬定丹霞山內護林防火、植保工作制度和編制植保設施、消防通道設定方案,報市林業部門意見後,經市政府同意實施同意後實施。
丹霞山管理機構應承擔丹霞山規劃範圍內的森林防火責任。在遊客活動較多的地段設定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誌,並對進入丹霞山範圍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
市、縣林業部門配合和監督丹霞山內封山育林、護林防火工作。
第十八條 丹霞山管理機構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和協助查處在景區範圍內發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並保護現場。
駐地公安機關依法協助丹霞山管理機構調處景區內部糾紛,維護景區內社會秩序穩定。
第十九條 駐地宗教管理部門應加強與丹霞山管理機構的聯繫協調,所批准的在丹霞山內宗教場所舉行大型活動情況應及時向丹霞山管理機構通報。
第二十條 丹霞山內應推廣環保電瓶車、人力車船等無污染交通工具。市公安交通部門應依法制定規劃,嚴格限制或禁止污染嚴重的交通工具進山。
市環保部門應切實做好對丹霞山內環境監測等保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氣象部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協助丹霞山管理機構做好氣象、地質災害防禦工作,採取相應措施,確保遊客安全。
第二十二條 在執行《規定》第三十二條確定的行政處罰時,依據《韶關市關於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若干規定》將裁量標準劃分如下:
(一)初次實施《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至(五)項違法行為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執行最低處罰額度;
(二)初次實施《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違法行為,危害後果輕微且認錯態度良好的,執行最低處罰額度;
(三)初次實施《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項違法行為,危害後果較小的,對個人處以7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或其他組織處以700元以下罰款;
(四)實施《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違法行為,危害後果較為嚴重的,對個人處以70元以上9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或其他組織處以700元以上850元以下罰款;
(五)實施《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嚴重的,或實施第三十二條第(三)項違法行為危害後果較為嚴重的,對個人處以9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或其他組織處以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多次實施《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以9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或其他組織處以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在執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時,依據《韶關市關於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若干規定》將裁量標準劃分如下:
(一)初次實施違法行為,認錯態度良好,按時補交有關款項的,執行最低處罰額度;
(二)不繳納地質遺蹟使用費和風景名勝區有償使用費,且採用聚集、辱罵、暴力方式阻礙查處或逃避查處的,處以核定價格1倍以上1.5倍以下罰款;
(三)多次實施違法行為,處以核定價格1.5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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